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我国金融业面临实际上的混业经营与法律上的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而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却是空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要求我国尽快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本文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建立"防火墙"制度,并针对具体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等方面谈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比较,从而得出为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选择。进而分析我国既存金融控股公司形态,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使命。  相似文献   

3.
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趋势,我国金融业2006年将全面放开,面临跨国金融公司的挑战。分析、借鉴西方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法律界热点话题。本人认为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伞型模式监管体制符合我国的国情,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了向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转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逐步建立起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组织体系及法规体系。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来自国外和自身发展的巨大压力,于是出现了许多类似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向金融混业经营过渡的最佳选择.而我国目前对此类公司的法律规制明显滞后。应当从法律上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对全融监管权力进行合理的法律配置,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5.
欣闻天津将尝试率先放开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以滨海新区为金融试验田,将持有北方信托、渤海银行、渤海证券、天津市商业银行等多家金融公司股权的泰达控股打造成为成为天津市第一只金融航母。而深圳也早在2006年的《深圳市金融业创新报告》提出探索混业经营模式,建立多层资本市场的设想。由此,本文试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契,探讨其监管构架与完善,并试图以此见证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袁金华 《法制与社会》2011,(23):226-227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要形式,其良性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界定的基础上,考察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在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和监管发展新趋势下,借鉴美国伞形监管模式,论证适合我国金融业实际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7.
当今世界,全球金融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愈发明显.中国目前尚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本文在介绍韩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引入和现状的基础上,对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进行了评价、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较为可行的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本文认为为了防范全融混业所带来的风险,必须对金融混业经营的主体(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的内容:主体资格、主体组织、主体行为和主体责任。  相似文献   

9.
郭德香 《河北法学》2003,21(5):133-137
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潮流,尽快实现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转变,是我国金融业 未来发展的理性选择。为此,我国需要在现有进行条件的基础上,转变观念,放松管制,加强立 法,鼓励金融各业进行金融创新,开展多元化、综合化的经营,为实现真正的混业经营准备充分的 条件。当然,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最终过渡到混业经营。  相似文献   

10.
潘施琴 《法学杂志》2012,33(9):125-130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的间隙中生存发展,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处于脱法的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我国要从法理角度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结合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框架,完善金融立法上的空白,推动我国金融业依法经营监管和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11.
黎四奇 《法律科学》2006,24(2):138-143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金融自由化及全球金融自由化态势下的产物,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我国银行业的资产结构与盈利模式,而且客观而言它也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需求。然而,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即将面世也给人们展现了我国金融立法中的现实问题,即金融法律规则供给机制上的滞后性、应急性及一事一法的特点。因此,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反思与检讨便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12.
陶丽博  陈丽 《行政与法》2010,(11):126-128,F0003
金融控股公司被视为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目前,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形式。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针对分业经营设计的,因此,虽然我国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不在少数,但目前尚无一部法律对其做出系统性规范,无法有效监测、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在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出台的背景下,本文从监管模式和机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进行审视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资本多数决的限制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明生  张学武 《法学论坛》2005,20(4):128-130
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议事中的正当运用,能有力地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但实践中,不泛对该原则的滥用,由此导致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频发,挫伤了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为依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应逐步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股东与其所持股份相一致的表决权,明确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制衡;赋予小股东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加强对股东会决议的监督;同时,赋予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体例选择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田田 《法学论坛》2004,19(4):52-57
本文简要分析了有关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体例 ,认为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及金融业的发展都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 ,一般是从放松金融管制和规范金融业一体化服务的角度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没有必要再从企业组织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而中国公司的规范化发展及金融业发展的时间都较短 ,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特别是金融业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所占比重太大 ,需要进行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 ,加之目前在缺乏立法规范的情况下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行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有必要以《金融控股公司法》这种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运行 ,并论证了支持该观点的理由  相似文献   

15.
周晓明 《行政与法》2022,(2):118-128
公司内部举报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部分,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披露行为,激励公司员工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监管公司行为,以有效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因此,应重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员工举报的重要作用,对私营部门举报的立法应聚集于公司内部员工,鼓励公司建立内部举报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外部激励...  相似文献   

16.
庄长兴 《行政与法》2013,(6):124-128,F0003
政府的金融管制、市场竞争的外部制约以及金融主体逐利性的本能是银信合作产生的制度成因。当前,我国银信合作中存在的"银强信弱"现状,不仅蕴含着风险,也对现行信贷政策造成了冲击。本文认为,信托公司法律地位的异化是造成当前"银强信弱"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我国应强化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职能,回归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  相似文献   

17.
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实现从文本主义公司法向实践主义公司法的历史性转变,是后立法时代中国公司法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如何实现公司法的可诉性则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之所在。现有公司法无论是在实体法层面还是在程序设计层面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可诉性劣态。这种状况的改善有必要从宏观视域和微观途径两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宏观视域主要立足于对公司可诉性应然价值的重塑和辨析,从而为完善公司可诉性的路径设计指明前进的方向;微观途径则倾向于对公司可诉性实然价值的把握,其基本做法是对公司可诉性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其最终目标是确立实体法、司法介入和主体参与三位一体的公司法可诉性逻辑架构并明确其各自的功能定位。  相似文献   

18.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年来 ,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 ,不包括伪卡或废卡 ;对拾得信用卡并获取密码而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吞行为的定性 ,应依照刑法规定综合加以考虑 ,按不同情况分别定罪  相似文献   

19.
林雪贞 《行政与法》2012,(12):58-61
经济法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公平,即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利,以实现市场交易公平。金融危机实质是信用危机,本轮经济危机直接原因是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脱离,而法律对金融创新缺乏规范是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脱离的直接诱因。为此,政府需要重新审视自身行为,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通过立法明确规范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关系,发现导致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并用经济法的简单价值引导市场处理自身金融危机。  相似文献   

20.
武长海  袁杜娟 《河北法学》2005,23(5):112-117
公司进行转投资是公司法人实现其自身目的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现有公司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有关公司转投资主体的限制,包括对内外资公司的转投资主体作出了区别规定的歧视性限制,以及对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存在着立法缺口以至于无法正确适用的限制等。然而,从内外环境来看,此诸多限制已越来越不合时宜。从内部环境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已加入WTO,WTO协议要求我们给予外资公司以国民待遇,同时要求我国法律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透明度原则。试图对我国关于公司转投资主体的法律限制及其不足与对策进行初步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