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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对于配偶之间暴力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立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我国及其他主要国家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指出婚内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并主张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提出损害赔偿,且有必要加快反家庭暴力防治的立法,明确婚内暴力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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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5):165-168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足,现实婚姻生活中也有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需求,但不能用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修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离婚要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并行的两个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构成要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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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洋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12):54-55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人权、平等、发展等问题日渐重视,婚内侵权问题也受到了广泛关注。因此,本文对婚内侵权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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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蕾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5(2):63-66
随着大量婚内侵权案件的出现,如何完美的解决婚内侵权纠纷成为了急迫的问题。通过先驱对婚内侵权的研究,发现婚内侵权是有其特殊之处,但是究其本质仍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内侵权最佳承担责任方式。但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定过于简单,再加上我国国情是大多数家庭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导致损害赔偿无法在婚内侵权案件中实行。所以通过参考各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置,设想一套适合解决婚内侵权赔偿损害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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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预防和惩罚婚内的侵权行为,使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能获得及时救济,应当设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精神,而且可以更好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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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损害赔偿可行性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否定了婚内损害赔偿。这不仅违背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而且在实践中也遭到了法官肯定性判决的挑战。因此,完善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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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从民事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婚内性暴力侵权问题进行探究 ,以自然法之公平、正义理念为基点 ,通过历史分析方法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并对如何建构我国未来的“反婚内性暴力侵权之法律制度”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9.
鲁旸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4,4(3):47-49
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婚内赔偿能给予其切实的保护和救助。本文对家庭暴力婚内赔偿的现实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家庭暴力婚内赔偿的内容,并提出了构建家庭暴力婚内赔偿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55-61
网络语言暴力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不统一,应将网络语言暴力作为特殊侵权加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1.
反家庭暴力对策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家庭暴力的防治 ,必须建立完善的“配套工程” ,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治观念教育 ,提高国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维护正确的家庭观念 ,并将其渗透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只有立法、社会救助与普法相结合 ,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与消除家庭暴力。 相似文献
12.
李春斌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1,(4)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在现实生活中,国内外都存在着男性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现象。从表象上看,男性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存在着身体力量较小、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男性气质"不够突出等特点。但透过表象,这些特质都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是父权制社会的刻板印象,是男女不平等、性别关系不和谐的反映。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社会习得及现行法律有效救济机制的缺乏是造成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通过设立专门针对男性的庇护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专项立法,并通过在多元、多机构社会干预中对男性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问题的关注,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性别平等,从而构造男女平权的性别伙伴关系。 相似文献
13.
赵敏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9-54
警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的一线代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江苏4地10个派出所的调查,结果显示:警察对家庭暴力的整体认知状况、对法律干预的态度、对法定干预职责的理解等都有所改变和进步,但由于培训、立法、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警察机关的干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要重视警察防治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的培训,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委员会。 相似文献
14.
鲁旸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5):78-80
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 ,通过物质性赔偿和精神性赔偿实行家庭暴力的婚内赔偿已经具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和物质基础 ,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提高司法救济力度等措施予以构建家庭暴力的婚内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庭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6):69-71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确立,并对其后果进行了定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家庭暴力救济的现状不尽人意,应建立一套包括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司法救济在内的完整的救济机制,彻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相似文献
1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彩云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2):31-3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首次确认的一项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这些要件的认定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适用该制度时的关键所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困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需不断总结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施暴者,成为国内外警界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家庭暴力施暴者之所以实施暴力,是与社会文化中对丈夫惩戒权的认可、社会上和家庭内的权力与控制关系、男性在社会化过程中暴力倾向与行为的养成分不开的。针对施暴者,国内外警察采取了惩处与打击、教育与矫治两种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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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王燕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4):114-117
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领域,尽管有缺陷,但总体上我国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具有非常重要的正当性。文章探讨了参与式调解的理念、方法及程序设定对家庭暴力冲突处置的有效性,符合现代警务发展趋势。同时认为,这一处置模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