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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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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其实,善意取得也就是把原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锁链切断,使得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张武  黄宏 《世纪桥》2007,(2):52-53
目前,物权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而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的核心问题。而充分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本文结合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进行评析,进而提出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来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物权行为理论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物权行为理论由区分原则、无因性原则和形式主义原则所支撑。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中处于基础理论的地位。这一理论使民法体系及法律关系更加清晰;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方面,这一理论弥补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它的主要意义是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解释及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王静 《唯实》2007,(12):76-78
婚姻关系当事人在为财产处分时,往往会同第三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关系到与之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制度的设置,不仅要考虑夫妻财产权益的保障,而且要关注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历久弥新的重要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设计。善意取得制度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范围、无权处分、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要求、必须通过交易行为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同时原权利人丧失财产所有权。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相似文献   

6.
刘玉梅 《世纪桥》2014,(6):57-58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本文将结合2012年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来论述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日耳曼法中有关善意取得的雏形即“以手护手”原则,与罗马法“发现己物,我即收回”原则相比较,均注重保护原物权人利益。随后在商品交易频繁发生的社会,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被重新定义,最终形成当今的善意取得制度。由于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将不动产纳入普遍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后,造成了与动产善意取得的诸多差异。如何处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我国应将对不动产交易的保护从善意取得制度中剥离,并借鉴德国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原则,形成我国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适用公信力原则的区分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8.
据司法统计,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在我国呈现增长趋势。其中,承租人处置租赁物而引起的善意取得纠纷和假借融资租赁之名而为资金拆借之实的纠纷数量居多。目前,由于缺乏较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融资租赁物的公示方式规定的缺乏,导致对融资方权利保护不力,影响资金安全以及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且各地法院在相关案件纠纷的定性上认识各异,往往同案异判。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不但必要而且可行。本文从融资租赁登记基本原则、登记主体、机关、内容、审查、第三人查询义务等方面对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9.
马开轩 《学习论坛》2009,25(6):78-80
"善意"与"恶意"在民法学中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常被运用.如在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添附财产的归属以及非法占有人返还占有物等问题上,行为人的善意与恶意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存在着极大差异.  相似文献   

10.
说“官盗”     
盗贼民间有,官中也有,后者古人谓之“官盗”。清人尤侗的《盗说》对此有详尽的描述。文中记载了楚王与盗贼的一番对话。楚王审问一个被捉之盗,曰:“楚国之法,盗一钱者罪至死.子为何者?”盗对曰:“盗在王国,数人而已;盗在王朝者不可胜数。”楚王勃然作色曰:“盗欺寡人哉!”盗曰:王之令尹,提拔贪官,免除廉吏,“是盗王爵禄”;王之大夫,聚敛百姓财物,侵吞国家赋税,“是盗王之府库”;王之司败,枉法逞威,滥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的《合同法》规定了利他合同法律制度,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对此进行探讨研究,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和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利他合同的概述、意义及构成要件(一)利他合同的概述利他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一种,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合同另一方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依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约定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合同。在利他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第三人称为受益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称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因而该制度业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也未尽完备.如何建构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从而为其立法化进行理论准备,就成为民法学上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13.
作为涉他合同之一种,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以向第三人为给付为标的的一种特殊合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附第三人保护作用之契约等相关制度均存在诸多差异。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有特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依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有权对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债权人也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债务人须向第三人为给付,同时得以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14.
[案情]王某与孙某原系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某市采荷新村房改房一套 ,房屋权属登记所有人为孙某 ,没有登记共有人。协议离婚时双方亦未明确该房所有权的归属 ,后因此发生纠纷 ,经法院判决认定 ,此房系王某与孙某双方共同所有 ,由孙某居住使用。2002年5月29日 ,孙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并伪造王某签名和印章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王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分析]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三种不同意…  相似文献   

15.
许秋萍 《学习月刊》2011,(22):112-112
代位执行,是指欠有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经债权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其对被执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那么,代位执行的执行依据是什么呢?在代位执行中,债权人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申请执行该第三人的财产,  相似文献   

16.
金声 《大特区党风》2002,(11):24-26
2000年3月8日,大贪胡长清在南昌郊外一个叫瀛上的地方被执行死刑。两年后的5月12日,他生前暴敛的400多件赃物在南昌凯莱大酒店被拍卖。5月12日是母亲节,细心的记者发现,胡长清受审、被执行和赃物拍卖的三个日子,都和女性联系在一起。他开庭被审是在情人节,枪毙那天是妇女节,这次赃物拍卖又在母亲节,从情人节到妇女节,再到母亲节,胡长清这个生前生活糜烂,让情人、女人和母亲伤透了心的男人,死后依然不依不饶地纠缠着她们。  相似文献   

17.
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第三人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文拟就实践中提出的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一在审判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况是相当复杂的。有参加原告一方进行  相似文献   

18.
方鹏  刘艳 《学习月刊》2013,(6):23-24
《荀子·不苟》:"君子行不贵苟难,说不贵苟察,名不贵苟传,唯其当之为贵。故怀负石而赴河,是行之难为者也,而申徒狄能之;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盗跖吟口,名声若日月,与舜、禹俱传而不息;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涉案财产处理上,实体方面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程序方面亦几近空白,使得涉案第三人的财产权时有面临时刻被侵害之虞。在日本刑法中,第三人财产虽然在实体上可予没收,然未得法定程序之保障即予剥夺则违背了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平等权保护之义,故在三次违宪审查之后,《关于刑事事件中第三人所有物没收程序的应急措施法》即出台,从而填补了涉案第三人权利保护不足的漏洞。为落实程序正义,保障被告人以外涉案第三人之基本权利,我国应借鉴日本第三人涉案财产没收制度,对现有制度进行细化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价值及立法依据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物权制度源于对罗马法中所奉行的"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的利弊取舍.由于前者倡导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在18世纪及19世纪之初适应了当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它过于注重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的偏颇,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日渐产生负面效果.因此,物权的价值趋势开始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善意取得制度正是迎合这样趋势,以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观念为基础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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