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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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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民法通常把法人的财产称为法人的独立财产。即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也就是指由法人组织所独立所有(或经营)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并非渊源于罗马法,这不仅因为罗马法贯彻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思想而排斥了团体作为主体的存在,而且因为在当时罗马宗法社会条件下,很难产生出既脱离家族又完全脱离个人的团体的财产。实际上,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发端于古日耳曼法的“团体总有权”,根据“总有权”制度,财产所有权中的管理和处分等权能属于团体总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21,(1):51-60
要探究法人本质论争的实质,就有必要揭示其社会背景,这就是近代以来社会组织的现代化变迁。面对这一历史变迁,萨维尼一方面维护封建团体的特权地位,故主张其具有完全超越于其成员的独立本体和伦理人格;另一方面又认为新兴团体虽然具有独立本体,但并不具备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源于国家的拟制。耶林则将绝对主义观念贯彻到底,彻底解构法人的实体性,完全否认法人的主体地位,因而认为所有法人都没有独立本体,真正的主体是法人的成员或受益人,法人只是一个拟制的法律符号;而基尔克则认为法人不仅具有独立本体,还有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只是伦理人格在法律上的体现。可见,法人本质的论争不仅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律技术之争,也是对于法人人格的哲学和伦理价值之争。  相似文献   

3.
任尔昕 《法学评论》2004,22(1):52-59
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看 ,组织 (团体 )人格与成员人格的分离是某一组织 (团体 )取得法人资格的核心条件 ;有限责任是为满足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的产生、发展和功能与法人人格制度不同 ;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制度在商事公司 (企业 )领域中的结合 ,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事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我国立法设计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相结合的法人制度方案 ,已经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形态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时代需要 ,故应当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4.
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尹田 《现代法学》2003,25(5):12-16
团体人格(法人)是经济发展所导致的法律调控技术发展的结果,其目的不仅在于赋予需要并且适于作为交易主体的组织以交易主体(合同当事人)资格,同时更重要的是赋予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之实体存在的团体以完全的法律人格,使其能够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并独立承担财产上所生之一切义务。由此,团体人格可以分为"形式人格"和"实质人格"两个侧面。非法人团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订立合同,但其既不能独立享有财产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故其仅具有团体人格之形式而无团体人格之实质。  相似文献   

5.
"法人"在我国立法中有特定的含义,认为只有团体成员对团体的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才是法人,其余团体一律无法人资格。本文从理论的层面,从法人制度价值的角度来分析法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凡为法律主体之团体,均可称为"法人",而不论其责任形式如何。  相似文献   

6.
自古罗马法人理念至近现代法人立法,法人责任形式均非仅仅为成员有限责任。历史表明,法人人格理念与法人责任无涉,法人理念的法技术意义在于提供权利义务的集散点以便利于团体进行交易,法人责任并不决定法人人格的有无,法人应具有多样化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7.
通过司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社会团体法人与其内部成员或利用人之间的纠纷的可诉性问题,发现法院对此类诉讼采取了极度审慎、克制的态度,僵化地秉持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平等主体关系说”等判断标准,混同了社会团体法人“公”与“私”两个面向,将大量纠纷排除在了司法审查之外,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利)行使已然成为不受司法监督的“法外之地”.法院应厘清社会团体法人在不同场合的角色定位,运用体系化的制度资源,分别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社会团体法人与其成员或利用人之间纠纷的司法审查问题.  相似文献   

8.
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法人的权利能力为团体人格的立法表达 ,因此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 ,一律平等。法人得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受其团体性质、目的和法规的限制 ,但此种限制并非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既有理论关于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的四种学说均有其缺陷。民法确定法人目的外行为有效 ,并非基于对法人目的外行为之合法性 (即其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 )的认可 ,而是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仲崇玉 《现代法学》2013,35(2):56-65
作为一个法律理论,法人有机体说认为,合作型团体是个有机体,具有团体意志,其人格是真实的社会存在。团体人格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由先验的集体意志所决定,而非由国家从外部来操纵。团体的法律人格应以事实人格为基础和归宿,法人设立应采准则制,以限制国家自由裁量权。从政治旨趣上来说,有机体说意在否弃全能国家观念,肯定社会中间团体的独立性和自治能力,强调团体的合法性来自于其自身而非国家。  相似文献   

