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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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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相关国际法和国内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探矿、勘探、开发活动实践的分析,研究了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资源相关活动的条件与程序以及中国进行大洋立法的重要意义和立法应建立的主要制度。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探矿、勘探、开发和环境保护活动。进行大洋立法是履行条约义务、规避担保国赔偿责任、维护本国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权益、促进中国深度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的重要手段。大洋立法需对国家担保问题予以明确,规范的活动应涵盖探矿、勘探和开发,应纳入相应的国际环境保护原则,应协调好管理局、担保国、承包者之间的关系,应规定实体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林煜 《法制与社会》2013,(23):57-58
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是海洋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际资源开发与保护制度的重要部分。这项制度从萌芽到成形是与人类认识海洋、开发海洋的脚步同步的,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海洋环境是整个地球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污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全球环境的状况。对于国际海底区域这一全新的领域,对其的环境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  相似文献   

3.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实质和核心是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制度。在此领域,已经形成了公约第11部分、两个附件及1994年协定等基础性文件和管理局执行性立法等所构成的法律制度框架,管理局立法采取单项资源立法和区分活动阶段立法结合的模式,在探矿、勘探、担保、环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较完整细致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2012年以来,国际海底管理局着力推进《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磋商进程,其产业政策、管理流程及惠益分享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攸关深海采矿产业的未来走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其中有效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原则、环境标准和监管制度等内容,承包者在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担保国的责任等议题,更成为利益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2019年11月,历经多次讨论与修改《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再次公布。我国作为担保国,有必要"未雨绸缪",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尽早通过国内立法,完善我国深海采矿方面的法律体系,对海洋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对开展勘探和开发活动的组织、法人、公民进行有效管控,确保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的良性衔接。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在坚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同时,应深度参与国际立法进程,在提升我国的规则制定能力和话语权的同时,积极反映我国的利益与关切,为合理、有序、可持续开发深海矿产资源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5.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和商业价值,但作为晚近发现的资源,现有的国际法尚未对其法律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国际社会基于各自利益考量,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从各国的争议出发,分析公海自由原则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内容,并结合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本身的特征,对该资源的法律属性进行论证,同时为中国如何应对该资源的开发提出建议,以期在该资源开发利用争夺战中,取得与中国地位相符的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6.
国家在勘探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过程中应承担何种义务和责任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对此问题的咨询意见围绕着"谨慎处理"这一核心义务展开。"谨慎处理"义务要求国家须在其法律体系内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其内容还可以从国家承担的直接义务中进一步揭示出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平等地承担"谨慎处理"义务和直接义务及其责任,但发达国家应在能力建设上援助发展中国家。  相似文献   

7.
李君 《法制与社会》2012,(2):243-244,26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社)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社)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但现有国际公约对于“区域社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却没有清楚界定.本文从UNCLOS一般原则看“区域社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将其定位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社,并从我国立场说明原因.最后,阐述了“区域社遗传资源法律地位不明确所引发的问题,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和生物勘探的区分问题,“区域社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以及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8.
余民才 《法学家》2000,(3):35-41
一、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法律方式的类型 海洋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其绝大部分位于沿海国专属管辖的近海区域——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根据普遍接受的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沿海国为资源勘探开发的目的,对其近海区域享有“主权权利”。“主权权利”不是主权,而是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近海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这种活动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管辖权利以及防止和处罚违法行为的权利。主权权利是专属的,即沿海国如不勘探或开...  相似文献   

9.
《法学杂志》2012,33(8)
“区域”开发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我国缺乏调整“区域”开发的国内立法。法律的缺失于我国“区域”开发的发展不利,也无助于我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及有关规章的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更有可能引发国家责任。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体的“区域”法律制度,为我国“区域”开发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国“区域”开发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提供了指引。采用专门立法来调整“区域”内的活动是国际上通行的模式,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而应为我国所采纳,以推动我国履行该《公约》赋予的义务,提升我国在“区域”国际法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规范我国在“区域”内的活动,维护与拓展我国在“区域”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区域"开发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我国缺乏调整"区域"开发的国内立法。法律的缺失于我国"区域"开发的发展不利,也无助于我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及有关规章的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更有可能引发国家责任。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体的"区域"法律制度,为我国"区域"开发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国"区域"开发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提供了指引。采用专门立法来调整"区域"内的活动是国际上通行的模式,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而应为我国所采纳,以推动我国履行该《公约》赋予的义务,提升我国在"区域"国际法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规范我国在"区域"内的活动,维护与拓展我国在"区域"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辽阔的海洋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特别是深海海底资源开发有着诱人的美好前景。然而 ,近海区域污染向人类敲响了警钟 :近海污染已经危害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深海海底资源开发应避免重蹈覆辙。一、深海底资源开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 :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行使主权权利 ,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 ,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 ,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第 1 37条 ) ;“各国…  相似文献   

