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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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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调解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适应了社会的需要,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深刻变化使现在的社会条件已经不适合目前"调解型"的审判方式。建立非讼化的民事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主要从比较法考察角度出发,对如何改革我国调解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扎根于古代传统文化与当代司法实践,因其诸多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作"东方经验"加以借鉴推广,当然法院调解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从现行法院凋解制度本身和操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出发,对调解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制度,在当代契合了中国新的经济、政治、文化语境。但对该制度的本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并缺乏理论和系统的研究,影响了该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本文赞同民事诉讼调解的本质是以意思自治为灵魂,以处分权为基石,以审判权为保障的当事人追求利益最优化从而达成解决纠纷协议并由法院审查和确认的诉讼活动。本文透过民事诉讼调解的表象系统阐述该制度的本质,以期为该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理论方向。  相似文献   

4.
刘成祥 《当代法学》2011,(4):154-160
法院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新时期、新任务对法院调解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要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科学内涵,坚持自愿、依法、民主调解,围绕"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的问题,着力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实现法院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和工机制作创新。  相似文献   

5.
在国家转型的时代,我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为有效减少矛盾,"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法院调解作为"大调解"机制的重要一环,由于影响中国法院调解的因素是多样的,使法院在进行调解的操作过程中,有些案件不能及时和合理的得到调解。为了提高法院调解的效率,在"大调解"的基础上构建法院调解制度,可以采取法院委托调解的模式,来减轻法院调解的负担,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调解的效率。  相似文献   

6.
陈帅 《法制与社会》2010,(34):65-65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本文从理论上论证民事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司法价值功能,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实情况,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相似文献   

7.
刘加良 《法律科学》2014,(4):182-192
委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功能已为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托调解的实效发挥有赖于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进与持续完善。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决定着其是否有权进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人应保持组织型和个人型并存的格局,可依次采用共同选定、商请法院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三种方式予以确定。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首先具备"可调性",且不只限于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委托调解不会使参加程序的强制变为接受处理结果的强制,且可缓和合意贫困化所带来的机制紧张。处理好立案审查和立案前委托调解启动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立案前委托调解将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的妥当保障。对委托调解之期限的长度确定、延长以及是否从法定期间中扣除离不开谨慎的考量。法院对委托调解协议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且依其只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结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费,但不能免除。  相似文献   

8.
将正当性原理引入诉讼调解制度是今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亦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正当性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理性的秩序之下一系列能确保当事人自由而富有效率地获得正义的调解结果的原则和程序。正义、自由、秩序、效率是其内含的正当性价值。针对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从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重构基本原则、明确适用范围、规范基本程序及完善救济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正当性构建提出了具体的体系化设计图景。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的法院调解源于陕甘宁边区的法院调解制度,它在解决纠纷、补充法律空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宣传着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着广大人民群众,可以说法院调解在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陕甘宁边区法院调解在今天的演变以2002年为界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以2002年为界,是因为2002年法院调解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动向,理论界和司法政策都开始重视调解。为发挥法院调解的功能,立法机关对法院调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法院调解又迎来了新高潮。  相似文献   

10.
诉讼调解是我们国家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专门规定。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诉讼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和结合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诉讼调解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根据这一规定和意见并结合自己的审判工作经验,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特点、原则、方法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1.
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一向以提倡基层调解为主,诉之法院,又以另一种形式的调解替代,因此,我国当下"大调解"的核心其实在于法院调解。但是,我国基层法院在现有的国家权力架构中,在无法保持独立性的实际压力下,面对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的矛盾,无法完成他们被期待的功能。多重角色的压力使他们不得不强调调解,以调解的方式来回避刚性矛盾,以保持合法性。实际上,法院如果无法解决规则之治的问题,它就无法真正实现纠纷解决,而仅仅是纠纷解决道路上的一个驿站。  相似文献   

12.
目的以某综合性三甲医院2009—2011年全部已结案医疗纠纷病例为研究对象,探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相关医疗纠纷鉴定的转变。结果2009—2011年3年中,共结案医疗纠纷106例,其中医院自行和解结案26件,占24.5%;第三方调解结案21件,占19.8%;法院判决和调解结案59件,占55.7%。建议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的能力,重视医疗纠纷鉴定。  相似文献   

13.
当下,调解在我国法院大行其道,甚至某些地方大搞调解运动。本文基于文明秩序的视角,对调解制度的产生根源和效用以及当今社会调解运作的方式进行反思。在道德文明秩序中,以调解为核心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有其普遍性适用的文化肌理。在法律文明秩序下,规则中心主义的制度安排压缩了调解机制的存在空间,调解的有效性也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法院调解的运动化会导致消极强制的效果,削弱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相似文献   

14.
石雷 《时代法学》2012,10(5):101-107
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的变革顺应了社会发展,反映了民众呼声,从最初由宗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发展到20世纪末建立完整的三级家事案件审判体制,即家事程序法院——治安法院中由家庭问题专家开庭审理案件;郡法院;高等法院家事法庭。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变迁的司法理念包括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设立专门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重视和解和调解工作。对我国未来司法体系变革的启示是:建立专门的家事合议庭;建立配套的儿童保护机构;完善家事纠纷中的法院调解。  相似文献   

15.
朱最新 《现代法学》2007,29(4):32-36
行政调处是一项十分中国化的制度,从理论上深入探讨和研究行政调处制度是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作为各种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统称,行政调处存在着设定缺乏整体性等诸多不足。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必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机制对行政调处进行全方面的制度变革,以适应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6.
Dependency mediation has emerged as a new field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volving child protection disputes. Program guidelines concerning issues of referral to mediation; compliance with time standards; confidentiality; court review of agreements; participation of the parties, participants, and counsel; and program evaluation are discussed. Training and qualification issues for dependency mediators are reviewed.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regarding the future of dependency mediation.  相似文献   

17.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Settling cases poses a challenging task for the mediator. Most disputes are hotly contested by both parties or they would not have progressed to the point of entering the court arena or mediation. Yet, despite differences in the nature of their cases, the organization of each program we have studied, and the style of mediation predominating in each, striking similarities exist in the techniques used by the mediators to settle cases. Observation of over 40 different mediators in 175 mediation sessions in three programs suggests that in order to do the job which they are charged with accomplishing—bringing mediation cases to settlement— mediators develop a repertoire of strategies employing a variety of sources of power. Mediator strategies fall into four principal categories: presentation of self and the program, control of the process of mediation, control of the substantive issues in mediation, and activation of commitments and norms. Mediators empower themselves by claiming authority for themselves, their task, or the program based upon values external to the immediate situation, or manipulate the immediate situation so that settlement is more rather than less likely. Based upon their differential use of these strategies, mediator styles fall along a continuum between two types: bargaining and therapy. Mediation seems to range between a bargaining process conducted in the shadow of the court to a communication process which resembles therapy in its focus upon exploring and enunciating feelings .  相似文献   

19.
法院调解历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审前调解程序具有当事人处分权优先性、独立性、契约性、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和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20.
传统上一般将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当今,大众传播作为立法、司法及行政权力外的第四种力量,越来越多的电视媒介以"约请当事人"节目模式介入纠纷解决,形成了新兴的第四种调解范式。这种范式虽然对于社会规范的确认,发泄疏导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冲突情绪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无法逃避源自新闻调解范式内生的负效应而招致的法律和伦理的诘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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