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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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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旨在发挥案例“活教材”作用,将少捕慎诉慎押引向深入,实现检察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文章通过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阐述,系统分析5起典型案例对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的借鉴作用,同时对实践中存在的司法理念尚待统一、政策落实仍待精细、适用界限有待厘清等问题进行简述,进一步提出更新理念、凝聚办案共识,优化制度、搭建“四梁八柱”,聚焦办案、细化标准指引,创新机制、发挥科技优势等措施,希冀为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精细化的政策指引。  相似文献   

2.
在“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下,取保候审制度大幅修改,特别是适用条件由过去的“可以”改为“应当”,体现国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取保候审,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与体现。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对于取保候审的性质定位、取保候审的程序及救济保障仍缺乏应有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取保申请缺乏程序保障,权利被侵害也得不到任何救济。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应当将取保候审确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确立令状中心主义,赋予取保候审救济保障。  相似文献   

3.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有着三重生成逻辑:在历史逻辑上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延续传承,在政治逻辑上是对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贯彻,在实践逻辑上是对刑事司法领域改革探索的总结提炼。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政策内涵进行创新诠释,首先应将“少捕”理解为是公检法的共同任务,在报捕、批捕和决定逮捕每个环节都应尽职守则、协力配合,并将“少捕”从轻罪延展到部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其次,明确“慎诉”的适用对象既有自然人犯罪还有单位犯罪,从立法修订和司法指引多个层面激活起诉裁量权的各种行使方式,并在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慎用抗诉权;最后,落实“慎押”政策除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应对拘留后羁押做好监督,同时将“慎押”中的“押”扩张解释为未决羁押和已决羁押,分别与“少捕”和“慎诉”呼应,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的人权司法保障。为了实现政策的落实落地,须从观念、制度、机制三重路径作出努力,做好从治罪到治理、从关人到管人、从专识到共识的观念转变,建立完善听证制度、合规不起诉制度和羁押替代制度,优化革新绩效考核机制、捕诉押必要性审查量化机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试点改革主要是由外部力量推动的、自上而下的、检察机关主导的,具有预防企业犯罪和保护企业及企业家的政策面向。当前,企业刑事合规可纳入刑事政策的范畴,藉由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目的管道进而影响到刑法规范的解释与塑造。当前立法的缺失和实践的保守,导致合规刑事激励不充分,亟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发掘刑事合规激励的理论潜力、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尚在探索,刑事合规适用对象、激励机制、制度目标等顶层设计问题,既需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也需要契合刑事法治深度,从而促进实践走深做实、刑事合规制度化。  相似文献   

5.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有效推进了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也面临着难点问题:在操作性层面,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缺乏统一标准、非羁押强制措施难以实现有效管控;在观念性层面,对羁押逮捕存在认识误区、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思想仍未破除。以上问题给司法机关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造成了无形障碍,建议从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模式、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转变重打击轻保护倾向等方面加以破解。  相似文献   

6.
经过三十余年的探索,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目前该项制度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司法机关判断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开展教育矫治等方面提供重要依据,但其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为有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明确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完善并统一社会调查内容,引入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价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  相似文献   

7.
“颂系”法律文化传统是传统德治观念引导刑事强制措施的结果。其起于汉初,盛于唐宋,延至明清,既表现为通过对涉罪轻重、官贵身份、生理弱势等因素的权衡,构建出宽严有等的强制措施规范制度;也表现为对“个人利益-农本经济-社会秩序-政权稳定”递进逻辑的思量,做出因时施恩的诏令。这一历史现象背后,是古人在强制措施适用上慎刑的体现,也是古人在面对矛盾交错、灾异多发时,加强德治观念在强制措施领域的渗透以追求社会实效的思维体现。该传统影响至今,表现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下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为强制措施司法实践提供了中国智慧和历史警示。  相似文献   

8.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起源于美国,已逐渐具有全球化的趋势。中国对企业合规问题日益重视,但是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仍然属于制度空白。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民营企业的整体规范性较差,且具有脆弱性,刑事法律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企业生存方面均呈现出不足之处。刑事合规制度能够将国家的刑事监管责任部分内化为企业的管理责任,具有教育问题企业、节约司法资源、减小司法社会负效应的积极意义。鉴于中国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应明确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内涵,构建刑事法律对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推进民营企业自主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  相似文献   

9.
优化法治环境是对民企保护的应有之义,针对涉民企犯罪案件的办理最高检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发现,当前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民企犯罪案件适用能力尚有欠缺。针对民企犯罪案件存在的特点,分析“附条件不诉”和“合规不诉”制度的优缺点,就两者的理论制度适用于民企犯罪作对比剖析,结论是在不改变现有刑法框架体系的前提下,后期的附条件不诉制度的设计更应该注重程序体系的构建,并且以此为契机推动行政监管领域制度的升级。  相似文献   

