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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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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办案的有力手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在公安办案实务中存在留置的适用对象扩大化等滥用留置权的问题,而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传的使用率却一直偏低。怎样规范留置的适用,真正发挥拘传的作用,成为公安机关办案实务中的一大课题。  相似文献   

2.
留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办案的有力手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在公安办案实务中存在留置的适用对象扩大化等滥用留置权的问题,而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传的使用率却一直偏低。怎样规范留置的适用,真正发挥拘传的作用,成为公安机关办案实务中的一大课题。  相似文献   

3.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以及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是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职权,这种职权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属性,对被留置盘问人的人身具有强制性。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当适用留置盘问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治安管理的衔接混乱,且存在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可能。明确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完善此制度的前提,应当从立法角度对留置盘问的适用条件、期限、程序以及监管进行明确规定和完善,使公安机关在采取这种强制性手段时实现规范化和法治化。  相似文献   

4.
浅议适用留置盘问的条件及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适用留置盘问范围过宽的问题。理解留置盘问的条件是正确适用它的前提。把握适用留置盘问的条件应从相关法条的文理、现有证据能否表明“嫌疑”以及是否立案三个方面进行。此外,还必须注意适用留置盘问的法定程序要求。  相似文献   

5.
公安机关在治安传唤实践中,基于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传唤程序后,不能再进入留置盘问程序,采用留置盘问程序后可再进入传唤程序。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第二次传唤,但为了保证传唤的顺利进行,建议引入找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制度。  相似文献   

6.
本文概要阐述了“留置”的涵义、适用范围,分析了公安机关在使用留置措施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7.
随着留置权的广泛运用,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不少。其原因一是由于执法者对留置的法律规定不是很熟悉,二是由于执法者的法制意识不是很强和人权意识较为淡薄,三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很明确,以致于公安机关为了延长办案时间随意适用留置。执法者只有正确理解留置的法律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增强法制意识和人权意识,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正确适用留置。  相似文献   

8.
留置盘问权是《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当场强制扣押违法犯罪嫌疑人 ,对其进行讯问查证的重要权力。留置盘问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性质 ,其具有当场性、临时性、嫌疑性的特征。为在实践中正确适用留置措施 ,避免适用不当给公安机关带来负面影响 ,有必要对留置这一强制措施的性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问题 ,在相关程序法中予以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9.
公安留置行为是对被留置人人身自由进行短期限制的一种行政强制。由于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公安留置行为性质的认识不一致,造成该行为在实践中被大量地误用、滥用。公安留置行为应定位于行政即时强制,针对紧急事态而设立,其实施应符合行政法上的适合性、必要性、比例性原则。对公安留置的现有立法规定必须从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制度完善,以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维护法治尊严。  相似文献   

10.
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到合理、合法运用盘问、留置措施,关键要准确把握好特定性、限定性、广泛性、两重性、特殊性、规范性六个特性。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留置权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牵连关系应作出宽松的解释。我国的留置权适用范围应该适当扩大,可分为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并规定不动产出租人、营业主人的留置权等特殊留置权。  相似文献   

12.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标的物在实物形态上的灭失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消灭;混同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消灭原因,但在留置权与质权或抵押权混同时只有在它们所担保债务同一时方发生留置权消灭的效果;留置权可基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占有的一时丧失并不能导致留置权的消灭;相当“人保”而非“物保”的提出须以债权人接受为必要而消灭留置权;债权清偿期的延缓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相似文献   

13.
不同于质权和抵押权,留置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与海商法等法律构造了现行的留置权规范体系,在成立要件上表述不一,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明确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对认定留置权是否成立及其对外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就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取了扩张性的法律设计,同时规定了留置权强大的优先受偿效力.而这种结合并不具备充分的理由.在<物权法>第239条规定的前提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该进行限制."留置的权利"制度的提出与独立是解决我国留置权立法问题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15.
大陆法系的留置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学者们看法不一。一般认为有债权的留置权与物权的留置权之分。其实,如果我们从留置权的产生、效力和消灭这三方面来看,实质意义上的留置权属于物权,它表现了很强的物权性。  相似文献   

16.
美国的担保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担保权益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担保权益产生的效力渊源,将担保分为协议担保、法定担保和判决担保;依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将担保分为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每一种类的担保都有特别的含义,不同种类的担保要遵守不同的规则,并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带来不同的后果。  相似文献   

17.
考察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海商法及国际公约,船舶留置权的优先位次一般均被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我国《海商法》也是如此。然而这种立法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船舶优先权恒定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这种立法并不妥当,权利人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也不同,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效力应优先于船舶优先权。  相似文献   

18.
在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 ,经常遇到留置权问题 ,很多国家法律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海商法》对货物留置权的主要规定体现在该法第 87条和 88条之中。由于规定比较笼统 ,加之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所具有的复杂性 ,使理论和实践对留置权问题产生了不同理解。本文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性质、范围、留置权与诉前扣货、般舶留置权与货物留置权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海峡两岸留置权制度之比较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比较、分析了海峡两岸各自的留置权制度立法在留置权概念、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及留置权消灭和行使上的差异,指出了两岸立法各自的优点和劣势。认为台湾留置权制度有了许多先进的作法值得借鉴。以后在大陆对留置权制度进行立法修改时,可以借鉴台湾立法中已经成熟的经验,使祖国大陆留置权制度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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