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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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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笔者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遇到这样一件案例:四川省资中县某国有企业在1990年房改时,采取调整与出售单位自管房同步进行的办法,方案经厂职代会通过并经县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房改时,该企业同意甲与乙交叉买房,同双方分别签订了出售公房协议书,并交清了房款,但因故甲乙未能互搬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我弟弟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 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矿产主管部门吊销了他的采矿许可证,但他仍然继续开采矿产。最近, 矿产主管部门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为由,将我弟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 责任。请问,对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文法  相似文献   

3.
如何鉴别共同犯罪中具有矛盾的供述与辩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2006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郑毅通过某村村主任张海仁与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区在该村土地上)总经理王某私下签订了在该村矿区内定点承包开采铁矿石的协议。因该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在偷偷开采了几个月后,2007年10月,郑毅在该矿业有限公司和"-3地安监部门的制止下无法继续开采。在明知采矿协议不具合法性的情况下,张海仁从郑毅处取得采矿协议后,先通过伪造村支书杨某的签名(经笔迹鉴定认定)把协议一方主体由郑毅变更为该村,然后又将协议中约定承包的采矿点以5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的吴永胜。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在自己租用某村土地上开采条石并对外销售。重庆市某国土房管局先后三次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犯罪嫌疑人王某仍以各种理由继续开采直至该石厂被某区公安局查封。经统计,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开采并销售的条石价值人民币330余万元。经重庆市某区国土房管局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无证开采的条石系建筑用砂岩,属于非金属矿产类;另外,其开采条石破坏的土地达14.64亩,均系基本农田。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基本农田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相似文献   

5.
人民司法1993年第3期刊登了高清江同志《该〈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文(以下简称《高文》)。案情是某村经联社经批准在某海域开采贝壳,在开采过程中与某渔村发生纠纷,县政府召开了由双方所在镇领导和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办)参加的协调会,并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重申该县1969年对上述海域管理权属的处理决定仍然有效。并决定由县矿办依照有关程序收回已核发给经联社的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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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某村经联社集资购置了一艘机械采壳船,在经批准允许开采的海湾开采贝壳。开采过程中,与某渔村发生了纠纷。5月3日,县政府召开了由双方所在镇领导和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为县矿产办)的同志参加的协调会,并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重申该县1969年对上述海域管  相似文献   

7.
[案情]1999年5月,钱某前往某武馆学习武术。7月26日下午,武馆教练陈某教授钱进行“前手翻”武术动作的训练,并要求钱某独立完成该动作,由于钱未掌握该动作的要领,肩着地受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作石膏固定复位。后由于钱某骨折处“石膏内移位”,进行了钢板螺丝钉固定手术,共  相似文献   

8.
2007年以来,山西省盂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各村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盂县国土资源局狠抓内部管理,积极建章立制,完善国土资源监管网络,加大巡查力度,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县非法、违法采矿事件频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县矿业生产秩序实现了历史性的好转。2008年以来,盂县虽然出现一些零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但均在开采初期就被县国土局发现并制止。  相似文献   

9.
山西省平陆县东沟煤矿位于平陆县东部曹川镇下坪村境内,是曹川镇办集体煤矿。2003年12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换发了1400000331487号采矿许可证,批准井田面积2.5953KM2,开采太原组10#煤层。保有地质储量218万吨,可采储量150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剩余服务年限11.9年。该矿始建于1986年,利用井田北部一对斜井开拓井田,一直以来采用短壁巷柱式采煤方法,使得资源回收率  相似文献   

10.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相似文献   

11.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  相似文献   

12.
1995年2月,广东省H县发生一宗引起人们关注的劳动争议案。那是H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和H县法院在《劳动法》施行后第一次操“正步”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法院开庭审理时,仲裁委和县总工会均派员参加旁听;我作为用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活动。该案基本情况如下:H县一全民所有制中型化工企业某工业(集团)公司(下称公司),经县劳动局批准,于1992年11月五日录用某甲为合同制工人,双方订有劳动合同。某乙于1994年四月间从县内另一企业调入公司,成为公司固定工、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甲乙在公司锅炉车间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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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王某是某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中共党员。1998年9月至2002年1月,该单位因经费紧张但又急需周转资金,经集体研究后,未经金融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单位名义向一私营企业筹借21万元资金,用于单位业务支出,并按同期银行利率的一倍向该私营企业付息。案发时,所借本金及利息均已全部支付。有人认为,该单位高出银行同期利率擅自向他人借款的行为,属于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行为,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王某的纪律责任。请问,这种认识是否正确?读者田建泽田建泽同志:从来信介绍的情况看,该事业单位为解资金周转之急,以单位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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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韶峰 《法制与社会》2013,(24):171-172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能源开采为主的勘测采矿类活动项目的开发强度逐年增加,伴随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于是,寻求一条在环境保护条件下可持续发展的进行勘测采矿至关重要。本文就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形势下进行合理勘测采矿的方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勘测采矿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为工程更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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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最近重申:工商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国家计委在其计价费(1996)65号文件中指出:1988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另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规定私营企业要向工商部门交纳管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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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部孙恒虎博士等最新研制成功一种矿山充填采矿新技术——金属矿山全尾砂全水固化充填材料及充填工艺。充填材料中的固化剂的主要原料是石灰石、铝钒土等无机原料,来源广泛,成本低,无毒无害。该技术可广泛应用于各类金属矿山的充填采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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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公司,成立于1956 年10月,2004年经县企业改制办公室批准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至今具有近五十年的施工历史。是一家工民建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承担16层以下,单跨24米以下、高度为50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建筑施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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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据某媒体记者报道,2000年,某县许多群众反映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简称城建公司)在2003年改制期间,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该城建公司成立于1984年,原为事业单位,1992年改为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2月,城建公司根据该县《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决定改制为民营企业。随后,城建公司委托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1年9月30日。2001年底,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县国资局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为:城建公司资产总额1557.3万元,负债总额1571.75万元,净资产为负14.45万元。加上剥离资产,实际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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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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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许某于1985年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了一间个体餐厅,在未经城建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许某私自占用某区一块地皮建起了这间餐厅。原告卫某系南方某省一养蜂专业户,1986年春卫某来该市放蜂,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指定其在距许某餐厅不远处的一片松林中放养蜜蜂。卫某在指定地点放置了40只蜂箱,开始放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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