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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规定的立法变化与法律适用——兼论死刑的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规定的立法变化与法律适用———兼论死刑的存废王树岭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方法。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死缓减刑等内容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集中反映了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死刑适用的态度和基本政策。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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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对外国犯罪人适用死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把握死刑适用条件,贯彻慎杀政策。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应扩大管制等非羁押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注重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犯罪人及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犯罪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一、切实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并不能因外国人的国籍身份而在死刑适用上有所差别。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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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或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尽可能少地判处和执行死刑,是轻刑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实行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将这一刑事政策贯彻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现阶段从立法上或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了控制: 一、我国对死刑的立法控制 (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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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因而也称为极刑。从我国刑事立法来看,我国是存置死刑的国家,不但在刑事立法上有死刑的规定,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适用死刑。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的全面修订,我国刑法中有关死刑方面的立法变化是比较大的。同时从刑法理论研究到刑事司法实践,有关死刑的功能与缺陷、死刑的存置与废止、死刑的增加与减少等方面的不同观点之争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之中。因而对我国刑法中死刑立法变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如何更合理更科学地设置我国刑法中的死刑,使死刑这种刑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在同某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作斗争中既能充分发挥其威摄、预防犯罪的功能,又能最大限度避免死刑的缺陷,这便是本文的出发点和所期望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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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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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不仅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应适用死刑,同时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不能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排除或阻却死刑适用的角度规范死刑的适用,所以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包括两种:一是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二是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要正确死刑适用,需对这两个标准进行科学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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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修改的核心是以纠正我国刑罚结构中长期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偏轻"为目的,立足于死刑控制下通过提高有期徒刑上限予以解决是立法者做出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对此应当予以肯定,但随之也会导致刑罚结构更趋加重,立法和司法的矛盾与冲突更趋紧张,故而需要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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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刑罚的立法完善——兼论经济犯罪的死刑废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犯罪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不具有合理性.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不符合国际趋势,应予以废除.对于经济犯罪的立法方案应予以完善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废止;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同时应该调整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完善罚金刑的适用;与此同时,增设资格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