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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特别法以及现实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总结为依据的林权理论,与《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民事基本法中的有关林权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林权应被视为一类特殊物权,需要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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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8年进行了一次修改。《森林法》施行以来,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和生态建设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林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森林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主要表现在没有体现当前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地位,没有完全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以及缺乏一些当前林业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法律制度和措施等方面。因此《意见稿》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本文认为已修改部分和未修改部分从执法实践的角度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一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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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者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主张修改后的《森林法》应该成为森林资源法律子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林业行业的基本法律,即全面反映当代新型林业和森林资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中重要地位和全面作用。认为在修改《森林法》时,必须坚持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当代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在有关问题上与国际法接轨,认真总结和吸收国内有关环境资源和林业的法制建设经验。《森林法》修改应该建立在对森林的性质、特点和作用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实存在的森林资源环境问题,突出森林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加强对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采用,加强对公众参与等社会调整机制的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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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与《森林法》的修改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是思考《森林法》修改问题的逻辑起点。现代林业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采用生态系统管理模式,主张使天然林尽可能处于自然状态。当代林业立法应突破单一自然要素立法模式,采纳森林是一个生态系统的理念,制定综合性林业法典。我国林业正在逐渐转变为生态林业,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林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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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林业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新成绩。《森林法》总结了《森林法(试行)》实施以来的经验,比“试行法”更加完善、周密,更符合实际。《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把这个基本方针作为法律条文在《森林法》总则中加以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保障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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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权属的制度,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要构造完善的森林权属体系,不仅应该坚持以生态建设为重的原则,还应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价值,增加权利的可转让性。为此,要在坚持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充实、完善客体标准,根据“二元主义”的模式,将权利细致化,改造现有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清楚界定采伐许可证与林木采伐权之间的关系,取消运输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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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森林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受损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加重林业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次《森林法》修改,应当明确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民事责任的优先受偿地位;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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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我国现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以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活动的行业特性和对自然造成的影响为逻辑起点,运用经济、技术和自然地理分析法,对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性的理论架构,并以此为指导系统提出了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以期对我国《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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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涉及到集体林权的权益,其区划与界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经营单位和林农的切身利益.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对生态公益林的医划界定己经不够科学合理了.生态公益林的界定除了应遵循主导功能原则外,还应注重可持续经营、适度规模和利益兼顾原则.当前,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过低,我们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前提下,采取共同管护、公益林与商品林划分、改造和优化公益林的方式进行管理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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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资源因兼俱经济、生态、文化及科研等价值而进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成为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对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意义深远。但从动物资源的价值及法律应有的保护分析,《物权法》和现行相关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仍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完善动物资源的物权保护不仅是法律发展的必然,且对于保护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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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领域存在着林地、林木、森林、森林资源等基本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的混乱关系已成为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一大诟病,不仅严重干扰了《森林法》的正确运行,而且造成与上位法的冲突。基于对这些概念文义上和法律上的解析,探寻出概念间关系混乱的根本原因,包括《森林法》名称本身与其调整范围的冲突,过于强调概念的技术界定,缺少与法律体系中相关概念的互动等等,进而提出重构这些概念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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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 Guo-ming 《河北法学》2012,30(8)
《森林法》领域存在着林地、林木、森林、森林资源等基本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的混乱关系已成为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一大诟病,不仅严重干扰了《森林法》的正确运行,而且造成与上位法的冲突.基于对这些概念文义上和法律上的解析,探寻出概念间关系混乱的根本原因,包括《森林法》名称本身与其调整范围的冲突,过于强调概念的技术界定,缺少与法律体系中相关概念的互动等等,进而提出重构这些概念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