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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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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宗正 《法治研究》2009,(10):12-16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经济组织,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有其现实的正当意义与依据。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冲突,为此,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出资于公司,禁止出资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同时,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登记、经营期限延长和破产、清算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改革,是从理念到措施的根本性变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研究提供了新的制度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是对土地发展权的完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立法上的创造.区别于其他非现金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既具有物权性质,同时兼具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立法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坚守“三个不得”的基础上发掘其投资功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依然存在出资制度内部构设及实施机制法律静态配置错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封闭性与公司市场性冲突等问题,同时来自制度运行外部条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制约也不容忽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法律规制应置于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资本观下进行,保障农民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评估定价、出资履行、信息公开等.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红朝 《河北法学》2011,29(6):26-3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价值形态的利用,并非是对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放弃。我国应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限制性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保障;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保证;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4.
柴振国 《河北法学》2012,(12):50-5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不仅涉及到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而且涉及到农民的民生问题,是三农工作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作为一种新的流转方式已经出现,它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维护农民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界定、类型、目前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为政策法规所认可,许多地方在实践中也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在理论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尚存争议,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的确有其合理性,应当得到肯定和倡导。同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也存在着一定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和防范。  相似文献   

6.
本文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存在权能有缺陷、保护不力、登记不规范等问题,应采取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方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权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制度、规范农地登记制度等方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凌雯雯 《法制与社会》2013,(35):219-221
一直以来,土地问题一直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2007年,重庆市开启了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的“第三次革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能够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对实现农村土地资本化及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研究土地承包权及其流转的法律定义,深入分析入股的法律性质及问题,并就如何完善其制度等方面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问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及其在我国法中的逐步确认,得益于广大农民为了自身利益激发出的蓬勃热情和实践智慧。而在进一步创新法律已经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方面,尤其是在更大范围和层次上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面,我国农民仍然发挥着无尽的创造力。此前,在成渝地区进行的试点改革中就曾出现了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生产性财产权益,在我国物权法中定位于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一般来说,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均可以用以出资,以促进物尽其用,增加社会财富.本文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手段之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应然性,旨在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的用益物权,增强其流动性.使之成为可为公司投资的财产.针对可能出现的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解决后顾之忧.另外,在对公司和合作社的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仅有合作社并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其财产性能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决定了法律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其功能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因此,在案件的处理上,裁判思路也必然有所不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同于其它普通民事合同,体现了强度远远超越普通民事合同的国家干预色彩。将其置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平台,用经典合同法理论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准确和适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民法保护涉及违约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同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利益保护不同,要正确选择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实践中该权利内涵因语焉不详而被虚化为一种债权性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而难以被界定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准物权。乡村社会的城镇化过程松弛了袖珍型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人地关系,各种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要求立法者回应社会需求,通过类型化的制度创新,重构农地产权体系和相应的规则。  相似文献   

13.
从国际视野观察,有限合伙已然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态选择,然而作为"舶来品"的我国有限合伙机制,对普通合伙人欠缺制度层面的约束,相关配套机制尚待建构,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成为空谈,其结果导致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制度难以在我国落地生根。本文旨在剖析有限合伙核心机制对"管理人中心主义"的支撑作用,检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失,提出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近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由局部到全面,日益蓬勃展开,促使农村经济向农业产业化迈进,增加了农民收入,拓宽了农业建设之路。但是,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损害农民财产权利的负面问题,并引发了为数不少的法律纠纷。北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多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值得法学界从理论和实务结合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寻找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名称,其中包括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我国理论界采纳空间权说。对于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也有人认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而主张综合权利说,也有人否认独立权利的观点,认为应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应该是独立于土地的空间,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视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   

16.
沈木珠 《法学杂志》2007,28(6):106-109
入世5年多来,我国在认真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积极参加多边贸易谈判与制定规则并行使WTO法赋予的权利.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对策,有利于我国在WTO法律体制下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定权利,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8,(5):5-15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被具体明确为独立的征收对象,其权利主体并非征收关系的当事方,对征地过程既无知情权,更无参与权.改革现行征地制度的切口在于厘清土地征收的法律结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客体地位及其权利主体的征收关系当事方地位,通过征地审批决定的前置听证程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按公平补偿原则,确定土地补偿费,并将其中的80%直接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确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所有权地位.  相似文献   

19.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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