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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137件刑事错判案件的纠正方式进行研究可知,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最主要的错判纠正方式,此外还包括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撤诉,公安机关作撤销刑事案件处理等错案纠正方式。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刑事错判案件中被追诉人的权利,在改革我国刑事错案纠正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错判案件只能由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纠正,严格禁止适用公诉撤回和撤销案件的方式纠正被错误裁判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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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十纠”具体内容是:一查有无以权(贷)结算谋私的现象,纠正滥发人情贷款,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二查有无强行向企业推销商品或压价购买企业产品,纠正利用职权,侵占集体利益;三查有无以向上级“进贡”为名,向企业索要物资,纠正利用公款拉关系,走后门,为自己“铺路搭桥”;四查有无收受单位礼金、有价证券及代币购物券等,纠正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以职务优势中饱私囊;五查本单位有无与中央的“约法三章”相违背之处,纠正向本单位“三产”注入信贷资金,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等违规行为;六查有无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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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依法纠正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同时还依法纠正漏逮漏诉问题。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仅2006年以来,对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未立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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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依法纠正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同时还依法纠正漏逮漏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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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诉讼中,发出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常用形式。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存在回复率低、回复不规范等问题,起不到有效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因此,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办法,确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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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相关制度设计较难有效规制虚假仲裁行为,主要表现在:案外人申请纠正能力受限;仲裁机构自行纠正不能;法院纠正手段有限;检察监督不尽如人意;刑事惩处存在障碍。虚假仲裁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司法公正,有必要从两条路径予以刑事规制:一是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虚假仲裁行为纳入有关罪名调整的范围;二是在未来修改刑法时增设虚假仲裁罪,以严密法网,堵塞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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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近几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有两大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即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如何办理"五种情形"监督案件,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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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传统观念和现代法律是不相符的,我们有必要纠正这些传统观念,教育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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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将两者绝对化或者对立化。有关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若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变动有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为标准。登记错误未必不可以纠正,违法建筑本身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应当在拆除范围,而有的则通过纠正、补办或有权部门的追认,并不影响其建筑物的合法性,故对不违反城市规划法等规定的房屋,仍应当按照合法性财产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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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的发生不可能完全避免,而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来说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司法信任面临冲击,故错案的及时纠正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是否完备成为衡量其法治水平不可或缺的标准.目前我国的错案纠正仍然有待完善,错案发现途径狭窄,我们应该基于我国的具体现状,借鉴国外纠正错案的制度经验,探讨建立具有实效的错案纠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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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革命和建设年代,毛泽东对于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有过很多的论述,这些论述对于当时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新时期,我们回顾毛泽东的这些思想,对于纠正当今党内和干部思想上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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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检察机关纠正了一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从实效上来看,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较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侦查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的现象依然存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侦查机关仍存在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因为有关立案监督的规定缺乏保障性措施。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侦查机关出于认识上不同等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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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由于目前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解释,人们对此条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主要对公诉人是否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提出纠正意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无权提出纠正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有权就审判程序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上述意见均有不够全面、准确之处。第一种意见是将人民检察院作狭义的界定,忽视了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