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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指出,“改革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多数由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几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学校主动适应社会能力的同时,逐步扩大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范围,改变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不见面,没有选择权和被选择权的被动局面,形成了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宽松的环境。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毕业生就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并成为当前毕业生就业难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30家用人单位和261名应届大学生问卷调查为依据,分析目前用人单位择才用人的新趋势,以及作为就业主体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就业选择,揭示当代大学生的就业心态、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大学毕业生如何在就业理念、能力、心理及就业信息方面做好就业准备,加强就业指导,提出建议性对策。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30家用人单位和261名应届大学生问卷调查为依据,分析目前用人单位择才用人的新趋势,以及作为就业主体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就业选择,揭示当代大学生的就业心态、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大学毕业生如何在就业理念、能力、心理及就业信息方面做好就业准备,加强就业指导,提出建议性对策。  相似文献   

4.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频繁出现。探讨在高校毕业生经历的实习、就业协议、见习期与试用期、就业见习等过程中,如何保障实习中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就业协议与聘用合同的纠纷、如何区分见习期与试用期,以及新近出现的就业见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5.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和用人单位招工难同时并存的现象揭示了目前大学毕业生的素质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潜在的巨大差距.在校期间如何系统地培养大学生的职业能力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从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角度出发,对职业能力的内涵进行了经验性总结,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引起各方专家重视,并在高校内开展职业能力培养工作,有效帮助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人潮中脱颖而出.  相似文献   

6.
当前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主体合法等法律原则,加强诚实信用原则教育、强化权利义务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补充条款、建立专门纠纷协调机构等是解决就业签约违法问题的措施及对策。  相似文献   

7.
2016年第二季度,通过广西人才网联系统招聘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共计5237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72%.毕业生需求人数为1688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涨幅达到24.32%.毕业生求职人数为 23735 人,同比大幅增长19.06%;毕业生供求比为1.41 (即毕业生需求人数为1时,毕业生求职人数为1.41,下同),毕业生就业压力与去年同期相比稍有缓和.  相似文献   

8.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毕业生包分配积弊甚多。近年来,经过多方面的改革和试验,初步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新机制,即:以柔性指导性计划取代刚性指令性计划,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逐步扩大毕业生的择业权,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和学校推荐权,使就业市场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学校与社会的重要接口。据社会用人单位反映,目前高校毕  相似文献   

9.
以青岛3所高校的毕业生为研究对象进行样本抽取与问卷调研,对获得的264份有效问卷进行数据处理,通过因子分析得到刻板印象的5个构面:女性职业刻板印象、男性职业刻板印象、女性特质刻板印象、男性特质刻板印象与行为刻板印象。在此基础上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刻板印象与毕业生就业情况之间的关系的结果表明:女性职业刻板印象对毕业生就业情况有显著性负向影响,且毕业生在该构面的测量值上每增加1分,“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比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概率将减少7.96%;男性特质刻板印象构面对毕业生就业情况有显著性正向影响,且毕业生在男性特质刻板印象的测量值上每增加1分,“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比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概率将增加15.36%。  相似文献   

10.
在大学生就业求职过程中,少数毕业生再次签约现象屡禁不止,并呈现一定的规律和趋势,给原签约各方(毕业学校、招录单位、毕业生本人)均带来不良影响.毕业生再次签约管理概念的提出,并非意在放纵签约一方任意违约现象发生,而是毕业生就业创新管理的一种有益尝试.对于改进学校就业管理工作、提升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从而实现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等多方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第58条设计的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处理规则,适用于具有对价性的合同;而合伙协议属于具有共同经营同一事业性质的合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具有对应性。因此,合伙协议无效时,一般合同无效的溯及效力与财产返还效力并不当然适用于它,其具有复杂的法律状态。应当区分合伙事业是否开展以及强调合伙本身的组织性,返还主体的特殊性来处理此类纠纷。  相似文献   

12.
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界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前景。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的生效、无效和被撤销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也有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3.
垄断协议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竞争秩序的经济行为,为我国《反垄断法》所明确禁止。而现实经济中的垄断协议却具有形式多样、内容模糊及涉及领域广泛等特征,因此,尽管我国《反垄断法》明定了垄断协议的三种典型表现形式,但仍需要确定更为明确的认定标准,从而提升司法实践中垄断协议认定的精准性,有效地消弭垄断协议,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4.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上,可以针对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所需要共同面对和优先打击的犯罪比如走私、洗黑钱、犯毒等,先签订分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后以这些分项协议所获得的合作经验和实务习惯为基础,逐步制定针对其它范围的刑事司法合作协议,最终寻求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以化整为零分阶段地“分而签之”,不同的法域可以就协商的结果,按实际的轻重缓急需要及已经达成的共识的部分先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  相似文献   

15.
民事调解制度虽然存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但属于非讼程序。私权自治、审判效益和司法文明的要求,促使民事诉讼契约化。民事调解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诉讼契约,法院承担公证的角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民事调解程序:单独设置调解机构和调解主持法官;合理设置调解员选任程序、回避程序和参加庭审程序;采用签字生效制度;合理界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建立投资领域的制度安排对中国-东盟贸易区的建设意义重大。中国和东盟相互投资日益增长,各国的投资政策相应改善,但投资环境仍不理想。CAFTA下现有的投资制度包括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双边投资协定,CAFTA的协议和各国共同参加的世界性投资公约,但对构建CAFTA的投资法律体系远远不够。CAFTA的投资制度安排的模式可以采取多边协议、分层次的双边协议、各投资专题的多边协议的叠加等模式,各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障碍,中国应当积极推进CAFTA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17.
曲如晓 《外交评论》2006,(1):106-111
<曼谷协定>,作为亚洲最古老的区域贸易协议,与其他区域贸易协议相比,成员国内部贸易发展缓慢.2001年中国加入后,使之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市场规模最大的区域贸易协议,增加了该协定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并使该协定重现生机和活力.目前,成员国也以中国的加入为契机,发起了振兴<曼谷协定>的运动.随着亚洲地区的区域和双边贸易协议持续增加,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曼谷协定>要想发挥其在亚太区域合作中应有的潜力与作用, 关键问题是自身的发展和壮大.为此必须进一步吸纳新成员、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深化关税减让、拓展合作领域与空间.  相似文献   

18.
浅议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立足于中国-东盟这一完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的事实,以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双边投资协议中达成的共识为基础,同时借鉴现代双边、多边投资协议(包括东盟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已有规定)中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先进做法,提出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试论隋唐五代买卖合同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买卖合同是隋唐五代时期最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有买卖双方的合意及符合法律,重要的还要求有第三人担保或见证以及制作成书面合同。隋唐五代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六项内容,即买卖标的条款、买卖事由条款、买卖事实条款、保证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当事人、保人乃至见人的签字画押。隋唐五代时期,合同一经成立,一般都能够得到履行,但违反合同的事情或履行中的其他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此,隋唐五代各朝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包括控制买卖当事人、约束买卖中介、严禁无端悔约、整顿官民买卖。  相似文献   

20.
2015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就行政协议有关问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举表明行政协议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完善,但由于我国强行政权的历史传统,立法上的重点过于偏向对协议相对人的保护,而对于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规定甚少。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其通过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作为满足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下的救济途径,这一救济途径与行政协议中相对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有效保证了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相对平等,但仍有必要完善行政机关主体司法救济权利的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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