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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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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政府副市长转岗当选本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必须及时辞去副市长职务,有法可依,合乎法理.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透视这一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如果担任"一府两院"的职务,必须依法辞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反,如果被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必须辞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才合乎法理.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不辞去副市长职务明显违法,必须依法辞去副市长职务. 首先,宪法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据此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不能兼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这是宪法的刚性约束.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如果不辞去行政职务,在其转任人大领导后继续担任副市长与这一规定明显冲突,显然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从其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同时担任监督与被监督职务上就有悖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副市长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时,就应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辞去一项职务的请求. 法律规定必须辞去其中一项职务.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相似文献   

4.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得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职务不能同时担任.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职务"指的是什么,早在1984年4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里...  相似文献   

5.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这表明无论是谁,或者他曾经在"一府两院"担任过什么职务,一旦当选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就必须辞去原有职务.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政府借调人员承担政府工作职能,还是不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好.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可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一府一委两院"机关的职务,如果同时担任,则必须辞去一方的职务,否则就违宪违法.笔者认为,这里的"一府一委两院"机关的职务,不仅仅是指人大...  相似文献   

7.
4月22日,湖北省当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范晓岚辞去当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依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决定接受范晓岚辞去当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这标志着女市长驾车肇事撞死男童案有了进一步结果。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政府工作部门长期借调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宜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而且,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与人大常委会任职回避的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因为地方国家行政机...  相似文献   

9.
滕修福 《江淮法治》2009,(21):45-45
这则消息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热议。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撤职权,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是法律早就明文规定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中,其中第(十二)项明文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说,河南省的《办法(草案)》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  相似文献   

10.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在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了一定"职务",就不能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依据公务员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得知,政府机关借调人员能否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键看其是否符合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安排未继续当选代表的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依法必要.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仍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主持.因此,从人大常委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的行使角度,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使要到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结束.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新一届人大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止.因此,从人大常委会新老权力交替的角度,在未选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权力架构仍在.显然,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条款,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必要参加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履职行权,如果没有当选为本届人大代表,就有必要安排列席,依法履职行权到选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止.  相似文献   

12.
人代会罢免由其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职务有法可依 文/闫旭辉 法律明确规定本级政府组成人员为人代会提出罢免的主体.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职务在内的政府组成人员为人代会提出罢免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有法可循且有权威解答,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区别对待. 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表述比较清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室"没有明确被列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但是有"厅".那么,这个"厅"是否包括"政府办公厅"?我们不妨从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去寻找答案.该条款特别将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单列第二款,其立法目的就是将"政府办公厅(室)"与各"厅、局、委员会、科"分离出来,以此来明确"厅、局、委员会、科"的"厅"不包括"政府办公厅".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是"厅长",而不是"主任".  相似文献   

14.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人大实际. 从法律规定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法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主任会议就是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主任会议按照常委会授权审定评议意见,既没有超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又属于“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范围,授权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15.
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人大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和基础.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许多职权,仅宪法第六十七条就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1项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4项权力.行使好这些职权,需要委员全身心投入到人大常委会工作.  相似文献   

17.
笔者认为,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上次人大主席团报告,并通过确认后发布公告。一些地方向人大预备会议报告,无论是否表决通过,均为不妥。一、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上次人大主席团报告并确认公告。从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确认、公告的主体来看: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期,均止于选出新的常委会之  相似文献   

18.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规定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委员一年内未经请假3次不出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出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可依法辞去委员职务。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应依法进行补充任命. 在当前的选举实践中,选委会组成人员大都是基层机关和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多包括党委、人大常委会、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纪委、组织、宣传、统战、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这些人员构成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也正是为进一步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而设置的回避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存在,而不是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主持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也正是因为“老(常委会)选新(人大)”,可能存在老和新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选举中立性、客观性、民主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透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同法定主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分为三类:一是主任会议依法提出的议案,直接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对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的议案,明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三是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却明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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