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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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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为标准。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形式上齐备构成要件,实质上对公私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这一标准对于抢劫罪普通犯和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都是适用的。加重犯本身无所谓既遂未遂,加重犯的既未遂实质就是所依附的基本犯罪的既未遂。  相似文献   

2.
根据犯罪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关系,可以将数额犯分为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数额加重犯的未遂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其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数额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3.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都很难在实践中起到统一作用,从法益的侵犯、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司法实践来看,采取相对的双标准说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4.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应当立足于危险性理论,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基于这种理解,行为人针对基本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共犯也就构成结果加重犯,一般情况下也要对加重结果负责。但是,如果行为人确实难以认识加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了其行为对加重结果的因果作用,则不应当要求其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5.
结果加重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个极具争议的概念,而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又是结果加重犯诸多问题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从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犯这两个概念入手,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6.
关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理论上,存在着传统说与区分说之争,传统说认为情节加重犯均无例外地存在未遂情形,均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分说则是将之分为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认为只有加重构成的情形才存在未遂形态。但是两种学说在实践中均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在提倡区分说的主流下,罪量加重构成概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精细化的划分,更有利于弥补以上学说的缺陷。  相似文献   

7.
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犯)而言,具有较为特殊的构成要件特征,由此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本文尝试从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入手,揭示出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构成方面的异同,以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8.
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并基于该行为产生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法定加重后果,刑法就此加重行为人刑罚的一类犯罪。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则是具体论述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问题。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包括其客观构造、主观构造及其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9.
结果加重犯的客观结构,理论上通常认为是基本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一行为双结果形态。然而,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实为一种双行为双结果的结构,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行为与后续行为累积造成,且基本行为本身蕴含发生重结果的风险。从主观结构看,结果加重犯也不似通说那样广泛,存在基本犯罪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或故意,及基本行为是过失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基本犯罪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的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此种情形只能成立该重结果的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买质竟合。  相似文献   

10.
情节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加重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两类,二者的区别在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超出了基本构成要件的范畴,而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则在基本构成要件之内;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是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是单纯一罪。  相似文献   

11.
对结果加重犯范围的界定应以一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关于基本犯罪引起重结果而被加重法定刑的法律现象作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此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通说所界定的这一概念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12.
结果加重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又是该问题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以犯罪中止为视角来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问题,则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形态可具体分为中止犯的结果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犯。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结果加重犯的形式、分类及结果加重犯的界限等方面对结果加重犯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结合我国刑法规定提出了结果加重犯的种类,并探讨了结果加重犯的界限、共犯与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14.
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直接因果关系或者相当于直接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其余量引起加重结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因果关系有事实限定与价值限定两种模式。对于结果加重犯中有介入因素的场合,需要综合定性和定量两种途径分析。针对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积极判断上要把握基本行为罪质大小,通过定性、定量分析介入因素,在消极判断上通过行为结果一体性被切断、基本行为罪责不能包容加重结果和基本行为本身不能包容加重结果排除因果性。  相似文献   

15.
从犯罪形态来看,“杀害被绑架人”的立法属于包容加重犯。包容加重犯是在基本的包容之罪犯罪构成之外,又出现了能够被刑法独立评价的被包容之罪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以包容之罪一罪论处,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包容加重犯的立法具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便于司法操作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如何适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绝对确定的死刑等一些问题。因此,包容加重犯的个别立法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设置包容加重犯的立法也应慎重。  相似文献   

16.
作为"加重构成"(全称"加重的犯罪构成")的不法事实的规范性评价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归结于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同时,加重构成也存在犯罪未遂、犯罪参与、犯罪竞合等犯罪形态。"量刑规则"(又称"严厉的刑罚事由")则不需要行为人认识,也不存在犯罪形态。区分这一对概念,对于贯彻责任主义、合理裁量刑罚而言,具有显著的功用。但是,唯有厘清误解,才能准确理解。这两个原本属于德国刑法上的范畴,学界在引入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读。严格来说,我国刑法不存在德国刑法意义上的量刑规则,但并不排斥我们采用这一概念术语来解说我国刑法规范。对于单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未遂)的情形,不能视为加重构成(未遂)。  相似文献   

17.
结果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前提的一种犯罪形态。从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以及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联系科学认识结果加重犯的内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客观分析其具体法定刑配置,可以看出,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配置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目标是应大致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加重犯是在基本刑以外由刑法规定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它由加重基础和加重因素两部分构成.现行刑法理论对加重基础类型的认识过于狭隘.加重基础除基本罪以外,还应当包括加重犯和非犯罪的事实状态.  相似文献   

19.
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基本构成与加重刑新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内容,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加重犯的基本理论要求.本文运用加重犯基本理论分析三者的关系,揭示其内在矛盾,以期为完善立法、指导司法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20.
结果加重犯是我国刑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论述对结果加重犯处罚的客观与主观基础 ,认为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即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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