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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从民法角度看,肖志军事件所包含的当事人有李丽云苓人、肖志军、医院、李丽云的父母。卫生局不属于本案中民事关系当事人。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他们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肖志军与李丽云构成法定代理关系,肖志军未能做出理智判断,造成李丽云死亡,属未尽代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医院未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肖志军事件”反映出当前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同时也暴露出如今医疗法法律法规的缺失。在对该事件进行思考之后,本文认为制定医疗基本法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浅析了当前医疗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对医疗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从三个方面试图提出了制定医疗体系基本法的构想和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曹林文在2007年11月26日的《燕赵都市报》上著文说,11月21日,湖南衡阳男子肖志军因拒绝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做剖腹产手术,致使其妻李丽云不幸死亡。25目,死者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向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肖志军和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责任。在这起悲剧的伦理讨论中,有人说患者的生命权高于一切,无论如何。医生不能眼睁睁看着一个可以救治的病人死在医院。这话听起来很有人道情怀,但却是脱离现实的幼稚空想:世上没有绝对的权利。任何权利都相应地受到某种约束。有人说医生在情况紧急时应有手术决定权,可谁来判断和界定“情况紧急”?手术决定权中的医疗风险又由谁来承担?  相似文献   

4.
悲剧何以发生?——评李丽云及胎儿双亡事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妇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了医院后,肖志军拒绝同意手术治疗,医院坚持不签字就不手术,结果导致李丽云和胎儿死亡。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在医生面前逝去,无疑是一种悲剧。悲剧之所以发生有多种原因,包括肖志军因贫穷等带来的固执、医院对生命的漠视、制度的粗疏以及医患双方的不信任等。  相似文献   

5.
2007年发生的孕妇之死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两年时间过去,该事件至今未有定论。笔者认为,死者丈夫肖志军因违反法定救助的作为义务,治疗医院朝阳医院及其治疗医师因未以患者生命权利为先及时进行推定承诺,均应对孕妇之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肖志军"拒签"致孕妇死亡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本文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所引出的争议进行了法理探讨。  相似文献   

7.
丈夫拒绝签字导致妻子死亡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肖志军因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成立不作为;刑法应偏向患者利益,在医疗领域中采用风险增高理论来判断因果关系;在拒签时,肖志军认识到了妻子死亡的具体危险性,这决定了他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在社会救助体制缺失时,刑法期待通过强化个人责任而确立"全力救助患者生命"的价值导向。  相似文献   

8.
在患者处于危机情形时,医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患者负有紧急救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不得与患者自己对于治疗的决定权相冲突;在患者无法行使治疗决定权的情况下,医院的紧急救治权也不得与患者家属的治疗决定权相冲突。  相似文献   

9.
从肖志军拒签事件切入,在社会科学的背景下,本文具体分析了医疗法律中的知情同意、紧急情况、强制救治、亲属签字等某些微观制度的安排,力求在患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以及相关社会和制度背景下展示这些制度的实践意义和可能后果;分析了患者无法回避的责任;并针对中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新闻背景: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怀孕41周的22岁女子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医生检查后发现孕妇及其体内胎儿均面临生命垂危,建议进行剖腹产手术。虽经各方多次劝说,其丈夫始终拒绝手术,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下"拒绝进行剖腹产手术"的字样。在医院常规抢救3小时后,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李丽云的母亲已经到京,提出追究肖志军和该家医院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张翔 《法律科学》2011,(2):51-58
随着家庭在氏族社会内部的出现,家庭身份便与氏族成员身份相互对峙,呈现出其最初的"私法人格"属性。在古代罗马国家,私法人格与家庭身份相互融合性;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为国家公权与家长权的动态对峙。及至近、现代社会,随着理性哲学的兴起,以及私人领域"社会"与"家庭"的分化,由于公法人格与私法中的社会人格具有共同的理性基础,在民法中被冠以"人格"的称谓;而私法中的家庭人格则因其妥协、包容的特性,掩盖了法律人格的理性基础,被民法从"人格"的概念中剔除,"人"、"身"两立的格局从而形成。相应的,人格与家庭身份遂成为近、现代私法领域人之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具备公法性质,但却兼含一些私法性质的规定。阐述具备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产生具备私法性质的海域所有权及海域使用权的原因,以及海域同时在公法及私法方面具有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宪法财产权条款是一国宪法确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地位的规范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是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但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采不完善的"保障+剥夺"二层结构,因而应予修正,改采完善的"保障+限制+剥夺"三层结构。一国宪法财产权条款所保障的财产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一切具财产价值的私法上的权利和公法上的权利都在其内,具财产价值的期待性权利乃至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财产也可以有条件地包括其内。宪法财产权条款为一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提供双重保障机制,即个别保障与制度保障、存续保障与价值保障,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在此方面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相似文献   

