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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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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有的同志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是政治原则,是写在宪法的序言里而不是写在规范性正文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认为,宪法的序言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它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序言规定的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应当加以追究。首先,宪法序言是宪法的一部分,宪法序言和宪法的具体条文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宪法的规范性条文是一致的,违反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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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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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泽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3):74-77
法律对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限制应符合宪法规定及宪法精神。《监狱法》中关于服刑人员信件检查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并未授予监狱机关检查信件的权力,监狱机关以"有碍改造"作为扣留信件与宪法目的不符、理由也不充分,且所采取的检查手段缺乏合理依据,侵犯了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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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演进过程之中,是一个相关价值理念、制度规则、运作实践交织叠加的动态性演化、历时性发展、阶段性超越过程。“以宪法为核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考量和必然逻辑,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现实依据。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是衡量是否“以宪法为核心”的三维判断标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同宪法相抵触”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两种立法表达;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中的合宪性审查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两种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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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之倡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原则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是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母子法关系的链结点,是刑事诉讼法治秩序的需要.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不完善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我国宪法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的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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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非常重视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对宪法监督问题早就有了原则规定。但是,由于专门化的监督机构及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迟迟未能建立起来,一些违反宪法或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监督一直未能落到实处,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也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自前,地方及部门等局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冲动正在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使法制的机体遭到侵蚀,如果不从机构和制度方面把我国的宪法监督尽快完善起来,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着手设置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构,以期尽快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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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但是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极不均衡,收入差距也日益拉大,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最关心的还是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以至于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调整,更是受到了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关注和期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工薪所得免征额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而且必须体现在宪法价值原则的界限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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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核心工作是为法律人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件提供规则指引的法教义学。中国宪法学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只要取向于实现宪法政治,就不能脱离此基本进路。宪法是"政治法",但其高度政治性并不妨碍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且,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不会取消政治,而是会为政治系统保留功能空间,宪法学术也可借此避免沦为政治的工具。尽管中国缺乏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也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中国宪法学应该确立此种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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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的宪法依据,日本法学界认识不一致.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第21条规定的"表现的自由"等条款为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序言中"国民主权"表述为知情权依据.信息公开法未使用"知情权"概念,而强调"国民主权"和政府的"说明责任".国民主权与知情权属不同层次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同时出现并不矛盾.为保护和发展公民权利,"知情权"应当在信息公开法中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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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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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统一的重要象征,在内容上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在法律地位上它高于其他法律,其他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成文宪法的这种特性为世界实行单一社会制度的国家法律制度所具有。而我国将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社会主义统一国家中,允许特殊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的上述性质是否仍然适用呢?答案应当延肯定的。但在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时,首先就遇到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能否适用于实行资本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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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在中国,其他法律都可以进入诉讼,唯独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却不可以。为什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却不能进入诉讼?这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或其他任何根据?不能进入诉讼,中国宪法又是如何实施的呢?中国宪法进入诉讼的必要性、可能性到底怎样?这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一、宪法不进入诉讼的“根据”笔者试图找到中国宪法不进入诉讼的任何“法”的依据,然而结果令人吃惊,中国宪法不可以在司法机关适用,竟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而是“习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但却不能在任何诉讼活动中发挥自己的效力,这不符合现行《宪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