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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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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旭 《法制与社会》2014,(16):29-30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
形式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在法律未对案件事实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而将做出何种判决的权利完全交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诉.  相似文献   

3.
不同于逻辑学中的叙述三段论,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法律规范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摹,而是蕴含价值取向的伦理命题.在一般情形下,法官只需以该价值尺度去评价并拣选案件事实,即可得出公正之判决.但当法律规范与社会共识发生重大冲突时,法官便不得不重新进行价值取舍,并通过巧妙的修辞技艺使其判词既符合现有的逻辑体系,又以最俭省的方式让当事人及公众理解与接受.  相似文献   

4.
归纳思维与演绎思维是认识和发展科学的重要方法。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归纳思维是法官从一系列早期的案件或者判例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法院或者法官将可以适用的法规法条抽象化,针对法律规则对案件事实加以陈述,最后得出判决结果的方法则是演绎思维的方法。它们在两大法系的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具有融合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郭哲 《法学杂志》2013,(10):109-118
在法治进程中,疑难案件越来越牵动着民众的正义感与法的认同感。要消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紧张对立,判断一个法律判决的正当性,就要求法官心中始终秉持正义,依靠严密的法律思维与科学的法律方法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间多次来回穿梭,正确认证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律适用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包括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如果内部证成逻辑缜密,外部证成严格遵守法律规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法官依此作出判决,那就是一个正当的法律判决。  相似文献   

6.
<正> 英国法由判例法和制定法两部分组成,其中判例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它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定法,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某一典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而建立起一个典型“范例”,或称“法律原则”,以后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以此为依据,通过判决所建立起来的这种“范例”,就称为“判例”。由于判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拘束力,便形成为判例  相似文献   

7.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因素,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似乎法官在裁定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推理就必然得出正确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8.
孫冰  朱小皙 《中国法律》2012,(1):47-48,107,108
中国大陆实行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有效形式,所以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主要采取三段论式的方法,即法律规则——案件事实一一裁决,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判决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是以遵循法律规则为前提的自由裁量,但追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官不存在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
"上海外滩地王案"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判决依据,认定系争间接收购无效。就对判决理由构成的分析来看,案件事实难以充分满足第52条第3项的全部构成要件。法院判决存在不能证立之虞。有学者以独立法律意义规则为依托,要求法院尊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独立性,赋予金融创新更多生存空间。然而,独立法律意义规则的法理基础十分脆弱,存在重大缺陷;且该规则在其母国也正面临式微的局面。从法律体系具有价值强制的特征出发,法院应当积极探寻主观与客观的立法者意图,在确认法律漏洞存在时,通过类推适用加以填补;在确认规则缺失系立法者有意为之时,法院应当保持司法克制。  相似文献   

10.
判决是如何形成的?通常的答案是:判决来自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件适用相关法律,即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实际的答案远非如此简单。司法活动一再表明,法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事实与规范只是司法过程的原料,判决的形成尚有赖于法官的智性努力,而法律思维则为法官进行这种活动提供了规则和方向。本文以2005年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医院处理死胎案”〔1〕为例,展示了司法过程的复杂图景,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判决形成中的法律思维进行了一些探讨。一、案情介绍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曾说:“我们不能两…  相似文献   

11.
杨圣坤 《北方法学》2010,4(2):132-142
在英关法系国家,默示条款制度是填补合同漏洞的相应制度。根据添加默示条款的依据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其中,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又可以分为判例法上的默示条款与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通过考察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以及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可以看出,主导着法院添加默示条款的实质性思维方式是法律经济学的。沿着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传统的规范性默示条款理论不仅被简化了,而且人们的思考也被节省了。从实证的角度考察,无可否认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默示条款制度,但是欠缺体系化的研究与整饰。  相似文献   

