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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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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摘要】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高雅 《经济与法》2002,(4):40-41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3.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鹤 《河北法学》2001,19(3):31-33
我国立法动物致害责任条款部分内容含义不明 ,易引起误解。从比较、逻辑角度分析研究 ,认为该条款表述应为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或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 ,且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相当注意” ,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相似文献   

5.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本文指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刘勇 《中国审判》2020,(2):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7.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91,(9)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规定的理解,我国法学界认识上仍有着分歧,实践中也有一些难以处理的具体问题亟待探讨。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早在罗马法中,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就规定了动物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近现代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占有人对动物致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9.
彭真明 《法律科学》2006,24(5):104-113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通常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医疗过失行为一般并非引发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力。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即法医学通常所说的损害参与度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使医疗机构仅承担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原因力所造成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影响其利用、发展新兴医疗技术的积极性,或者促使其把赔偿责任转嫁于患者,从而损害更多人的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1.
<正> 近几年来,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做了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这种责任却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有关的几个问题略述浅见。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特殊侵权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就将动物致人损害作为准私犯的一种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十二表法》中规定:"牲畜使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该牲畜交与受害人。"可见,罗马法上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投偿责任两种,即动物所有人或是予以金钱赔偿,或是做损害投偿。但损害赔偿诉讼并不适用于未训服的野兽或生性凶猛的兽类,如狮子、老虎等。根据万民法,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豢养于公路旁的动物所造成损害的情况。日耳曼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也有规定,但日耳曼法已不再承认损害赔偿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最常见与多发的案件类型。对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然而正确的理解是,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只有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才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而随着人们豢养狗、猫等宠物之风的盛行,这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正确地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是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对于海难救助中救助人是否承担因其过失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现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似乎达成了一致,但关于救助方的赔偿责任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四大问题:1、救助人是否负赔偿责任;2、救助人应对过失导致的何种损害负赔偿责任;3、在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4、救助方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5.
王潇  罗婧 《中国公证》2012,(7):27-30
2006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于如何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了如下解释:“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由于错误发生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证机构也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全国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关注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作者指出,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务人员对自己的诊疗护理行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而未予注意,而其认定的依据则是专家的鉴定结论。在我国,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属侵权责任,其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对此,作者建议,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一个特殊的赔偿方法,这种赔偿方法应当具有标准化的特点,即:将医疗过失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按损害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具体规定出每一类别的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17.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不是动物饲养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给人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按民法通则规定,有几种情况动物饲养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一是受害人故意挑逗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如某农民,见邻居家饲养貂,因曾听说此动物咬住东  相似文献   

18.
江苏省镇江市一游客在参加旅行社提供的“黄山三日游”过程中,因景区突降暴雨,景点桥基垮塌而不幸落水身亡。该游客父母将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64753元。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对游客在景区受到人身伤害承担什么责任,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目前已经有了最终的裁判结果。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景区经营者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负有确保游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旅行社有保证游客人身、财物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的法定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  相似文献   

19.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汤啸天 《法律科学》2004,22(3):121-128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未能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从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对象三方面,安全责任随着服务延伸而扩展。受害人与经营者就场所安全责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比例赔偿还是全面赔偿,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经营者承担的场所安全责任应当以防范设施有效、警示明确、管理谨慎周到、制止侵害果敢、实施救助及时、保全证据妥善作为合理边界。  相似文献   

20.
律师职务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和律师制度的重要问题。在律师职务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律师的过错主要是过失,具体包括高度注意义务违反型、忠实义务违反型及不实信息提供型。无论在诉讼范围内还是在非诉讼范围内,只要律师因过错致当事人以损害的,都要负赔偿责任;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也要赔偿名誉权、隐私权等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损害额的确定。应当尽快建立律师赔偿基金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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