10.
由于刑事羁押制度的缺位,当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必须从根本上加以变革。通过国内外对比分析,笔者以为,地位独立、捕押分离以及法院主导程序应是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对构建中国刑事羁押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1.
羁押听证作为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重要探索,其制度承担着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重任。通过对羁押听证概念的厘定,在分析其价值的基础上明确司法实践中运行的现实条件。通过检视羁押听证制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运行状况,发现该制度运行存在刻意回避审查重点,在程序启动上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而当事人启动缺乏刚性规定等问题。为适应办案需求,贴合司法实践,提升适用效果,应细化羁押听证程序中审查重点,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适当控制,明确当事人合理启动条件,重塑以证明责任与证明程序为核心的证明规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一直以来在经济犯罪追诉上存在较大困难,刑事合规可以完善经济犯罪的治理方式,在当前政策指引下,刑事合规正在我国本土化发展。但在经济犯罪追诉的司法实践中,以单位犯罪追诉的案件数量过少、案件的诉讼时间过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时间过长等突出问题,形成了刑事合规本土化发展的困境。为突破困境,可以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的裁量权、降低经济犯罪中涉案企业责任人的羁押率、加大对经济犯罪中涉案企业责任人的缓刑适用力度等方式,推动刑事合规的本土化发展。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是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并服从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总体价值目标.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的研究,既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也有助于构建有别于成人司法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经历了依附期、显现期、成型期三个阶段,其少捕、慎诉、少监禁、双向保护的核心内容蕴含着丰富的少年司法理念.在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案件所形成的“捕诉监防一体化”权力运行模式下,应当注意福利性和惩戒性相结合,强化有关配套设施建设,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14.
我国企业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合规计划的匮乏已经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生存和发展。单纯介绍和移植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需要,构建中国式刑事合规迫在眉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构建中国式刑事合规的绝佳契机和重要突破口。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都属合作型司法模式,均因预防必要性降低而得以从宽,均是诉讼经济的产物,二者在理论基础上具有同源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刑事合规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为主导,通过建立单位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涉罪企业合规承诺、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构建中国式的刑事合规,重塑检察机关预防企业犯罪的角色,推动检察职能由注重事后、消极预防向事前、积极预防转变,成为企业治理结构变革的推动者,丰富检察权内涵,进而推动检察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角色的重大变革。  相似文献   

15.
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防控刑事法律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犯罪风险防控能力,还对整个企业起着综合性的积极效应。伴随全球化进入瓶颈期,我国企业不仅需要应对国内刑事合规风险,更要面临着愈加严峻的海外犯罪的刑事合规风险。我国企业的刑事合规路径应当从法律手段和内部治理两方面进行建构,立法方面,扩大单位犯罪范围,赋予企业合规义务;司法方面,完善单位犯罪出罪量刑机能,准确进行定罪量刑;企业内部,摒弃理念化的刑事合规,完善犯罪内控机制。法律手段和内部治理双管齐下,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刑事悬赏制度虽然已经有法可依,但存在单一化启动的缺陷,实质上是“依职权式刑事悬赏”;公民个人刊登悬赏通告缉拿凶犯,即“民间刑事悬赏”,是新近出现的现象,它具有双重属性,需要建立合理的配套制度方能发挥其优良的效用。把握两者的结合点,融合“民间刑事悬赏”与“依职权式刑事悬赏”,建立具有“依职权”和“依申请”二元启动模式的刑事悬赏制度,应当是我国刑事悬赏制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7.
民族问题在全球化进程中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历史上形成的“少捕、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是正确处理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体现了对少数民族的人文关怀和司法宽容,在实践中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认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这项刑事政策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新形势下,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基石,关注“两少一宽”政策的刑事法律化,丰富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内涵,充分发挥各少数民族固有资源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历史上形成的“少捕、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有其相当的合理性,体现了对少数民族的人文关怀和司法宽容,在实践中得到了包括西北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族公民的认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这项刑事政策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新形势下,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基石,关注“两少一宽”政策的刑事法律化,明确“两少一宽”并非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全部,丰富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内涵,促进法治和其他正义而有效的社会控制资源的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功能,不应忽视包括西北少数民族在内的各少数民族固有资源在控制犯罪中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9.
企业刑事合规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体现在认罪悔罪乃至认罚上。如果没有这一点,检察机关就不能允许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从美国暂缓起诉制度来看,也坚持了以认罪乃至认罚为前提这一要求。应当将企业刑事合规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进行制度设计,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本身就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重新出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解释,明确企业犯罪主体的认罪认罚从宽之适用程序,解决涉案企业重罪适用合规改革的难题。同时,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第三方监管与评估作出规定。按照这一思路,就无需修改《刑法》,也遵循了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内在系统性。  相似文献   

20.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已初见成效。当前,只有及时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回应,并将其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才能令其从根本上得到社会认同,进而稳定预期、树立信心。对民企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是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宽保护的正当基础,合规是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企业合规为民企刑事司法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回应:合规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调查和惩罚犯罪;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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