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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类新兴客体,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相关规则的构建和实践保护的进展一直都不顺畅,而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确立在更新外观设计制度整体规则的同时,也为GUI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框架。本文在梳理GUI保护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宗旨和初衷说起,试图在“局部”理念下正确看待评价GUI本质和特性的基础上,对其与产品的关系、侵权判定规则、侵权行为认定等问题进行解读论证,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为其保护路径的重构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2.
外观设计又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均包括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如大多数欧盟国家、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的立法,但是,在实践申,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取和确认、权力范围的确定以及相关的侵权判断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刘迎春 《法制与社会》2013,(11):235-236
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出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需要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4.
我国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是完整产品,对部分外观设计没有给予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在申请环节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专利法》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受“产品”的限定,不能对脱离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提供保护,因此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不能被扩大解释为开发软件和提供下载,否则会违反立法原意并架空间接侵权规则。也不能将用户安装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并根据认定间接侵权的“独立说”将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间接侵权,否则将突破“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限制。应通过修改《专利法》,单独规定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解决“软件分离”带来的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思路,将外观设计带入一个崭新的互联网世界.苹果诉三星案,历经美国法院一审、二审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再审,围绕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时隔120多年再次就外观设计案件进行了审理.传统外观设计损害赔偿的“全部利润规则”是否适用于图形用户界面,将接受新事物的挑战和我国实践的抉择.  相似文献   

7.
浅析德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小勇 《知识产权》1999,9(1):46-47
在国际上,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方式颇多,有些国家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保护,同时又给予版权法保护,德国将外观设计的保护纳入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注册法。外观设计注册法是较普遍的保护方式,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作者常会忽略注册登记作品,在侵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德国法院却认为该设计有足够的优点应该获得保护,于是竭力在版权法中寻求救济,从而产生了关于突出艺术特征的法学理论,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的立法给予被侵权人利益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备突出的艺…  相似文献   

8.
刘桂荣 《知识产权》2004,14(3):50-51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创作热情,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改善人类精神生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又面临了许多新的研究课题,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目前一些国家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对商标、文字的保护,对新开发产品的成套申请,对某些电子器件、颗粒体的保护等问题.均已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本文主要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阐述一些个人不成熟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图形用户界面(GUI)是一种显示图形和字符的用户界面,并为用户对操作环境进行控制提供了事件模型。它通过简单易懂的图像实现对电子设备的各种操作,提高了信息传达的效率,并满足外观设计的定义,即一种对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对于电子产业发达的国家,均已认可通过外观设计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相似文献   

10.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外观设计系界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特殊客体,这种复合特征决定了保护模式的多样性。就此而言,单一的版权或专利模式具有针对性不强或力度不够的弱点;多重保护又存在叠床架屋、激励过度的缺陷;只有量身定做的专门模式才能满足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实际上,专门模式已是当今世界外观设计法的发展趋势,自应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1.
董红海  陆准 《知识产权》2009,19(4):84-89
CAFC在1984年Litton systems确立了新颖点法之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就开始同时应用两个独立的判断方法:新颖点法和普通观察者法.新颖点法的单独应用在带来侵权判断客观性的同时,也造成诉讼中何谓新颖点的"美国式"争论,侵权判断方式过于僵硬,并可能最终削弱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在Egyptian案中,CAFC以满席判决的方式放弃了新颖点法,仅仅运用普通观察者法进行侵权判定.因此,如何理解美国最新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如判断标准是否降低、新旧方法中的普通观察者法是否相同等,就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2.
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钱亦俊 《知识产权》2005,15(2):52-57
近年来,为迎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贸易战,各国(地区)都加大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保护。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迅猛增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即伴随申请量、授权量高速增长的是质量的参差不齐。针对现存问题,本文选取亚洲三个经济发达国家(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值得借鉴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田强 《法制与社会》2011,(19):246-247
由于各国的专利法律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面临的修改要求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探讨包含部分设计的美国和欧洲外观设计,以及没有正投影视图的欧洲外观设计寻求中国专利保护时,应该在什么时间修改申请文件、如何修改申请文件才能满足中国的审查要求,并快速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  相似文献   

14.
关于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德生 《知识产权》1997,(6):18-19,37
外观设计在现代产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法律保护早已引起法律界和产业界的关注。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比较完整的外观设计法。随后,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  相似文献   

15.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对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工业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的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称之为“新式样”,并定义为:“凡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世界知识设对美法花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的解释是:“一般指用于工业产品的标准图案装饰和样式,使工业产品在制成后有吸引人的外观。”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一)外观…  相似文献   

16.
林晓云 《知识产权》2003,13(5):57-61
提起知识产权,通常人们首先想到是有关文学艺术、音像影视作品的版权,其次想到的也许是有关高精复杂技术的专利。但实际上我们日常接触最多的是有关日用品的商标,这些日用品的品牌不仅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且其包装与外观设计本身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受到版权法、专利法及商标法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并不仅限于日用品,还应该包括所有工业品的外观设计(industrialdesigns)。这里所说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锅碗瓢盆、家用电器、自行车、汽车,乃至机器设备等一切工业制品及日用品的外形设计。在现代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导致人们越来越重视产品…  相似文献   

17.
沈树 《法制与社会》2012,(16):173-174
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设计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本文首先简介了字体、字库及字体工具等相关概念,然后指出了字体版权法保护模式的不足和字体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优点,最后探讨了我国有关字体及字体工具保护模式的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18.
李小武 《清华法学》2012,6(5):50-64
我国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受外观设计的保护.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GUI尽管可以有多种保护方式,但从其属性看符合我国的外观设计的定义.在GUI问题上的态度折射出我国现今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整体理解.这种理解,连同外观设计是否需要“创新性”、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主体、是否将平面印刷品的外观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等诸多争议,都可回溯到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起点:即外观设计到底保护什么?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我国2008年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正致力于提高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其采用的是专利标准而非传统的版权标准,这一方向本身有悖于外观设计的国际立法初衷,而且也不利于解决中国现存的问题,应该批驳.  相似文献   

19.
林晓云 《知识产权》2003,13(6):55-59
(接上期)三、商标/商业外观法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由于国会不愿扩大版权保护范围,外观专利的申请过程又长,而且律师费代价高昂,故许多设计实际上被排斥于保护之外。于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开始有人在商标法上动脑筋。传统的商标一般包括文字、符号、图形及三者的结合。但后来开始扩大到所谓商业外观(tradedress),也有译做商业装饰的。最初商业外观主要是指产品的标签(label) 与包装(packaging)以及它们构成的总体形象。这方面最经典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的瓶子。由于人们心目中已习惯将这种形状的瓶子同可口可乐联系起来,所以可口可乐公司有权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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