10.
代理说将法人团体视为一个需要他人监护的法律残废,法人代表者是法人的监护人,代表者的人格与法人人格相互独立、相互平行,代表者直接承担国家法上的侵权和刑事责任,法人的终极监护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从私法角度论,代理说的真正基础是法定代理。从政治旨趣上说,萨维尼的代理说建立于其对社团自治的悲观和拒斥态度之上,是其全能国家观念的体现,是当时德国诸侯割据政治的曲折反映。就知识谱系而言,代理说与当时流行的政治观念息息相通,它们的灵感来源都是罗马家父制。  相似文献   

11.
孙永生 《行政与法》2006,(11):112-114
法人的本质即非团体人格,也非特别财产,而是在自然人人格基础上形成的区分人格。团体人格的本质就是复数自然人作为统一体而产生的单一人格,因而实体意义上的股东大会就是法人自身。股东大会作为实体,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是代理关系,而非同为法人机关的并列关系。在此意义上,法人所有也就是股东共有。  相似文献   

12.
论法人人格权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4,26(4):51-57
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财产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 ,既无社会政治性 ,亦无伦理性。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 ,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 ,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 ,且不具有专属性 ,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 ,故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   

13.
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是区分所有权人成员权的体现,其法性质在现代立法中有三种模式法人模式、非法人模式及混合模式.在三种模式中,各自都有优缺点,我国的选择需结合我国现实特点以得出我国将来立法的抉择.  相似文献   

14.
一、人格与人格权的逻辑联系:有"法律人格"之法人有无人格权传统人格权的概念、定义及制度设计,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在中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以及当下人格权法酝酿之时,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法人享有哪些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均是存有争议的问题。对于法人人格权问题的探讨,须从"法人格"着手,即是将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与作为精神利益的人格  相似文献   

15.
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薛军 《法律科学》2004,22(1):50-55
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种类的人格权 ,在现代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确认。在民法典中不宜从这一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施加一般性的积极限制。承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具有立法政策判断上的妥当性 ,对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法上的技术性的手段 ,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的形态而表现出的人格性的利益。在中国民法典中 ,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可以作出原则上的认可 ,但允许判例和学说来具体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0,(6):54-65
作为一种团体构造,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来源于公法,实质是公法对私法的限制。我国坚持"机关法人肯定说",《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皆规定有"机关法人",但有关之规定却过于简单,"机关非法人化"成为常态。机关法人兼顾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品格,涉及公、私法规范的"接轨"问题,这就决定了机关法人不同于一般法人的特质。机关法人看似一个民事主体,实则是一个财政主体,涉及财政法的规则及约束问题。机关法人不同于一般法人,因其只强调人格独立而财产和责任均不独立。唯其如此,机关法人方能更好地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机关法人的设定目的方能实现。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万一  乔枫 《法学家》2006,8(2):86-92
近代民事主体结构立基于抽象人格理论之上,以市场交易主体论为基础的团体人格观抑制了多样化的社会团体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昭示着传统的团体人格观应当加以修正,法人登记制度的改革及有限度地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必要的.同时,农村集体组织及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也应当加以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18.
<正>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这种成文民法典就是学者们通常所说的"形式民法"。以法典形式出现的成文民法盛行于受自然法思潮影响的大陆法系各国,而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国家则不存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上,有两种形式:一是Institutiones式,又称罗马式。另一种是Fandectae式,又名德意志式。罗马武由罗马法学家凯由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采这一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三编。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及日本旧民法,亦沿用这种形式。这种编制方式的缺陷很多,如缺少统率整部民法典的总则;同为财产法,而未区别性质全异的物权与债权;置人格,能力及亲属关系之规定于财产法中;继承只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等等。德意志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汇编》所采用的体例,后为德国学者胡果(Hugo)等人所完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采这一形式。它将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德意志式的优点是:设立总则以作为民法共同适用的纲要,区分物权与债仅、财产法与身份法,并将继承单列一编。然而,笔者认为,无论是罗马  相似文献   

19.
王湘淳 《法制与社会》2014,(22):259-261
法律人格是法律对社会中的成员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后的结果。民法领域内的人格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中,是一个历久而常新的概念。从自然法主义的角度看自然人的人格是被法律所承认,而法人的人格则是被法律所赋予。人格权虽在性质上是自然权利,但是我们不可以否认人格权具有一定的法定性。法人应该享有部分与自身性质不冲突的部分人格名誉权便是其中一例。法人享有名誉权有其必要性与可能性,并有我国现行法作为支撑。  相似文献   

20.
罗马法开始承认团体人格的存在,是法人人格的萌芽。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和相应理论的提出由来已久,但法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的确立并不是完全同步的,从法人人格到法人人格权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直到1907年,《瑞士民法典》才第一次对法人人格权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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