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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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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2.
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一统天下,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核心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剖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与建构路径。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6,(4)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法律的儒家化(礼法结合)。它作为一个体系,从汉至清二千多年间,其发展过程大致为分为开始、发展、成熟和延续等几个阶段。理解和掌握这一过程的基本线索,是学习并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就此作一概述,供自学同志参考。一、两汉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魏相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法经》,开重刑主义之先河。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秦朝在立法上以法家的“法治”为依据,用“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重刑主义统治政  相似文献   

4.
劳善资恶的认识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在黑砖窑事件后,被学者上升为法律伦理化,亦即立法的道德介入。这是各国在社会发展中都曾面临的课题,诚信原则的确立就是道德介入法律的典型表现之一。对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其目标,当前我国部分劳动法学者却给出了与西方历史经验截然不同的解读:西方历史经验显示,道德介入法律是让法律从抽象走向具体,以填补法律漏洞;我国部分劳动法学者则相反,认为法律伦理化应从具体走向抽象,否定现行法律秩序。我国劳动立法当前正处在道路选择的十字路口,向前可以巩固社会本位这种多层次的调整模式,向后可以退回国家本位的单一层次的调整模式,而这如何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道德是否能适当地介入劳动立法。  相似文献   

5.
从中西立法看道德的法律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道德的法律化是中西立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 ,其实质是把一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把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但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中 ,那些被法律化的道德必须是能够为社会的主流所接受和践行的道德 ,应注意避免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6.
丧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礼制和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影响很大.服制是刑事法中定罪量刑的前提和重要标准,服制案件的处理主要从亲属关系的远近出发,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原则.具体的表现就是以尊犯卑,处罚很轻甚至免除处罚;而以卑犯尊则处罚很重.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重要体现,充分反映了封建法律维护尊卑等级秩序的主要特征和儒家化、伦理化色彩.  相似文献   

7.
吕怡维 《法学杂志》2018,(3):124-130
中华大地早期国家"立法设刑"的目的是"治民",统治者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民众是被治理的对象,法律则是治民的工具。在儒、法两家为主的先秦时期统治指导理论中,上述理念都是一致的。虽然自先秦以来,"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一直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据有一席之地,但即便是一直主张"以民为本""民贵君轻"的儒家,也从未认为民众不是居于受"治"的非主体地位,因而传统文化中的"以民为本"在历代统治者心目中仅仅是一种治国理政时的策略和手段,这种形成定势的传统思维作为历史积淀对新中国的法治进程一直发挥着负面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强调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与中华传统文化具有本质上不同的"以民为本"的理念。将"立法为民"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性原则,写入了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又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确定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进一步确立了以"立法为民"作为立法目的这一新时代的新思维,完成了立法目的历史性大变革,在中国法治思想的发展史上具有极为重大的历史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将发挥重大的现实作用。  相似文献   

8.
邱玉梅  王喆 《时代法学》2012,10(5):32-38
方孝孺的"民本法治"思想是黄宗羲等晚近思想家提出民主法治理念的基础,他结合儒家"仁政"理论,主张"君职"、"立法利民",这在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当代民主法治建设重要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  相似文献   

9.
本文提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应为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经义与法律的结合"应该是中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而不是"礼法结合".这是基于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三个过程等因素决定的.文章认为,我们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的命题,不仅是为了揭示历史的客观事实,而且是为了说明文化现象的隐蔽性.  相似文献   

10.
《立法法》第72条第4款将"立法需求"作为一个衡量设区的市立法权获得实际行使"资质"的法定裁量因素和事实基础条件,使之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但却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此,在《立法法》的解释和实施中,立法需求不仅成为针对设区的市,而且成为各种立法主体特别是立法职权主体在评判立法项目及其制度设计的全过程中的目标指向,具有了普遍意义.在其本源和生成的过程中,立法需求导源并依次来自利益需求和价值需求.作为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制度供给需求,不为既有的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机制所有效满足的情形下,同时不为已然的法律制度所切实对应,即转化为对法律规范的变革、创设的需求,并因此产生立法参与、立法表达和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构建和提供某种新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机制的需要、愿望,此即立法需求.  相似文献   

