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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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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07〕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二月一日)为充分发挥会计人才在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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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办发〔2010〕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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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2,(13):28-31
吉政办发[2012]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四月十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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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办发[2014]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农委、省公务员局制定的《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省政府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87]43号)即行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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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07〕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质监局修订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7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加强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吉林省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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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地方志是记录历史、传承文明、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的资料性文献,必须客观真实,可信可用。按照全国地方志编撰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地方志编撰工作正全面展开。为确保第二轮地方志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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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办发[2010]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关于加强吉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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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3,(10):33-40
吉政办发[2013]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十一五"以来,我省推进绿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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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省建设厅(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全省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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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办发〔2010〕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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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有效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规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23年3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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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4,(6):28-31
<正>吉政办发[201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价格争议调节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0日吉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履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职能,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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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3,(12):22-24
吉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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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办发[20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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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吉林省药品医疗保健类广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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