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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贯彻落实法制统一的宪法原则奠定了法律文本基础。但应该看到,统一的法律条文尚不足以确保法制统一,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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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革命法制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革命法制的重要作用,在建国以前的工农民主政权和抗日根据地政权中,都得到了实践的证明。那时颁布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都是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法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条曾规定:“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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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根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强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重申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是确保检察机关不受干扰,顺利完成法律监督任务、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证,表明了我国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时,只服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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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是我国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依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提出,要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根本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证明,只有各级国家机关模范地遵守宪法,执行宪法,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才会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现行宪法总结了我国立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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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建立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认清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是关键,宪法的统帅作用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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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草案是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修改的几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保证。《草案》不仅强调了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且它本身就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在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方面,主要有: (一) 《草案》对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草案》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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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6):73-77
2004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七法案。有事七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日本有事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然而,《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文规定日本放弃一切战争权利并不得保持任何战争力量。由此,有事法制便与《日本国宪法》产生了矛盾性。本文在系统介绍有事法制的基础上分析了有事七法案及有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日本国宪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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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审查制度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中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但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以确保司法审查中法制的统一实施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在法律审判中依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法律规范。按照《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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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严重违法活动,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他们蔑视法律,否定法律,对抗法律,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践踏。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任何破坏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大肆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和反科学的歪理邪说,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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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宪法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积极下放立法权的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规定了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各地我行我素,违背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可见,不抵触原则是中央积极慎重下放立法权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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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的缺陷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作为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将发挥其重要作用。但是 ,《立法法》的现有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不清 ,不仅没有使宪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 ,而且淡化了法律和基本法律的效力等级 ;二、对法律保留的范围过窄 ,不利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三、对国务院授权立法的范围过宽 ,容易导致对行政立法权的滥用 ,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 ,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缺乏原则和程序限制 ,不利于维护已有的统一的法律制度 ,使解释权的行使突破宪法和法律的框架 ,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 ,僭越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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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邓小平文选》第330—331页)同反党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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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这个意义深远的规定,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