11.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历史上,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通过对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的探析,我们可以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寻找现代法治的相关元素,从而寻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  相似文献   

13.
和谐语境中法的宽和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和谐"-语在当代中国社会话语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应该彰显其"宽和性"的特征.这既有其历史基础,法哲学基础、法经济学基础,又有其现实意义,促进法自身的发展、发展法学理论、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立法中法的宽和性主要表现为:立法的有限性,立法应体现人本主义法律观,公法、私法、社会法都应该体现和谐与宽和.  相似文献   

14.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又称法律儒家化或礼教法典化,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法的内容渗透着儒家的伦理精神。在中国法律伦理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  相似文献   

15.
王杨 《中外法学》1999,(2):110-114
<正> 一、南京国民政府社会本位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是以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他的多篇文章中都曾指出“三民主义为建国工作的最高原则”和“立法方针”,在国民政府的立法过程中不同派别的政治家、不同立场的法学家往往根据自己的了解和各自政治的需求,对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做出了不同的现实主义的解释。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产生于中国近现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条件下,救亡图存,反帝反封建是其思想主流,具有鲜明的革命实践性的特色。此时,席卷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社会本位立法原则和法律社会化倾向,对孙中山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在很多方面与孙中山的政治、法律和经济主张不谋而合。因此,他积极地顺应了这一世界趋势,并借鉴和吸收其中的一些理论原则,形成了自己的以国家自由观和集体平等观为理论基础的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体系。  相似文献   

16.
"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项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影响了中国二千多年的立法。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作为体现儒家思想、维护封建家长制统治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新中国已作为封建糟粕被摒弃。但从现代法治社会的眼光审视,其对社会最基本的人伦血缘关系的承认与关怀,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本文认为研究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现实价值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16,(4):218-244
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以来腐败治理的重要转折点与战略机遇期,积极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战略转型与体系化构建,实现反腐败立法由形式治理向实质治理功能的转化,是破解当下"中国式"腐败治理困局之关键。科学评估反腐败立法治理能力的状况,确立"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在国家腐败治理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创新由国家法与政党法"二元"规范体系与衔接机制,创立国家腐败治理基本法、分步推进体系完善,是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明确立法原则,实施功能立法,公布立法清单,实施重点化构建、系统化推进、协同化衔接,形成以《反腐败法》为中心,重点预防性立法为支撑、控权性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立体化、综合化的反腐立法体系,是中国反腐败立法之体系化构建的核心。  相似文献   

18.
习近平的立法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把当代中国立法发展放置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个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总方略中加以认识和把握,深刻阐述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等当代中国立法发展领域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形成了大变革时代进程中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化的立法理论逻辑,因而是指导和推进当代中国立法发展及其现代化的科学指南。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古代社会,自"匿名信"诞生之日,就在一个"禁"字中演变、延续、发展。历代封建统治者对"匿名检举"采取了禁投、禁受、禁奏、禁审的立法原则。为排除异己,钳制百姓思想与行为,封建君主大多鼓励告发奸人,这与严禁"投匿名文书告人"互为冲突。两种看似矛盾的法律同时存在的原因何在?统治者在"权与法"之间是怎样权衡的?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18,(3):105-117
对处在法律与道德调整领域交叉点上的文明行为进行专门立法,是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传统议题的新实践。鉴于法治与德治属于两套独立的治国方略,在文明行为立法中不能将推进道德建设设定为立法目的,否则会步入道德法律化的误区。设区的市进行文明行为立法在现制之下的合法性存有瑕疵,需要全国人大对此作出解释或者制度安排。文明行为立法应当以属于"义务的道德"和"公共事务"的文明行为为限,既有立法的调整范围过于宽泛。既有文明行为立法规范普遍存在法律后果缺失、行为模式表述不明确及多为准用性规范等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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