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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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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律师的失职行为侵害了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此时需要无效辩护制度来承载救济被追诉人权利的功能,美国判断无效辩护的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引入无效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刘奕君 《当代法学》2021,35(6):133-143
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相似文献   

3.
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是国家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为没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被追诉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且取得实质意义上的效果,使之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有效辩护理论,是从“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刑事辩护理论的新发展。获得律师辩护是世界各国普遍保障的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律师辩护具有有效性,才能从“辩”达到“护”的目的。刑事被追诉人享有律师辩护权,从深层次上来理解,应该理解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这对于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才能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保证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得到律师有效辩护实质的平等,才是辩护制度设立的根本目标,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价值所在,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质量不高、案件承办人员不尽心等问题。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实现诉讼公正,促进控辩审相互制约,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实践中屡屡出现办案机关通过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从而排除被追诉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的做法,这种做法违背了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辩护的法律规则与基本法理。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辩护是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也作出了全面规定。委托辩护优于法援辩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有助于降低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面临的压力。不仅被追诉人委托的律师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被追诉的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也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51条的规定存在严重问题。  相似文献   

5.
自行辩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旭 《当代法学》2021,35(1):37-48
长期以来,我国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研究比较关注律师辩护,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问题重视不够.然而,实践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较低,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轻罪案件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动力更是大大减弱,加之值班律师并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因此法庭审判主要以自行辩护为主.刑事辩护研究,应当从以"律师"为中心向以"被追诉人"为...  相似文献   

6.
鞠启 《法制与社会》2010,(36):23-25
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和律师辩护制度之目的的视角考察,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仅在于加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保障其程序主体地位,更在于通过加强刑事被追诉者的辩护能力,以促进控辩对抗,从而保障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程序功能,以维系控、辩、审各自独立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结构,并维护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制度目的,以及建基其上的国家刑事司法的法治国诉求。故而,律师辩护之独立性有其制度基础和制度目的。  相似文献   

7.
强制辩护制度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一种路径选择,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完整意义上的强制辩护制度.虽然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功能上与强制辩护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存在量刑适用范围有限、强制性与自主性关系模糊,以及程序性制裁要件阙如等制度缺陷,导致其与强制辩护制度存在差距.未来在...  相似文献   

8.
李本森 《北方法学》2016,(6):140-149
美国不仅有世界上最严密的刑事诉讼规则,还有非常完备的辩护律师制度。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无效辩护规则是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最有力的救济措施。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无效辩护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基于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确保刑事被指控人的辩护权的真正实现,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从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律师刑事辩护规则和律师职业伦理规则等。  相似文献   

9.
辩护律师会见状况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冀敏 《中国司法》2014,(11):47-49
正一、前言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辩护人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手段,也是被告方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前提。就律师会见权的重要性而言,一方面律师会见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接触最充分的权利。双方会见时视觉、听觉多方位交流,接触最充分,也是辩护律师获取直接、丰富的信息来源的主要途径,保证辩护律师全面了解案情1,有利于实现辩方与控方力量的平等武装、平等对抗,进一步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存在一种"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师把庭审环节当成辩护的主要场域,甚至唯一场域,而忽视庭审外尤其是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审前既不与检警机关设法沟通,也未能说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决定;庭审辩护又以宣读根据卷宗撰写的辩护词为中心。这一模式的形成,与审前制度空间的局限、刑事辩护理念的偏差、审前辩护技能的欠缺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导致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尤其是辩护效果不佳,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也难以及时地促使检警机关自我纠偏。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人地位,使得部分律师日益重视"辩护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让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果的辩护,至少还应从检察机关的审前定位和办案方式的诉讼化、律师权利的增设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和值班律师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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