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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用以调节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道德是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一系列观点、原则,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的一种规范体系。法律与道德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更不能割裂和相互对立。法律规范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建立在一定的价值标准之上;而道德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提升为法律制度,以强化其规范的力度。法制是硬约束,法律规范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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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事实是“是”,但价值不只是“应当”,价值也是一种事实,也是“是”。而且,价值作为“应当”,也不只是指“应如何”之类的规范,它也是指应有、应然、超越性意义上的观念地存在着的价值预期。价值是“是”与包含上述不同涵义的“应当”的统一,它有多层涵义、多种意指。确立价值是“是”与“应当”之统一的观念,无论是对我们正确理解价值论或价值哲学,还是对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发展,抑或是对其功能的充分发挥,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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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恶”是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在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的研究中,有一种"性恶论"颇有市场,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值得关注。经初步研究,这种观点立论的论据主要有三,即西方关于人性恶、权力腐败和法律的人性逻辑起点——"自私"的论述。我们逐一查阅和剖析了这三个方面的论述,认为他们对有关的论述的介绍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加上对"恶"、"基础"概念理解上的片面和肤浅,因而说"人性恶",进而得出"恶"是法律的人性基础的不科学结论。从相关的论述和历史的实际看,人的本质属性是道德性,"恶"只是它的一个方面或一种表现,是"善"的阙如,是人性的一种缺陷。显然,"性恶论"歪曲和丑化了人性,因而用它来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故应坚决地抛弃这种理论,并肃清其在社会中的流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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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价值在于公正,司法裁判中认定事实的标准关系到法律公正的实现。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法官裁判案件认定事实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本期“百家争鸣”发表的这两篇文章正是如此: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法律裁判者的法官应当处于中立地位,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法律形式的事实都是真实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裁判案件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也应当追求客现事物的真实性,法律真实的标准是以客观真实为基础的,而追求客观真实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促进法学界和司法界深化对裁判过程中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的认识,更好地促进公正司法,实现法律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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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在哈贝马斯那里被区分为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我们将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这两个西学术语转化为中国传统哲学的“有、无”概念.法官司法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有)必须是符合正义(无)的规范要求,法律(有)必须接受正义(无)的调整和统摄.如果二者并无严重冲突,法官当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有);如果二者有严重冲突,法官就要弃法律(有)不用,直接适用正义(无)所体现出的原则要求,立法者要在正义(无)的价值指导下修改原来的法律(有)使之与正义(无)相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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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专家学者从诉讼法学或证据学的角度对这一原则提出质疑,认为"案件事实都是过去的事情,而过去是不可能复原和再现的,过去甚至是不可知的,提出应当"以证据为依据"的观点,以及以"法律事实"代替"客观事实"的观点。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司法原则,一种司法信念,以"事实为根据"仍然不可动摇。本文从"以事实为根据"的内涵、存在基础、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正确把握"以事实为根据"与"以证据为依据"的关系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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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我们从生活细节同宏大历史的融合中忽然转身时,蓦然发现。法律在进入现代化的过程中表现出的"进步"实际也印证了一个法律正义自"道"向"术"流亡的过程。法律的实质正义在哲学上的原点并不固定地向周边呈等距离的扩展或者传递,而是片面的向一个或者数个方向发展。它们并不构成一个人类社会的循环,只不过是一条条无限延伸的或恶劣或正当的射线而已。而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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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司法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纲和核心,也是司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弄清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道德、司法伦理学的建设和搞好司法实际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人们的认识是不一致的。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平等、服务于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忠实于社会主义法律”。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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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将法、正义、法律正义视为同一事物的意念 ,是一个需待澄清的误解性意念。法、正义、法律正义不仅有重合会通的一面 ,更有各自的界限。法是一种常见的制度规范 ,正义是一种高层次伦理规范 ,而法律正义则是融合了法和正义两种要素的第三种规范。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 ,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有形正义和正义中的强者。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 ,是高层次法律规范 ,是区别于恶法劣法的良规良法 ,是理想和现实相结合的法律规范。明辨三者的界限 ,方能洞知法有良恶优劣的分别 ,完整地认知法的面貌 ,倾力于建设以良法美制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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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规避效力的传统观点,是看所规避的是内国法或外国法,是强制性还是禁止性规范。本文认为,有关法律规避效力的传统观点忽视了法律固有的对正义价值的追求。要做到这点,法律规避的效力除了要看规避的是内国法或外国法,是强制性还是禁止性规范以外,还要分析所规避的法律规范是否足以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能够实现,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其规避的事由是否正当或值得同情,其规避行为是否预示或促进法律的进步,即法律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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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类型都为法律规范适用对象标准的表达形式,基于两者的不同特性,则有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形式或法律适用方法。以概念表达的对象标准通常为事实构成要件,其强调确定性、安定性,但概念思维即通常所称的逻辑涵摄,在司法裁判中过分注重事实归类或形式正义,而忽视个案正义的价值关照。以类型表达的对象标准,着重树立某种中心价值,其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相应地,类型思维则是一种价值导向性思维,其注重规范与事实的"意义"关联,关照个案正义。对于两种思维方式的比较研究,有重大的法学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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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种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适用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完全否定或限制适用都是不可取的,应当不断改进它。本文指出传统冲突规范强调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倾向于形式正义的价值选择,而现代冲突规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更加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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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宏大风格是美国著名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尔·卢埃林提出的旨在取代形式主义法学的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法官承担着双重义务,既要执行法律,又要追求公平、正义;如何平衡和协调这两种义务是一门高超的司法艺术。强调法官的情境感悟,主张灵活解释法律,关注规则背后的立法理由,坚持对规则的适用不得超出规范目的,是这一理论的核心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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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之关系辨正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法律正义在中外自古都是一个高度抽象、有着丰富涵义的词汇,它以一定的法律价值给予说明."正义"虽然也是法律的价值,但它是对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进行辩证综合后的抽象性价值.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相比,"正义"是更高层次的价值.法学界通常把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作同位概念看待,这是一种概念使用上的逻辑错误,"公平"与"正义"并用就是如此."公平正义"虽然在概念使用上没有逻辑错误,但这容易导致唯"公平"才"正义"的误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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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合法性原则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而哈特通常被认为对此提出了"工具性的反对意见",即这些原则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从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以指导行为的反思中派生出来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讲,这种传统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哈特从未将其关于合法性原则之工具性论证理解为对其内在道德价值的否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