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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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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的私法效力在西方被称为"私法宪法化",是宪法权利规范在司法适用中与私法规范发生效力碰撞所产生的结果,并已成为西方国家宪法和私法发展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宪法的私法效力在我国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内涵,原因是我国至今尚不存在产生西方国家"私法宪法化"的社会基础、宪法规范基础和司法制度基础。如果中国未来宪法与私法的发展形成了"私法宪法化"的制度基础与社会基础,则西方意义上的"私法宪法化"现象当然也会出现。因此,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以西方国家相关问题的产生和讨论做前车之鉴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宪法权利原则上不能被当作“私法”适用,其原因是:避免不同性质的宪法权利在被“私”用时产生冲突;宪法权利的公法性质和“领域界定”功能决定了它不适合于私法适用。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宪法的“私法”适用提出了内在的要求,主要因素包括:国家职能的结构性转移和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团体的出现使私人团体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立法不作为导致了宪法权利的虚置。在宪法权利的传统定位和现实社会的内在需求冲击下,各国相继出现了宪法“私法”适用的理论及辅助性机制,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宪法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国家行为理论”。中国应建构自己的宪法“私法”适用理论及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3.
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只存在国家与公民间的垂直效力,而随着时代变迁,基本权利开始被认为可以不拘泥于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还能扩散适用至私法关系,在平等主体间产生水平效力①,即具备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本文试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进行归纳梳理,并结合其在我国的实际进行相应介绍.  相似文献   

4.
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适用和解释理论是一种原则理论。这种理论将宪法权利规范看作是原则,也即要求某事在给定的法律和实际的可能性中在最大程度上被实现的规范。但在具体的宪法权利案件中会出现原则之间互相对抗的情况,因此就需要对欲确定适用的原则进行选择和权衡,而宪法权利适用的比例原则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该原则理论和比例原则所具有的高度创见性在引起强烈反响的同时,也遭受了西方学术界的广泛批评,其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反对意见认为比例权衡是非理性的。在回应这些批评时,阿列克西提出,可以将比例权衡看作是商谈的理性结构,并据此证明比例权衡是理性的,故而可以实现商谈结果的理性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5.
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基本同义 ,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价值和关键所在。公民基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或国家权力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决定公民基本权利适用的特征 ,私法领域并不宜直接适用公民宪法权利规范 ,刑事审判更不适用宪法权利规范。针对国家立法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可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 ;针对其他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则可在穷尽其他救济之后适用宪法权利规范。当前 ,我国法院适用宪法权利的领域是有限的 ,通过司法解释适用宪法权利的方式是欠妥的。实现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 ,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6.
略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几个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尚未全面、积极地行使职权 ,故为适应社会需要 ,随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规范审判案件 ,便在我国出现了宪法的司法适用现象 ,这一现象具有审判权行使的无据性、审判主体的低层级性、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性、所保护权利的私域性等特点。笔者认为 ,应在坚持宪法司法化的前提下 ,认真解决宪法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的进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新型案件,在对这些案件进行司法适用的时候,就宪法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的问题,出现了比较大的争议,许多学者提出了当前应该逐渐开放宪法的司法适用效力,向传统的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的观点提出挑战。本文就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张军红 《政府法制》2006,(13):44-45
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首先,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二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  相似文献   

9.
论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在私法上的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吕艳辉 《行政与法》2004,(12):100-101
传统的观念认为:宪法对权利的保障通常只是约束国家和国家机关,对私人领域的效力是间接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原则性,且无制裁性规定,不能在私法上直接适用。但“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本文立足于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分析,对我国社会现实、法律观念及宪法规范的梳理,探讨我国确认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必要性、合宪性。  相似文献   

