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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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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晓娣 《法制与社会》2012,(27):133-134
新刑诉法充分吸收《律师法》的规定,对辩护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和完善,一系列的新规定强化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为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侦查阶段的控辩平衡,从长远看,这是司法进步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但同时也将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传统办案理念、手段、措施、侦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2.
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已正式实施。该法对律师的会见杈、阅卷权、取证权等作了较大的修改,全面加强了律师作为辩方的权利,强化了对侦查工作的制约。可以说,新《律师法》对包括反贪在内的侦查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新《律师法》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明确了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作了较为全面和细致的规定,律师会见引发了热烈讨论。本文认为应该进一步对刑诉法第37条第3款中"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同时通过合理限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来平衡侦查权和会见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新《律师法》即将实施,其中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将对反贪侦查带来不小挑战。本文建议检察机关必须在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科技含量、整合内部资源等方面进行努力,以克服新<<律师法》给反贪侦查带来的困难。  相似文献   

5.
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给反贪部门传统的侦查模式、调查取证以及查处窝串案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反贪部门应积极开展调研,主动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转变侦查模式,完善侦辩关系,加强初查力度,在创新中推动反贪侦查工作不断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6.
潘少莹 《法制与社会》2010,(24):192-193
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权利,给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应解放思想,更新执法理念,转变侦查模式,改进侦查方法,才能不断发展进步。  相似文献   

7.
一、新修订《律师法》与反贪侦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新修订《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部分权利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于律师在诉讼中承担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具体表现为: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使律师执业权利更为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应当更新观念,改变“口供中心型”侦查格局,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以适应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保障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律师法》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等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权利,势必提升了反贪侦查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和不平衡性,这无疑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倍增,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同时。也给反贪侦查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广大反贪侦查人员应当从内部着眼。提升反贪侦查能力,以适应新的执法环境,迎接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会见权与调查取证权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尤为明显,而案件信息的失控就是突出表现之一。在充分认识律师法修改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的同时,如何应对其对反贪工作的全新挑战,保持反贪工作力度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不可否认,与同为侦查部门的公安机关相比较而言,现行法律赋予反贪部门的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存在一定的局限。在当前反贪工作实际中,面对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对反贪查案信息控制的冲击,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与律师刑事诉讼执业权利的同时,应当充分运用和完善已有的办案协作机制,通过强化六个沟通,形成办案合力,实现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动态监控,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反贪工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修正后的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中,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比修改前的相关条文有了较大的变化,新法明确规定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律师会见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些规定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得到肯定。但也应看到,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会见的相关内容存在冲突,新法第33条在实践中将遇到不少障碍。本文从新修改的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浅析和探讨新条文的进步及其不足,对新律师法第33条在实施中将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此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张鹏飞 《中国司法》2007,(12):45-48
2007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新《律师法》相对现行《律师法》强化了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发挥律师的职能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充分利用新《律师法》所带来的机遇,推动律师“会见难”局面改善,笔者在研究中外法律规定和分析司法实践中阻碍律师会见因素的基础上,设想了律师会见权具体实现程序,以期达到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兼顾、遵守国际准则与尊重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目标。一、律师会见权及其与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差别(一)律师会见权的概念及其作用律师会见权是…  相似文献   

13.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有关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九大领域进行了完善,其中"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这六大部分对反贪案件的侦办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要求达到了很高的程  相似文献   

14.
侦查阶段是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人员是否依法行使侦查权的重要阶段 ,律师只有通过会见他们才能了解到第一手材料 ,也方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完成刑诉法规定的任务。笔者建议 ,在侦查阶段应增加以下诉讼权利 :一、犯罪嫌疑人享有及时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刑诉法第 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部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以下简称“公安部…  相似文献   

15.
王进喜 《中国司法》2010,(10):45-50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在诉讼权利方面,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表现在赋予或者更充分地赋予了律师四方面的权利:(1)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16.
概言之,《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性和对抗性,对于完善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律师法》中关于会见权的规定,表面上看,是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权的种种限制,  相似文献   

17.
新律师法的正式实施,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检察机关的制衡力,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新律师法在会见权、阅卷权、自行调查取证权方面扩大了律师的权利,本文重点针对以上三种被扩大的律师法律权利进行分析和探讨,并结合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工作实际,简要的论述了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如何在充分保障律师权利的前提下保证办案质量,积极有效的应对新律师法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8.
新《律师法》第33条①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律师会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尤其在律师介入时间以及会见不被监听等方面都显示了很大的立法进步。本文通过阐述律师会见权的概念、特征以及重要意义,分析了新《新律师法》第33条并比较了新、旧《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以说明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并对该条的不足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19.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权中的重要权利,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委托辩护方式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是由犯罪嫌疑人自主处分的权利。通过对会见权含义、性质和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受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修改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其委托的律师,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20.
李娟 《青海检察》2010,(1):28-30
一、《律师法》的修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一)律师会见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1、强化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增加取证难度。《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稳固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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