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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既有远大发展前途和广泛应用前景,但也远未成熟,尚难以准确评估其可能导致的伦理道德后果。为加快构建我国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应精准识别当前人工智能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确立人类主体性、可持续发展、伦理嵌入性和发展平衡性的基本构建原则。应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发展伦理委员会、识别伦理问题并确立伦理准则、制定伦理规范的实施方案、推动嵌入伦理规范的行业发展和产品研发以及实施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市场投放与反馈,以推进我国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建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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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所引发的一般性伦理与社会问题包括:失业问题、隐私问题、算法偏见、安全问题、机器权利和道德代码等。为了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与社会挑战,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都开始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伦理与社会问题的研究,积极建立规范与指南,推动社会各界就人工智能的伦理与社会监管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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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风险,人类必须面对新的伦理规范和法律难题。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必须做好相关的法律研究和探讨。承认并确立人工智能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具有其必然性。承认并确立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存在巨大争议。立法机关需要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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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全球科技关注的热点,但作为前沿技术也是把"双刃剑",面对人与机器间的关系引发社会秩序、管理体制以及伦理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用法律手段予以规制。要在充分理顺好科技创新和法律制度的关系基础上,出台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厘清人工智能开发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好人工智能社会运用的法制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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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具有颠覆性,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革命性影响,但人工智能系统的不透明性影响用户信任,也难以保障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阐释人工智能技术、揭示人工智能的运行逻辑至关重要。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性、不透明性是人工智能系统的固有属性,通过立足于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相结合的技术伦理进路以及规范性和描述性相结合的应用伦理进路,可以揭示可解释人工智能的因果相关关系,构建基于因果相关性的可解释人工智能模型,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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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智能时代的人机关系是防范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重要前提,而对人机关系伦理本质的认识存在着人本主义与技术主义的分野。从人本主义的伦理立场出发,尽管出现了超人工智能,但人类的伦理世界是不可能被颠覆的,因为人伦关系、伦理法则及伦理秩序是人类所“独有”的。机器人也许会“参与”到社会伦理生活中来,这种“参与”源于机器人内部被预先设定的程序,机器人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伦理主体。从责任的基本规定看,机器人也承担不了伦理责任,因为它天然不具有行动的自知性和可解释性,人类对人工智能负有完全责任,而不仅仅是责任的分担者之一。当我们说要强化机器人伦理的时候,绝非意指关于机器的伦理,而是人类对智能机器人进行设计、开发、应用与运营的伦理。坚持人本主义的伦理观念,是讨论人工智能伦理的前提,可以避免思想认识上的模糊与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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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赋能高校精准思政既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所致,也是思想政治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使然。从问题逻辑看,人工智能赋能高校精准思政可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时空灵活度和供需匹配度;从理论逻辑看,人工智能赋能高校精准思政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要求、发展规律和价值追求;从实践逻辑看,人工智能赋能高校精准思政必须树立“技术为育人所用”的理念,警惕技术异化,不忘共性的价值引领,同时注意数据使用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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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可以缓解警力不足,优化执法行政流程,提升治理精细化和公安决策质量,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但人工智能固有的技术缺陷会给公安机关带来治理风险和行政伦理等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应优化公安组织体制和警务机制,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管控和数据安全监控,创新警企合作机制,探索警察行政伦理和规范体系,以促进人工智能与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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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形势把握住人工智能和第四次工业革命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能够为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人工智能时代机遇与挑战同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研判和预测,增强风险意识,更好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导致的失控风险、伦理挑战、就业影响,促进科技治理能力现代化。处理好"善治"与"善智"的关系,走向技术与社会的"良性互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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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运用人工智能让计算机“教会”自己不断进阶并寻找新数据以做出判断的“聪明技术”,算法推荐技术内蕴着摆脱人类控制的倾向和“从人指向物”的特定关系模式,具有高度伦理敏感性,并带来认知性与规范性两个方面的伦理风险。应对技术伦理挑战,展开算法推荐的伦理治理有三方面要求:一是以伦理先行的自觉,明确算法推荐的伦理规制原则,发挥伦理原则的路标作用;二是确立分布式道德责任,重塑算法推荐的责任主体,促进算法的负责任创新;三是优化算法推荐的伦理治理结构,展开敏捷治理,实现技术向善与技术赋能的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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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应以政治和法律伦理为基础。古代国家强调政治的伦理性,近代西方产生国家非伦理化观念,而中国则一直坚持政治伦理传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强政治和法律伦理建设。加强立法伦理建设,必须强调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正义性,使制度和法律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加强行政与司法伦理建设,必须强调治理手段的正当性,正确认识行政手段的功利化以及隐蔽性非道德行为,调整政绩评价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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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社会伦理风险可以认为是在技术应用过程中由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开展行动者转译和网络建构所造成的。从行动者转译与网络建构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主要社会伦理风险包括:智能互联下的行动者之“恶”传播风险加剧、行动者社会分工体系的结构性危机加剧、行动者转译的技术异化问题更为严峻、“行动者网络”下的数字安全风险增大、行动者“五际”关系维度的数字平权问题凸显。基于此,从合理界定行动者主体的权责关系、加强行动者转译的全过程算法治理、构建人机“共善”的行动者治理共同体等方面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社会伦理风险治理,确保科技向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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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伦理学视域下的网络安全规范路径——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网络安全领域带来了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在丰富网络社会治理路径的同时,也带来了合理利用技术的伦理规范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目标要求,推动这一要求贯彻落实,最为紧要的便是有效破解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建构难题,从人工智能的技术伦理视角推进网络安全伦理规范路径,进而建立规范自律、合理有序的智能化生态化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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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伟文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3,(4):76-77
<正>基于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的生成式与对话式人工智能在涌现出强大能力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争议,需要我们在加速创新和有序发展之间作出更具系统性和预见性的研判近年来,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及其社会应用取得迅猛发展,呈现出诸多具有颠覆性社会影响的创新前景,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认识其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乃至安全风险,进而采取合理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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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渗透到了新闻传播活动的各个方面,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风险,一旦触及道德底线,就会引发一些传播伦理失范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智能技术与人的有机结合,实现新闻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同时应提升新闻机构的责任意识,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加强技术革新,从源头加强信息过滤;健全法律法规,促进人工智能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