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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学季刊》86年第2期刊登了陈忠林同志的《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下称陈文),主张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应受刑罚惩罚性。笔者不敢苟同,试陈浅见与陈文商榷。陈文论据之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完全揭示出犯罪的本质。”其实不然,正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集中地体现了犯罪的本质。犯罪是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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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理论对应受刑罚惩援性一直停留在其是否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的争论上,这便模糊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应立足于其在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来解答,而立足于对犯罪成立的作用以及对刑事政策的贯彻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总条件”这一问题也将得到解答。犯罪的特征乃至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犯罪成立的“总条件”共同说明着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最后是由其刑法价值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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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从宽处罚、不适用死刑、相称、双向保护四个基本原则,在具体量刑上,应适度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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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拟定过程中不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并由此涉及到贪污贿赂犯罪刑罚在立法和司法上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为严格和科学的刑罚缓解贪污贿赂犯罪高发的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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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金融犯罪除不能适用管制刑以外,其他刑种均能适用。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具有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应在金融犯罪中废除死刑,将无期徒刑作为法定最高刑并提高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重。逐步取消倍比罚金制,明确单位罚金刑的数额,并对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实施一定的经济制裁。针对自然人金融犯罪,增设禁止从业资格刑;针对单位金融犯罪,增设限期整顿、解散等资格刑。细化量刑档次,减少同一量刑档次内可供选择的刑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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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国内还是国际形式看.未成年人犯罪都成’逐步上升态势.刑罚制订目的的合理性及有效f性正在经受严峻考验。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尴尬处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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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对于严重犯罪来说是合适的,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监狱就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有效的地方,而社区服务刑罚是具有创造性的判决轻微犯罪行为犯人的方法,犯罪分子被命令在社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一定量的工作,目的是让犯罪分子对其所犯罪行向社区作出赔偿.这显然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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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传强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6期上撰文《论犯罪与刑罚的人性基础》指出,人的需要内容永无止境,而满足需要的方式又必然受到限制和约束。如果个体有意蔑视社会主流价值,有意要冲破社会法律的约束,采取社会不认可的方式追求需要的满足,就可能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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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犯罪的猖獗,严惩金融犯罪的呼声高涨,体现在刑事立法上便是对金融犯罪大量配置重刑。但重刑配置没能达到我们预期的预防效果,反而使得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调控显得更加力不从心,故我们不得不转而对现行刑罚体系进行反思和改进,增设与充实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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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有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个难题,而确立刑罚价值取向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近代以来的报应刑论与功利刑论是刑罚价值理论的两大基石,将其调和而成的综合刑论是当代主流,而刑罚的谦抑性决定了刑罚轻缓化发展的方向。但实践中,刑罚价值取向受各国国情所影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使得国际社会对其刑罚价值取向采取了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的做法:大大弱化了刑罚的报应观念,以教育刑论为基本理念,多用轻缓的刑罚或非刑罚方法。从刑罚的适用、程序和执行全过程看,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价值取向与国际相一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过,独立、完整、科学、成体系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大大制约了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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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完善论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罚设置中存在着刑种配置不当、罪刑设置不均衡等问题.在新一轮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中,应当取消管制刑,采用限额或者倍比罚金制,完善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降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定刑.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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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区别说”的立法选择并不决定性地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参照犯罪论体系。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得以参照犯罪论体系进行判定,源于对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人格尊严等宪法价值的遵循。相较于“要件论”,“阶层论”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素更为充分、位阶性更强、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的促进性更显著,应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之判定所参照。在构成各个阶层时,应当基于行政处罚的特点进行改良: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规定,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原则上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除了特别处罚规范包含的豁免事由,违法性阶层可援引刑法和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只是认定各个事由时应逐次进行法益权衡,突出所涉行政法益的特殊性;在确立责任主义的基础上,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要求故意作为责任条件,否则过失是常态,可予以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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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特殊保护是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基础上各国达成的共识,非刑罚处理是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一种感化教育的有效措施.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的体系,以达到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