12.
我国当前的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说理场合不当,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修辞力度不够,有法无情,自言自语;案件难易不分,千篇一律,大同小异。这些问题都属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考察影响判决书说理的各种因素。除判例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影响判决书说理的一般因素外,我国行政化的审判管理体制、僵化的诉讼文书样式、判决书狭隘的法律意义和对判决书表达错误的容忍等一些细微的体制机制是导致当前的判决书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提高我国判决书制作水平的基本措施是:废除和改进约束法官的制度,保障法官审判的能动性;建立判例制度,鼓励法官有重点地当面说理和加强修辞;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制作中的重点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13.
判决书中的法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霞 《政法论丛》2005,(5):14-18
在对法律公正的憧憬中,法律是值得信仰的,但在当下判决书中经常看到的多是武断与掩饰,八股式文体的判决书缺乏充分的论证,让人看不出判决或改判的理由。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一份有着严密论证、详尽说理的判决书,一份旁征博引、法理透彻的判决书。判决需要论证,据以形成判决的“法律”更需要论证,不经过论证的“法律”缺乏正确性和可接受性。裁判文书中对论证理论的运用,为裁判结论的达致提供技术性支持,为裁判结论形成过程中个体的价值判断提供规范性的规则与方法,在整个国家制度建构中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民决团仅仅负责事实审,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则负责法律审,决定法律问题。这个认识的错误在于:普通法中没有“事实审”、“法律审”的术语,这是国人杜撰出来的。普通法事实发展出来法律,法律是事实的积累。民决团事实上既决定法律又决定事实。它在美国,具有最高权力,大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庭。另外民决团在美国7个州还决定量刑,在有死刑的州,还决定死刑。事实与法律的区分和混合,有助于法官将复杂问题交给民决团决定并在上诉中捍卫民决团的最高权力;也有助于法官对法律问题下命令、进行违宪性审查。总之,理解民决团的最高权力,是理解普通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魏胜强 《法律科学》2011,(3):182-192
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This paper examines Louisiana’s habitual offender statute and the role of a sociologist as a mitigation expert/criminologist in a specific case. The paper includes a summary of the habitual offender statute; the literature/theories used by the sociologist in his testimony; the trial judge’s decision;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three-judge panel of the appellant court, particularly the minority opinion. The case has been returned to the district court for re-sentencing and the trial judge is under no obligation to accept the panel’s decision; but in practice must justify any lenient sentence. The use of sociology as mitigation in criminal cases generally is discussed. The author has worked in over 300 criminal cases since 1988, most of which were capital murder, but also include second-degree murder, manslaughter, armed robbery, rape, and habitual offender hearings.  相似文献   

17.
Plainly Wrong     
English law and wider common law jurisprudence have endorsed the condition that an appellate court should reject a trial judge's finding of fact which it believes is ‘plainly wrong’. Courts have not explained what makes a finding plainly wrong, however. Scholars have largely ignored the issue. This article draws on recent work in epistemology to provide a new analysis of the plainly wrong standard. Rationally, a court should not believe both (1) that a judge is a better fact finder and (2) that the judge was wrong to find some fact. If it does believe both, it should abandon the belief it is less confident of. So, a court should reject a judge's finding if it is more confident that it is wrong than that the judge is a better fact finder. This analysis has implications for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fact finding and for judicial deference generally.  相似文献   

18.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梁治平 《中国法学》2006,(2):146-159
本文围绕不久前审结的一场名誉权诉讼展开讨论。文章首先分析了该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然后揭示并讨论了该案中被遮蔽和忽略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问题;最后则对法院审理名誉权诉讼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讨论。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名誉权诉讼包含了公民人格尊严和言论自由两种基本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处理名誉权诉讼的正确办法不是先验地确定何种权利当然地具有优先性,而是在民主宪政的一般原则之下,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什么是最值得保护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平衡各种不同利益。  相似文献   

19.
谢小剑 《法律科学》2011,(6):114-120
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出现通过改变案件审理者而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这与我国缺乏法定法官原则有关。法定法官原则要求法院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而不能在纠纷诉诸法院后自由裁量。我国管辖权制度改革也应当贯彻此原则,规范管辖权转移、明确级别管辖标准、禁止随意分配案件的审判法官。  相似文献   

20.
间接管辖权,是国际私法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最为常用的审查标准之一.间接管辖权实质是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之时.用以判断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适当的一种程序性规则.区际私法也涉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此考察区际私法中的间接管辖权对于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样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甚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情形之下.考察我国现有的区际安排实践,采取多边区际安排形式来规定我国的区际间接管辖权问题较为理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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