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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少数犯罪分子借改革之机,钻法律空子,大量进行制造、贩卖假药的犯罪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一共查出制造、销售假药的或者销售淘汰药的案件有一万一千三百多起,查出假药总值一亿八千多万元,查出销售淘汰药的总值四千二百多万元。其案件之多,数额之巨大,社会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为过去听罕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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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性保健品"可以成为假药犯罪的对象,行为人只要认知到其所卖的"性保健品"具有药的特性功效,且确定是假药、可能是假药,或可能不是真药的,均可认定行为人具备假药犯罪的主观故意。基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成本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性保健品"涉假药犯罪的入罪标准应低于一般的假药犯罪。[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叶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在叶某无证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查获其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的,由西藏力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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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2):3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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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数个互相联系的有关不同行为或对象的亚罪名,在适用中必须针对具体行为确定使用某个亚罪名或包容罪名。选择性罪名不仅是理论上的重要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进行探讨。关于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历来存有分歧。尤其是在行为人实行了选择性罪名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或实施的行为涉及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对象时,对于应如何定罪量刑,司法界意见纷经。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例,有以下认识:故罪并罚说认为,当行为人先实行生产假药行为,后实行销售行为的,应分别定生产假药罪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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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为偶然吃了一种治疗脂肪肝的假药,现在的高敬德绝对是另一种人生。七年前,他是上海丽天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采购部经理,年薪20万,有房有家。如今的他,既没了工作,又离了婚,孑然—身辗转于长三角各个城市打假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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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外购进假药、在哈尔滨加工合成、向黑龙江全省各地市销售,一个假药产供销"一条龙"团伙被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联合破获,这是黑龙江省近年来破获的最大的一起制售假药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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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贩卖假药这一犯罪活动近年来在全国不少地方时有发生,并出现了不少新的特点、新的问题。本文试作一粗略的分析。一、制造、贩卖假药罪的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制造、贩卖假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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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即对生活中所发现的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出解决之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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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苏鲁豫皖地区,有一股迅猛的假药暗流在涌动,那便是假冒人用狂犬疫苗。这股暗流若隐若现,扑朔迷离,谁也不知它的源头究竟在何处。这股暗流一度惊动了中南海,国务院总理亲自批示,公安部挂牌督办,国家药监局将它列为2003年度“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全国第一大案”。历时4个月,横跨6省市,行程5万里,抓捕39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收缴制假材料24万盒,这股危害苏鲁豫皖四省多年的假药暗流终于被徐州警方连根拔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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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两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法院首先要判定案件的性质,并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基础又是犯罪的概念.所以,要正确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弄清本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而进行生产、销售,且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是:(一)犯罪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列罪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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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入罪门槛与刑法谦抑原则并无矛盾。犯罪圈具有动态性,每个国家都应当依据刑事法制状况确定犯罪圈的扩大或缩小。我国目前的总体趋势应当是扩大犯罪圈,并使刑罚轻缓化。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扩大犯罪圈,与刑法谦抑原则没有实质的矛盾。没有危险结果的制售假药行为同样具备入罪的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凸显出多元当代价值,其核心价值是彰显刑法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实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的正面价值,必须妥善解决该罪修改后所引发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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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少同志主张,对那些大量制造、贩卖假药,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的,应以投机倒把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也不一,有的以制造、贩卖假药罪判处,有的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按照投机倒把罪论处的主要理由是:(1)假药也是投机倒把的犯罪对象;(2)制造、贩卖假药数量多、获利大的,其侵犯的客体已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3)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需要,而定制造、贩卖假药罪则处刑太轻,罚不当罪,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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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