10.
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传统宪法理论中 ,宪法只以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 ,但现代德、美等国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渐向私法部门拓展 ,这是现代宪法发展的普遍趋势。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宪法的功能认识不清 ,在民事领域中如何适用宪法规范的问题难免存在简单化的倾向 ,即对适用的条件缺乏细致的分析。事实上 ,宪法规范在民事领域的直接适用是有条件的 :在普通法对具体事项缺乏相应规定时 ,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 ,这时能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时 ,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这时能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维护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如受到侵犯应得到司法救济。但受教育权的规范效力具有多元性 ,因此不能笼统地论说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 ,而应根据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确定规范效力的类型 ,并进一步决定受教育权受侵犯是否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2.
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包括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可诉性效力指环境权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具体化效力指借由立法间接影响审判。国外环境权诉讼中,结合宪法环境权规范和立法的具体条款作出裁判的案例同时体现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仅以宪法环境权规范为依据的案例,只运用可诉性效力,是为环境权的自我执行。环境权的自我执行违背了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仅在宪法司法化的国家处于环境立法体系尚未建立的阶段有必要性。宪法环境权规范没有规定法定效果,属于原则范畴,其适用方式是和其他原则进行衡量,经由具体化为立法中的规则发挥作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优先适用立法(具体化效力),在立法存在歧义或者冲突时,法院可以借助对宪法环境权的解释厘清立法的模糊之处(可诉性效力)。我国目前环境立法比较系统,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环境权诉讼的必要性;宪法尚未司法化更是彻底否定了环境权诉讼的可行性。不过,环境权入宪仍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1,(5):128-14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界限已经日趋模糊,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中夹杂着非平等和类权力因素。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调整范围蔓延至市民生活的领域,影响到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具有主观请求与客观法秩序的双重属性,由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引申出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构成了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理论基础。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可以从三个层面引入中国宪法建设的实践中:其一,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不便直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但是法院得通过民法中的概括条款或一般法律概念来传导基本权利的要求。其二,在将来具备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情况下,在宪法诉讼中,合宪审查机关得直接适用基本权利条款而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其三,在立法中,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贯彻宪法基本权利的精神,调整失衡的私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  相似文献   

14.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室、平谷县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的“宪法司法化理论研讨会”于 9月 22日 -23日在北京市平谷县碧海山庄举行。此次研讨会围绕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 13日公布的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着重讨论了该“批复”对于推动宪法在我国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意义、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加以保护、宪法是否可以适用于公民之间的法律纠纷、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以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加以保护等问题展开了…  相似文献   

15.
对于宪法的适用,目前我国有学者主张放弃宪法直接适用论而择宪法间接适用论。但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件相联系,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具体法律事件进行评价并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作为法律之一种,宪法适用也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就合宪性解释而言,它是以宪法为标准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此时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因此,合宪性解释本身就是宪法的直接适用而不是间接适用。而所谓的宪法间接效力论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论也无法为宪法间接适用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6.
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是否可在私人领域内适用;如果可以,在多大程度与范围内可得到适用?这是一个在美国与德国都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主旨在于通过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宪法基本人权条款对第三人效力"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另一方面,通过研究美国、德国对该问题的理论及实践思考,结合我国宪法基本人权条款对抗第三人效力的现状提出些许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7.
虽然通过行政机关的适用,裁量基准可以产生一定的"实效",同时根据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产生一种应受其拘束的普遍性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性的而非无条件的、绝对性的效力。基于这种效力的相对性考量,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该始终坚持以实现普遍规制与个案正义间的平衡为准则,既不应该机械适用,也不应该无故不予遵从。当行政执法机关面对纷杂的法律规范与裁量基准体系,应优先选择适用裁量基准而非法律规范,且应当优先选择适用低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当裁量基准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针对个案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而不能简单套用法律规范的"从新从轻"等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受刑事追究时享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 ,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 ,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此类权利应当具有防范国家司法权力侵害的防御功能 ,因此仅仅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确定和保护是不够的 ,还应当由宪法加以确定和保障。保障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应当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容。借鉴各国宪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宪法实践 ,我国应当完善公民刑事程序权利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19.
社会保障普通法权利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社会保障普通法权利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普通法所规范的具体的社会保障权.从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溯源来看,社会保障普通法权利的种类趋于全面、综合,覆盖范围逐渐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普通法权利具有自身的特征与规范效力,因此,有必要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普通法的制度建设.然而,我国社会保障普通法权利在法律渊源、权利范围、资金来源、规范效力等方面存在着城乡不公,确立社会保障普通法权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目标与方向将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社会保障民生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0.
王桂玲 《法制与社会》2014,(14):258-259
我国《合同法》上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仅仅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何为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该如何甄别和适用,是摆在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规制公式化,并对其进行类型化,降低司法适用的成本,增强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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