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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1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北京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自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强化工作保障,推动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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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2006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6年7月14日,全国律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了作为《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调解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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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法》第30条、31条对律师的调查权和阅卷权的限制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1981年4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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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律协公布了《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调解规则(送审稿)》),该规则出于“尽量避免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矛盾激化,更加有利地给予双方当事人利益上的维护”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调处律师收费争议作用”,“确立了‘预防和调解’为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主要方式”。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非常突出的今天,出台收费争议调解规则对于缓解律师因为收费问题被投诉或被起诉、帮助当事人方便低廉地获得收费问题上的救济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本文拟对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调解规则(送审稿)》可完善的地方进行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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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成功率往往较高;二是调解的自愿原则能够得到充分保证;三是调解的合法原则能够得到普遍遵守。律师参与调解有利于义务的自觉履行并进而实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备受社会重视。一、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律师的职业道德关系律师行业的发展。目前,律师在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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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调解,是现代调解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调解机制。因为律师的参与,使得既有的人民调解等制度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更为关键的是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对调解的功能和作用是其他调解人难以企及的。本文从律师参与调解的专业性、正义价值和纠纷解决实效三个角度分析了律师参与调解制度的价值和优势,从而提出完善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的一些建议。律师参与调解是社会实践发展的产物。随着全国各地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律师参与调解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对这一机制的深入探讨,其在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必将越来越明显,律师参与调解必将成为律师服务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拓展法律服务的又一重要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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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4日,新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正式实施的第四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北京区域内得到了缓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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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中国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在构建大调解格局和进行现代转型过程中,由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调解中心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律师的社会责任和现代调解制度是发展律师调解的现实基础,律师调解是律师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国家法治化的方式,而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又需要律师调解的充实。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服务立场不是律师调解的障碍,反而成为律师调解特有优势,律师调解的优势在于专业的权威性、职业伦理的信任度、社会效应的正义感,律师调解的途径有委托调解、参与调解和主持调解,无论何种调解,均体现了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职业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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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的目的是实现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是实现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实际效果不甚理想。重要原因是律师调解缺乏权威。律师调解的权威获取和生成与纠纷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制度及调解律师的信任有关。具体机制包括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本人的社会声望(特别是道德品格、专业技能)、嵌入社会交往网络获取地方性知识及通过组织嵌入获得正式国家机构权威支持。现实中存在多种障碍因素妨碍上述机制的作用发挥。充分利用纠纷方的工具理性能力和心理,律师调解市场化扶植品牌调解机构、“金牌”调解律师等或可有助于实现律师调解制度和调解律师的权威生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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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西方对抗特色的律师制度,如何在中国“和谐”体制下定好位、走好路、大发展,这是交给中国律师的时代命题。笔者认为,律师调解业务的创新发展,或许就是一个中国律师界能赢得各方面共同发展的结合点。
一、国外律师调解模式的概况
1、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会
国际律师联盟下设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组织的国际调解中心论坛,自2001年至今已举办了12次论坛会议.组织世界上各调解中心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中心通过定期聚会讨论的方式,达到互换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学术成果、总结实践经验。这是我国学习借鉴世界律师调解发展的窗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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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也规定;“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可以持法律师顾问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访问,查阅本案案情,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律师通过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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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组部、司法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律师党建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在新的形势下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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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对于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去年以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律协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律师党建工作会议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