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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旅客”范围的界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旅客,另一方为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除依法免责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要处理好此类案件,首先必须解决旅客的界定范围及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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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案件的几个问题周春晖近几年来,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案件在有些地区屡屡发生,其在铁路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不仅影响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危及运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案件的处理,由于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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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伤亡案件是指人们在利用铁路旅行当中所造成的意外伤亡事故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本文就铁路客运伤亡纠纷的性质及诉讼程序作一初步探讨.一、铁路旅客伤亡纠纷的性质对于铁路旅客伤亡案件有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旅客伤亡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所致,其性质为侵犯人身权利,应属侵权行为,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应按照有关刑法和民事赔偿的原则处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旅客伤亡案件仍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对铁路旅客伤亡案件的处理应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实行的是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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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以其高效、便捷、安全的特点,多年来始终是其运输业务中的重点和重心。近年来,铁路运输部门因运输途中集装箱被撬盗,贵重货物丢失而理赔的额度高达数千万元,且逐年呈增加趋势。其中绝大部分都是集装箱到达目的地后才发现被盗,因无法确定被撬盗的区段,从而无法明确管辖责任,造成货主与铁路部门、铁路部门内部之间的理赔纠纷和矛盾日益增多且不断加剧,损害了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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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主要有两大部分: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铁路在我国的运输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动脉。铁路运输部门每天流动着大量的客运和货运运营款,这就成为个别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侵害的目标。应当研究抢劫铁路运营款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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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8月 13日国务院以国函 (1994)81号文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全国各级铁路法院审理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权威依据。因为经过了国务院批准这样一道程序,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法院都视之为"行政法规",每有纠纷,必据此应对和判决,从无例外及它途。 根据这个《规定》,铁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40000元人民币,一般而言,只有旅客死亡,才按这一标准赔偿。当然,根据 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位旅客还有 20000元保险金,但这也是旅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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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是运输的大运脉,每日在线路上来往穿行的列车成千上万,因其线长点多的分散性及“高、大、半”的运输特点,加之铁路沿线地形和路况的复杂性,所以在铁道沿线经常会出现一些无名尸体。如大巴山区,其桥梁、隧道、曲线较多,每年出现在铁道沿线两边的无名尸体多达50多具。而在平原地区,因铁路与公路、便道等平交道口较多,也容易发生人员死亡事件。这不仅给死者的家庭带来了灾难与痛苦,也造成了死者家属与铁路方面纠纷及矛盾的加剧,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所以,铁路公安刑事技术部门则必须重视和加强对铁路沿线无名尸体的现场勘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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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由于改革长期滞后,我国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严重,给铁路市场化改革带来巨大压力。加拿大和美国同属于世界铁路运输先进国家,两国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长期严重亏损的铁路公益性运输进行补贴。借鉴两国经验,解决我国铁路的公益性问题必须从国情出发,立法先行,突出并完善政府对铁路公益性运输的补贴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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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不同服务、火车晚点得不到损害赔偿、退票的规定显失公平等问题是铁路客运合同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铁路运输经济的发展。要改变现状,就必须放开铁路运输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并且要及时修改和完善《铁路法》,把晚点赔偿责任等纳入立法体系,使《铁路法》在保障公共运输安全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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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07,(12)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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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现行法律规定、争议焦点进行简单归纳,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铁路旅客人身权益,并同时保障铁路运输事业的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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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6)
货物运单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运输过程中,运单随货传递.取货时,提交领货凭证,铁路运输部门验证无误,并收清各种运杂费后(如逾期领取,需交纳暂存费、大件货物需交吊机作业费),加盖运杂费戳记和交付日期戳记,将运单交给取货人,取货人持运单进货场领取货物.可见,货物运单又是领取货物的凭证.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铁路运输部门管理上的漏洞,盗窃货物运单,冒充货主领取货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犯罪行为,严重地侵害了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货物的占有权,败坏了人民铁路的声誉,也给货主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必须依法严惩.由于这类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定性、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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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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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也是铁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要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可控,基本稳定”,关键在管理.铁路即是生产部门,同时有是社会服务部门.铁路运输担负着大量旅客及货物运送任务,其服务质量和安全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若安全得不到保障,也就无信誉可言.由于铁路运输生产是庞大的联动机,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事故,都会影响到全局甚至全路,影响整个运输工作,也对铁路的自身生产造成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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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重大工程建设是铁路企业提高和扩大运输生产能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确保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对铁路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同步预防,有效减少和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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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铁路货物在运输途中或到站所发生赔偿纠纷,铁路货规规定由到站负责处理,铁路内部按责任清算.因此,这类赔偿纠纷案件很少调解成功,一般多以判决方式结案.这就要求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准确下判.自199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颁布实施后,对铁路运输赔偿规定了新的赔偿办法,与经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交)复(1989)第3号批复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不尽一致,这就给审判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试图通过对铁路法实施前后我们审理的几起典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件加以分析,对如何处理好这类案件的一般赔偿原则提出一点粗浅的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