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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若干问题之我见冯晓青共有是广泛存在的一种财产所有的形式。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有。本文试就专利权共有的某些问题略作探讨。一、专利权共有的产生及其特点专利权共有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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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正的中国<专利法>规定了共有专利权这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分析共有专利权条款的基础上,介绍了分配利益的几种方法.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对共有专利权的规定,提出协商和起草共同研发协议或者共同合作协议时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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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共有制度述评(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中国专利共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进行梳理,从技术共有的立法缺陷、共有专利申请的提出、共有专利权的权益处分、共有专利的实施与许可以及相关的行政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揭示出中国现阶段专利权共有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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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共有制度述评(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中国专利共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进行梳理,从技术共有的立法缺陷、共有专利申请的提出、共有专利权的权益处分、共有专利的实施与许可以及相关的行政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揭示出中国现阶段专利权共有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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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专利权共享所有权。它应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形成。一般来说,可能产生的专利权共有情况有以下几种: 1.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这条规定意味着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权利,除非有相反的协定,应由完成单位共有。那么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完成的发明是否也可以形成专利权共有呢?专利法没有有关条文,但是后来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填补了这个空白,《技术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外约定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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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需基于“使用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类型分别确定。非法使用人直接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完成之发明创造系由他人技术秘密直接转化而来,技术秘密权利人可通过变更专利权权属的方式要求非法使用人返还其无形财产。非法使用人根据他人技术秘密调整、优化、改进自身技术方案后完成之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皆由非法使用人创造性地贡献之,故其专利权应归属于非法使用人。非法使用人对技术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完成之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尽管由非法使用人与技术秘密权利人共同贡献,但由于双方缺乏能够形成专利权共有关系的法律或事实依据,故其不能由双方共有。此时,专利权权属可由非法使用人主张,技术秘密权利人可主张先用权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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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科技产业由于研发投入日渐增长,企业间为降低投资风险且达到合纵连横之目的,盛行所谓共同开发(Joint-Development;CoDevelopment)的模式。在实务上,这种共同开发契约常约定未来产生的专利权由共同开发的双方共有(Co-Owner)并共同提出申请,在假设此种合约的准据法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前提下,这种知识产权共有的模式会衍生诸多法律与商业问题,亟待讨论和厘清。具体而言,可以从商业面(特别是经济分析)与法律面分别切入。法律层面上,宜将专利权共有定性为民法上的分别共有之一种特殊类型,并区别应有部分与共有之专利,二者会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如现行法并未规定应有部分得否授权他人之问题,而专利共有与职务发明极易产生冲突。经济层面上,一般认为共有专利为少数共有人对某技术市场之垄断,故符合经济学上所谓"寡占"(Oligopoly)之定义,通过交易成本、赛局理论与公共财的悲剧等理论加以分析,结论上大多得出共有专利易于破局此一悲观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