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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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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果加重犯的客观结构,理论上通常认为是基本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一行为双结果形态。然而,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实为一种双行为双结果的结构,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行为与后续行为累积造成,且基本行为本身蕴含发生重结果的风险。从主观结构看,结果加重犯也不似通说那样广泛,存在基本犯罪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或故意,及基本行为是过失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基本犯罪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的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此种情形只能成立该重结果的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买质竟合。  相似文献   

2.
对结果加重犯范围的界定应以一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关于基本犯罪引起重结果而被加重法定刑的法律现象作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此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通说所界定的这一概念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3.
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直接因果关系或者相当于直接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其余量引起加重结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因果关系有事实限定与价值限定两种模式。对于结果加重犯中有介入因素的场合,需要综合定性和定量两种途径分析。针对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积极判断上要把握基本行为罪质大小,通过定性、定量分析介入因素,在消极判断上通过行为结果一体性被切断、基本行为罪责不能包容加重结果和基本行为本身不能包容加重结果排除因果性。  相似文献   

4.
刍议结果加重犯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基本犯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加重结果的客体与基本犯的客体可以不同;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应结合刑法条文具体认定;认定必须依据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5.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应当立足于危险性理论,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基于这种理解,行为人针对基本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共犯也就构成结果加重犯,一般情况下也要对加重结果负责。但是,如果行为人确实难以认识加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了其行为对加重结果的因果作用,则不应当要求其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6.
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犯)而言,具有较为特殊的构成要件特征,由此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本文尝试从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入手,揭示出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构成方面的异同,以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7.
先行行为不作为犯与结果加重犯本质上是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区别,其组合形式和评价重点也有不同。成立先行行为不作为犯以行为人居于保证人地位为前提,成立结果加重犯以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为要件。  相似文献   

8.
关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学者观点不一,众说纷纭。学者们曾经提出的与加重结果主观罪过有关的观点包括"过失说"、"过失兼故意说"、"过失兼间接故意说"、"具体危险故意说"和"间接故意说",这些观点为结果加重犯的刑罚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却留下许多疑问无法得到解决。其实,对加重结果所持主观罪过的分析,须循着在结果加重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行为人意思、意志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脉络来思考。  相似文献   

9.
情节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加重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两类,二者的区别在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超出了基本构成要件的范畴,而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则在基本构成要件之内;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是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是单纯一罪。  相似文献   

10.
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 ,存在何种样态的未遂 ,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本文在探讨了结果加重犯之概念的基础上 ,对学者们有关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的诸种观点了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作者认为 ,( 1 )加重结果已经发生 ,但基本犯罪未遂的情况下 ,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 2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发生均为故意 ,但未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 ,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更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11.
结果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前提的一种犯罪形态。从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以及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联系科学认识结果加重犯的内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客观分析其具体法定刑配置,可以看出,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配置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目标是应大致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2.
结果加重犯是我国刑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论述对结果加重犯处罚的客观与主观基础 ,认为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即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  相似文献   

13.
虽然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于交通肇事罪,但其本身仍具有独立性,认为该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或者复杂的情节加重犯的观点均不能合理解释相关立法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同时,刑法之所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了七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实际上是因为该情节的法律评价范围包含了对不作为形式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评价。  相似文献   

14.
入户抢劫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入户抢劫行为都能顺利完成。因此,作为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入户抢劫也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对入户抢劫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注意入户抢劫"着手"的认定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使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着手",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应限定于行为人尚无实际非法占有、控制户内他人的财物。准确地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区分入户抢劫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犯罩未遂与既遂,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有制于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类似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6.
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而不是公民的其他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捏造的不需是犯罪事实;向谁告发也不是成立本罪的关键问题;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转型,刑法这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应在多大范围内介入社会生活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我国应该选择"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是我国刑事政策必然要面对的抉择。基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我国与其他国家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差异性、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应当坚定不移地实行"犯罪化"。  相似文献   

18.
研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不履行这一说明义务,从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上规定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两个方面;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建议在保持本罪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本罪的设置和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9.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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