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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对民法本质的论述,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对各类学说进行评析扬弃的基础上,并通过民法的产生根源、发展历程及其定义去追根溯源,进而提出民法是私人法的本质.如果民法本质仅停留在私法的本质上,依然不够精确,因为民法的最终目的是人而非私,是彰显平等自由及独立意志的人法,是对人性的尊重和终极关怀,因此把民法的本质界定为私人法,更能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民法本质产生的人文经济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私法产生的根基,而权利本位则是民法本质的法律体现及实现方式,使民法私人的性质最终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又指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这是对党员主体地位认识的深化,也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表明了我们党对党员主体的高度重视。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实践课题。因此,进一步认识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积极探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于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党建思想早已明确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在自身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视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提出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创新精神,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党员权利等论断,这反映了党对马克思主义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逐步认识和中国化的进程。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论断,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是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中国化的新成果,为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4.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而将党内民主建设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作为党内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之一的"党员主体地位"概念,它的提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党的发展历程中,在党的不断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共产党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践历程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进行初步的探索和实践;二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党在探索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出现了曲折变化;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员主体地位建设得到长足进展。  相似文献   

5.
马建荣 《共产党人》2008,(16):50-51
在法律调整体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由民事法律赋予,因此民法通常被认为属于赋权性的法律,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来源只有两种:法定和约定。在民法规范中被奉为经典的规则是“法律不禁止即合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因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乃是平等性。上述法律规则明确清晰,亦常常被作为阐释民事关系的内核。  相似文献   

6.
农民工的薪酬低、增长缓慢,且始终没有建立起一套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整个社会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其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幅度和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农民工社会劳动产品分配主体地位模糊和缺位,是造成"民工荒"的深层次原因。应该正确认识农民工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确立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主体地位,给予农民工应有的薪酬;同时,应该从宏观政策上积极引导和不断提高全社会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改变劳动者报酬份额与经济发展水平逆向运动的不合理状态,建立工资水平与GDP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用制度、政策规范农民工工资,真正解决和消除"民工荒"问题。  相似文献   

7.
正⒈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由于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对胎儿的损害主要是损害胎儿的生命键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侵害,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医疗领域,如产前检查、治疗以及生产过程中;二是间接侵害,即侵害孕妇人身权利的同时,间接侵害了胎儿的人身利益.这种情况比较多见.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胎儿所遭受的伤害大都视为对孕妇或产妇的人身损害.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母亲的利益都不能完全囊括胎儿人身利益.要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必须从权利能力制度寻求突破.文章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9.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的理解与掌握以及民法思维的形成对其他法律的学习起着积极的作用.而学生在学习民法中却经常出现所学民法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两张皮"现象,说明传统的以教为本的民法教学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民法的教学改革首先要在教学理念上要有新的突破,在新的教学理念指导下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二位一体"的教学方法,从而达到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相似文献   

10.
民法教学的理念和方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的理解与掌握以及民法思维的形成对其他法律的学习起着积极的作用。而学生在学习民法中却经常出现所学民法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两张皮”现象,说明传统的以教为本的民法教学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民法的教学改革首先要在教学理念上要有新的突破,在新的教学理念指导下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二位一体”的教学方法,从而达到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相似文献   

1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团组织对于构建"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体制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重要作用。社团组织与成员个体的无缝对接关系、社团组织作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平等伙伴"关系等使其处于民众社会化关系的源头,自然使社团组织处于"源头治理"的始域。社团组织具有的对团体成员管理的"软优势"使其有能力成为"社会协同"管理的载体。社团组织有别于行政组织的特色使其有能力发挥激发"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杠杆作用。  相似文献   

12.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规则”。作为道德法律化的一项民法基本原则,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一样,没有地位高低之分,它们共同对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应严格把握,防止该原则的滥用。  相似文献   

13.
人们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其选择的价值体系是不同的,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调整横向的社会关系,与调整纵向关系的行政法等所选择的价值体系不同。本文认为,从民法的私法性质、调整的横向社会关系和民法遵循的基本原则看,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互利价值观。  相似文献   

14.
民法三述     
《理论与当代》2002,(3):38-39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  相似文献   

15.
马建荣 《共产党人》2008,(20):40-41
在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通常以一定的民事行为设立、变更、实现、终止其权利义务,即民事主体通过自主行为实现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这里的自主行为包含着民法理论上所称的"意思表示"要素,通俗来讲就是指民事主体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符合行为  相似文献   

16.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   

17.
关于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学者们颇有争议,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仅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方式而已;二是认为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三是认为合伙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一些简易的合伙没有组织或字号,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合伙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要想确定合伙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界定清楚合伙的概念以及合伙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方能确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8.
杜卉卉 《唯实》2006,(9):105-107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应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赔偿、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同时,立法上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应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赔偿、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同时,立法上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民法通则部分 1、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个方面的内容。指的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反映在民法上,分别成为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继承权关系等。综合起来看,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的人的身份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诸如公民的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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