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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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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东昱 《中国人大》2011,(18):26-26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对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图为陕西省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为6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减刑、  相似文献   

2.
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当前,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脱漏管后如何收监执行,已成为一个令实务部门感到困惑的问题。因此,期待立法机关完善关于收监执行的条件、程序和对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  相似文献   

4.
2005年7月至9月间,衢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项审议,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督,促使8名监外执行的罪犯被依法收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震动。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相似文献   

6.
暂予监外执行续期或收监程序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出现了法律衔接的一个空白:全国对此没有统一性规定,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又各不相同,有的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甚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明确司法局作为程序启动主体的职责,制定全国性的统一规定能系统性地解决此问题,有效防止暂予监外执行蜕变为"永久监外执行"。  相似文献   

7.
司法     
《人民政坛》2014,(3):5-5
最高检:2014年将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据检察日报2月24日报道,中央政法委日前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变更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  相似文献   

9.
曲波 《中国发展》2011,(Z1):55-58
该文根据对云南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管情况的调查情况,论述在刑事法治领域改革与完善非监禁刑制度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并分析了云南省昆明、玉溪、丽江、昭通、保山5市及重庆、成都、青海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罚金刑的成绩与问题,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本文基于女性罪犯在监外执行中利用生育机会规避刑罚执行的具体实例,提出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妨碍了刑罚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应通过调整监外执行的效力为中止执行,堵塞制度漏洞;针对当前保护女犯生育权的主流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应从维护刑罚目的出发,对女犯生育权给予必要的限制,制度措施包括:考察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提高女性罪犯的生育门槛等。  相似文献   

11.
前不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条有关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涉及进一步明确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的适用条件,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的程序等内容。  相似文献   

12.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行刑过程中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既关系到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关系到罪犯正当权利的保护。鉴于目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4.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并未改变刑罚的种类和内容,对该类罪犯适用假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性质的肯定,也是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可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假释的适用率。有效地判断该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其适用假释的基础,实践中的立法和案例则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法律化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15.
邢娜 《前沿》2012,(23)
具有中国特色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模式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已经确立.但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是肯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理过程的监督.只有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才是检察监督权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6.
阿计 《民主与法制》2014,(14):40-41
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对刑法的适用作出4个法律解释外,也首次对2012年3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3个法律解释。其内容分别是: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的解释,关于被害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解释,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的解释。  相似文献   

17.
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的划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是否具备社会化行刑条件这一标准,假释制度、缓刑制度与管制刑制度完全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部分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不具有社会化行刑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杨必军 《传承》2010,(9):128-129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管理监督交由基层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群众监督考察相结合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由于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监外执行的特点、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的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管理监督交由基层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群众监督考察相结合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由于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监外执行的特点、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的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实质为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具有对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的社会工作的属性。在社区矫正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都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我国社会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和监督队伍的建设,以强化监督工作,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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