14.
公私法的汇合与行政法演进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杨寅 《中国法学》2004,(2):37-45
公私法的区分在西方各国行政法上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当代社会生活的实际使得公私关系出现了胶着与合作的一面,这引发了公私法的交叉与汇合,并在行政法领域有诸多深刻表现,中国的实践也不例外。但从历史背景和法律现实上看,我们的理论并不充分,公私法的协调也差强人意。鉴此,应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公私合作,梳理公私法关系。这般背景给中国行政法及相关理念引来了新的任务与思考。  相似文献   

15.
为私法正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的遗产,虽经蛮族入侵的打击,依然可以在中世纪复活,虽受自由主义的长期抵制仍能嵌入大陆法系,并在当代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对这种划分的每一次继受都伴随着权力的集中和扩张。十月革命使公法扩张、私法退却到达了它的逻辑终点,公法最终完成了对私法的征服和吞并。只有完成从自觉的法律向自发的法律、从创造的法律向发现的法律。从制定法向判例法的三大转变,才能明确私法的根本重要性,从而摆正法制建设中的公、私法关系。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判例的法律地位存在着遵循先例原则和成文法优先适用原则,但这两个原则都不是绝对的。判例具有创立新规则和增强法律的灵活性等作用。我国判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判例解释制度、判例公布制度、判例参照制度、判例统一制度。  相似文献   

17.
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回顾了公私法划分的历史 ,评析了学者们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根据 ,对公私法的含义进行了新的阐释 ,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的内在结构问题 ,划分公私法的直接根据是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 ,而法律调整的方法 ,基本上或主要地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明确这一问题 ,有利于澄清长期困扰法理学界的一些重要问题 ,以便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和实际生活的需要 ,选择最佳的法律调整方法 ,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If private law is defined simply as a matter of core areas such as substantive contract, torts, property or family law, it may be doubted whether European law has significantly affected national private law systems; or conversely, whether national private law is relevant to European integration. However, this paper argues that such conclusions are misleading: while there have been very few European interventions into the core areas of civil codes or the common law, the integration process has impacted forcefully upon deeper structures of national legal systems. Challenging the institutional embeddedness of national private law, European primary and regulatory law has remodelled (public) concepts of private autonomy, the realm of private governance and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rivate actors. How then to present and evaluate this indirect impact? Drawing upon concrete examples, this paper seeks first to understand this European challenge to the interdependence of national private law, borrowing from political science's analytical tool of multi-level governance to highlight the complex interrelations between European rights and regulatory law and national private law; and secondly attempts actively to assess the legitimacy of the impact of integration upon private law with the aid of the explicitly normative theory of deliberative supranationalism. However, precisely because Europe remains in a state of flux, and dependent upon contingent political processes, no final conclusions are drawn: as is the case with so many areas subject to integrationist logic, the contours of the ‘new European private law’ cannot be laid down in advance, and are instead a long and weary matter of cooperation and fine-tuning between national and European judiciaries.  相似文献   

19.
论水资源法律体系及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水资源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二者相互混合,不能分开。水资源的这两种属性决定了对其的法律调整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有宏观的法律制度,又有具体的管制制度。构成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主要有水资源宪法法律制度,水资源环境法律制度,水资源民事法律制度和水资源行政法律制度。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除了理论上的创新外,仍需对有关的法律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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