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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对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使用盗窃与普通盗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我国现行刑法典只有普通盗窃罪的规定,没有使用盗窃罪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才能较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多次盗窃的认定及数额的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修订前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在盗窃罪中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多次盗窃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多次盗窃由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具有了固定的含义。广义的多次盗窃对其数额如何计算,不仅是简单的数字运算,而是对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量与质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既要体现立法的原意也要符合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关于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4.
盗窃他人有效地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也不成立盗窃未遂。只有盗窃并使用了信用卡,才能成立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单纯盗窃行为危害性相当,所以对这种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具备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再附加数额较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扒窃未得手的,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时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定罪处罚。当对象为数额较大甚至较小的财物时,扒窃未遂的认定不能拘泥于数额的限制,应该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予以认定,不排除刑法"但书"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盗窃犯罪是一种最常见的财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其它财产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非常重视的犯罪类型。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对于盗窃罪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总是无争议,深入理解盗窃罪犯罪目的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了"入户盗窃罪"。此罪应在厘清"户"与"入户"含义的基础之上进行具体认定。"入户"的非法性具有客观行为的非法性与主观目的的非法性2种。入户盗窃型盗窃罪是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行为人"入户"开始实施盗窃行为时,方可认定其为实施盗窃罪的着手;而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包括刑事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规范表达,并与分则犯罪构成之间存在补充关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列入户盗窃是为了加大盗窃罪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公众住宅和财产安全。有鉴于此,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应适当放宽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入户盗窃入罪与数额无关,其积极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消极构成要件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相似文献   

9.
现行刑法将盗窃文物犯罪的行为涵盖在盗窃罪中,使得盗窃文物犯罪行为在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文物犯罪体系化的要求,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的需要,应当将盗窃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将其纳入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盗窃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雕塑、壁画、建筑构件及附属文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规定并不妥当,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故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限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与否,但是由于这一界限在理论中与实践上遇到了各种挑战,因而备受争议。法学界有新观点借鉴德日刑法理论,认为两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平和与否,引起学界争鸣。抢夺作为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罪名,单与盗窃罪进行比较是不全面的,也难以划清界限。不妨引入抢劫罪,借阐述三罪之间的区别,厘清盗窃与抢夺之界限。  相似文献   

12.
谈城市“两抢一盗”犯罪的情景预防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情景预防是指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通过改造可能诱发犯罪发生的情景来减少犯罪的犯罪预防方法。“两抢一盗”犯罪的情景因素包括:犯罪人、被害人、影响犯罪的时空因素和社会控制力度。采取减少犯罪机会、加大犯罪难度、增加犯罪成本及降低犯罪预期回报等措施,可以有效控制“两抢一盗”犯罪。  相似文献   

13.
扒窃型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盗窃罪独立定罪类型,也拓宽了扒窃行为入罪的评价路径。刑法上的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扒窃都可以构成扒窃型盗窃罪,只有符合“公共场合”、“从他人身上”以及“取得”等标准的扒窃行为才能构成扒窃型盗窃罪。扒窃型盗窃罪作为内涵最为丰富的盗窃罪定罪类型,其外延受到的限制最严格,所以当出现多种类型盗窃罪竞合时,理应首先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扒窃型盗窃罪。  相似文献   

14.
唐律在“窃盗”条的疏文中规定“其有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古代自此始有“于一家频盗”和“一时而盗数家”这种犯罪形态和计赃规则的专门立法,元律和明清律对此予以变更,并在计赃上“以一主为重”。相比之下,唐律“累而倍论”的计赃规则公平合理。这种形态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古代窃盗立法的“于一家频盗”和“一时而盗数家”形态的提出以及立法处置,对我们研究现代相关犯罪同样情形的形态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5.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特殊盗窃虽取消了入罪数额规定,但特殊盗窃仍旧为结果犯,应以侵害财产权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两高"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盗窃未遂处理的规定,应当坚持"规范优先、价值随后"的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的原则,对于特殊盗窃未遂入罪问题,同时还应根据国家刑事政策和地区治安形势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拟涉及以下诸内容:以我国刑法文本为基础,讨论刑法学界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关于信用卡的立法解释为依据,斟酌其中“信用卡”的定义;使用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的行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存在转化型犯罪.  相似文献   

17.
当前,虚拟财产的被盗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刑法中对其规定的空白,导致了这种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应当从盗窃虚拟财产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入手,吸取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弥补我国法律的空白的同时,在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两个层面做出具体完善,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国金融创新、金融环境的优化以及中小企业融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并对刑事法律的适用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可能导致洗钱犯罪、信用卡诈骗、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的加剧,也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适用范围面临调整。刑法应当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合理性,肯定金融创新。一方面,坚持刑法调整的补充性;另一方面,对于确因互联网金融而引发的金融犯罪行为,刑法介入应坚持及时性、准确性和适度性,从而发挥刑法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屏障作用。  相似文献   

19.
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为互联网络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交易规模巨大,虚拟财产交易也被我国纳入税收征收对象范畴。盗窃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案件频频发生,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甚至超出传统型盗窃犯罪之社会危害性,尽管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犯罪行为适用法律存在很多争论,但是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盗窃罪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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