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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王牟夫遗产的范围王牟夫病故时,遗有两处私房,5000元现款。两处私房中,一处为3间,面积6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一万元。这处私房是王牟夫在与李珍结婚前自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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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周×(男)与沈×(女)于1964年结婚(均系再婚)。周×有一养女,已结婚,在外地工作,还有一子,时年14岁。沈×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结婚,在本地工作,小女儿时年12岁。周、沈结婚后,周之子和沈之小女都与周、沈一块生活。文革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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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时,她立下志向—做企业;25岁时,她给自己定下目标—五年一个跨越。张玲,现在正一步步实现着自己的人生理想。张玲是学声乐的,初人商海搞的是贸易。如今,张玲已有五家企业、拥有几亿资产。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同行业东北最大的高新技术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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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丈夫因病过世的徐萍与离异的朱良结婚。结婚时,徐萍育有一10岁女儿唐笑,朱良育有一11岁女儿张琳(随母姓)。结婚后,徐萍之女唐笑随朱良与徐萍共同生活,朱良之女张琳随朱良的前妻共同生活。2002年12月,经张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张琳由朱良抚养。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期间,张琳与徐萍、朱良共同生活,但因生活习性的差异以及徐萍的反对,朱良、徐萍和唐笑在2003年6月搬离原址,迁往徐萍在他处的房产,搬离后,张琳仍与朱良前妻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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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刊登了胡士豪等四同志写的“不足婚龄和未履行登记手续结婚者,又与第三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一文(以下简称胡文)。我们认为,李某构成重婚罪,并不是因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有效。相反,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对于胡文的论证是不敢苟同的。婚姻的效力问题是婚姻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认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是无效的,理由是: (一)不达婚龄(结婚时才十七岁,第二次结婚也才十九岁)结婚是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如果这种违法婚也有效,那什么婚才无效呢?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和无效婚是统一的,不能一方面承认是违法的,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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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翠英,女,七十七岁。委托代理人:余立刚(董翠英之外孙)。被告:汪华清,女,七十四岁。第三人:程贤姣(董翠英之女),五十六岁。第三人:程忠汉(汪华清长子),五十五岁。第三人:程征(汪华清之女),五十二岁。第三人:程忠侃(汪华清次子),五十岁。原告董翠英和被告汪华清系妯娌关系,其公爹程郎先与婆婆汪秀庭,生有四个子女。长子程子策,一九二七年与董翠英结婚,生一女程贤姣;次子程自强,一九二九年与童养媳汪华清结婚,生程忠汉、程征、程忠侃三个子女;其他两个子女从小送他人收养。程子策、程自强分别于一九二一年和一九二四年出外做事,收入均交父母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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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系中共党员,某小学校长,27岁)与自诉人徐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由于性格差异,夫妻关系始终不睦。1986年8月,被告人唐某(女,19岁,未婚)至某小学任代课教师。此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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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内刊登胡士豪四位同志的“不足婚龄和未履行登记手续结婚者,又与第三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一文,内云:被告李××(女)于一九七六年十四岁时与胡××订婚。三年后,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一九八一年三月,李××又与朱××结婚。被告李××是否构成重婚罪?对此,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李××与胡××结婚三年后,又与他人结婚,应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李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当时均未达到婚龄,而且大队已罚款。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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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泽芳、王慧琼夫妇生有一女四子,1983年建造瓦木结构房屋一间(一厅二房),大儿子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后半眼.二儿子结婚时安排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后半眼,三儿子吴维如(本案第三人)与利美珠(本案被告)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前半眼(即现讼争之房屋),四儿子未婚,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前半眼:女ALE出嫁:虽然,原告三个儿子已结婚.但至今尚未分家。第三人吴维如与被告利美珠于199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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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被告人马×(现年33岁)与自诉人俞×(现年35岁)于1978年9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于1979年生一男孩。1982年7月马以解决儿子“农转非”为由,与俞办理了离婚手续。数日后,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