12.
与海底资源共同开发有关的几个国际法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海底资源进行共同开发是解决在跨界或权利要求重叠区域资源开发可能引发争端的一种方式。然而 ,共同开发涉及到法律的诸多方面 ,尤其是国际法。共同开发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如共同开发的缘起、对被开发区域的地位影响、法律实践、国际地役等 ,但重点是法律依据和区域归属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3.
国际海底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确立的一个新海洋法概念。总所周知,国际海底矿产资源丰富,其开发和利用对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鉴于此,研究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制度,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对我国均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国际海底区域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思想,是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在与海洋大国的多年对抗中,继专属经济区之后,对新海洋法作出的又一重大贡献。发达的海洋大国,凭借其先进的海底技术和雄厚的资金,主张按“海洋自由”的原则开发深海海床的资源,使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对一切国家和个人开放。它们还认为,现行国际法已足以调整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区域的利用和开发,不需要制定任何新的海洋法规则。  相似文献   

15.
<正> 一、引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拟订条约;建立一个适当的国际机构来开发被称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国际海底区域。这就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的地区,其开发是为了整个人类的利益。按照指导联合国海底委员会这方面的准备工作的一项决议,可以明显看出,这个国际机构拥有调整和控制一切有关开发人类共同遗产的活动的权力。海底委员会拟出有可供选择的规定的条文草案,作为正式工作文件,提交海洋法会议的加拉加斯会议。文件分为两部分:  相似文献   

16.
项雪平 《法治研究》2014,(11):70-78
深海采矿立法是我国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本文在对国际海底管理局规章晚近发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的深海采矿立法应采用由单行法律组成法群形式架构深海采矿法律体系.当前进行的大洋资源勘探开发管理立法在将“区域”规则国内化的同时,应重点解决适格的申请者、国内审批前置、管理机构、担保国的责任、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相似文献   

17.
深海是地球表面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区域,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遗传资源的归属和利用在国际法的角度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各国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其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国家管辖外深海遗传资源应当是继国际海底区域之后人类又一共同继承的遗产,我国应当从现实出发,积极推动以国际海底管理局为主导,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惠益分享模式的建立,维护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海洋资源争夺战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0,(6):25-34
在当前全球经济萎缩、国内市场疲软的大背景下,推动长三角地区内市场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既是稳定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当务之急,亦是国家长远战略的应有之义。作为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竞争执法体系和方法的调适与运用应立足于统一的战略构局,破除阻碍区域一体化的体制藩篱。着力长三角各地的制度实施,积极依托制度要素,科学指导资源要素自由流通与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展开,科学合理推动区域内竞争执法机构间的高质量合作。只有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方能科学有效地应对区域一体化发展中面临的挑战,确保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环境问题既是中国国内的法律问题,也是国际性的法律问题,需要各国采取协调行动来解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国际合作,是中国在全球生态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中国目前采取了签订条约、参与国际和区域环境事务等国际合作措施,发展和完善了确认与保护、鼓励和支持、限制与禁止、敦促与制裁等方面的国际环境合作制度。虽然存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不到位、贸易壁垒隐藏在国际合作机制中、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封中国提出的环境要求过于苛刻等问题,但中国的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国际合作制度的实施,近年来在区域和全球层面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相似文献   

20.
南海仲裁案使我们进一步明确认识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仍然是解决南海争议的现实可行方案,共同开发的制度化是有效约束单方开发的必要途径,而东盟在构建南海共同开发法律体制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我国的共同开发策略长期难以付诸实践,主要问题表现为周边国家的单方开发缺乏制约,根本原因在于共同开发原则缺乏国际法律制度的规范。周边国家的单方开发行为大部分都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在实际上攫取了争议海区的经济、政治和战略价值,使我国在该区域的共同开发权益受到实质阻碍,并面临既存权问题的困扰。由此我国应当从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高度加以思考应对,积极展开双轨谈判、适时实施单方开发、认真应对既存权、扩大和增进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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