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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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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一方面使世界经济曰益国际化,另一方面却使其贸易越来越跨国公司内部化,即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贸易。随之而来的,产生了划拨价格的问题。划拨价格,又称为“公司内价格”、“公司间价格”、“法人内价格”、“部门间价格”或者“内部  相似文献   

2.
随着跨国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数量的增多,母公司为实现全球性战略目标而牺牲子公司利益进而损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成为了一个经常性的可能与事实。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若仅根据有限责任原则让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显然有违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过度的控制而导致债务发生的时候,让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具有充分的理由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随着跨国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数量的增多,母公司为实现全球性战略目标而牺牲子公司利益进而损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成为了一个经常性的可能与事实。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若仅根据有限责任原则让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显然有违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过度的控制而导致债务发生的时候,让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具有充分的理由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异于一般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其对传统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并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我国时下的公司法修改应秉承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原则上允许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但相应地,可以规定对母公司的直索责任并限制子公司反向持股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   

5.
王文华 《法治研究》2013,75(3):87-96
我国当前面临的跨国公司犯罪包括来华的跨国公司犯罪和"走出去"的公司犯罪。然而,查处这两种跨国公司犯罪皆遭遇了种种困境。有效抗制跨国公司犯罪的主要措施,在刑法方面是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跨国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成员等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在刑事政策方面,应当平等保护,对来华投资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应当促使其守法经营。通过对跨国公司犯罪的类型化研究,有效抗制跨国公司犯罪,促进经济国际化进程中跨国公司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愈发扮演起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东道国人权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现行国际法规制模式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无法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在现行国内法规制模式下,东道国没有实力进行规制,甚至有些侵犯人权行为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构成违法;母国没有意愿进行规制,唯一相关的母国立法,即美国ATCA存在诸多缺陷,实际效果有限。通过母国法律规制母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解决途径,主要基于"企业理论"使母公司对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母国通过立法给母公司施加规制子公司行为的义务,但是该途径也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存在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使发展中东道国积极签署并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相关公约,来规制境内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提升本国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可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态度。但对子公司能否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却缺乏规定。有鉴于此,笔者拟就此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有所裨益。一、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立法例及其评析西方国家公司法虽多数允许一般公司间的相互持股,但对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限制很严。有的国家于公司立法中明文禁止此种行为,如《日…  相似文献   

8.
王哲 《时代法学》2014,(1):96-103
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愈发扮演起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东道国人权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现行国际法规制模式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无法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在现行国内法规制模式下,东道国没有实力进行规制,甚至有些侵犯人权行为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构成违法;母国没有意愿进行规制,唯一相关的母国立法,即美国ATCA存在诸多缺陷,实际效果有限.通过母国法律规制母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解决途径,主要基于“企业理论”使母公司对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母国通过立法给母公司施加规制子公司行为的义务,但是该途径也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存在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使发展中东道国积极签署并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相关公约,来规制境内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提升本国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9.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行为导致了母公司与了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冲突,其对子公司享有控制表现在对子公司公司机关的控制上.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的存在的合法性在于股权基础.母公司对于公司的控制行为必须限制在合法行为的限度内,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施了过度控制行为并导致子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行为导致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冲突,其对子公司享有控制表现在对子公司公司机关的控制上。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的存在的合法性在于股权基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必须限制在合法行为的限度内,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施了过度控制行为并导致子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姜雨彤 《法制与社会》2010,(21):101-102,126
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决策的控制权,存在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此种情况下的人格滥用与一般情况下的人格滥用有很大的不同。在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事后矫正此不公平结果时,适用条件和实践难度也较一般情况下的法人人格否认有区别。本文对我国立法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更好的解决对子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相关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市场成为世界市场的一部分。跨国公司大举向中国进军,建立自己的于公司或分公司,其生产力成为中国的间接生产力。但是,当母公司的控制致使子公司失去独立性而违约、伤害、破产,并由此引起争执时,法院必须通过揭开法人面纱,审判解决争执,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为此,我们必须研究当母公司为海外子公司承担责任时,法律应当如何予以规定的原则性论据。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首次确立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但该《公司法》仅表述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互为独立的表面特征与地位,对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债权人的侵害,则缺乏约束办法。这与《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随着公司制度的推进和企业并购、企业资本扩张及企业的集团经营等活动的加强,如何保护母子公司结构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一、母子公司利…  相似文献   

14.
按照现行立法,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股东尚无法律依据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由此母公司股东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法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使得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而对子公司产生效力。公司结构的变化给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现有股东查阅权的规定,难以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均已存在穿越制度的应用,将这一立法经验推广应用于股东查阅权,使母公司股东能够穿越母公司去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是我国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15.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制订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由此可见,跨国公司与一般的商业公司不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16.
<正>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公布实施。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依照公司的组织系统划分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越来越趋向大型化、集约化、集团化,大量的子公司应运而生。但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并未做具体规定,这就使二者间的关系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指导而难以规范。因此,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不但是重要的,而且是急需的。  相似文献   

17.
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在世界上得到了引人注目的发展。它们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内公司的某些特征。它们的活动具有多国性,其总公司虽设在本国,但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则象触角一样伸向世界各地。它们的计划和战略具有“全球性”,各子公司根据总公司的“全球战略”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它们的内部又具有紧密的联系性,其中一个实体能对其他实体施加影响,“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它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例如,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营业额都等于南朝鲜和菲律宾的国民生产总值。据预测,到1985年三百家跨国公司将控制非社会主义国家工业生产的70%。它们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给东道国和本国的国际收支、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带来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姜明  张敏纯 《时代法学》2010,8(4):72-79
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因拥有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有限责任,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由印度博帕尔案可以看出。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形下,依照有限责任制度则可能给无过错的环境侵权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不公正,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困境尤其凸显。因此,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追究机制中,合理采纳法人人格否认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此外,美国在某些环境侵权的特定情形中将母公司纳入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追究跨国公司“整体”责任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9.
论美国的多重股东代表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在美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多重股东代表诉讼(multiple derivative suit)是指母公司的股东替代子公司或孙公司,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追究子公司或孙公司董事的责任。多重股东代表诉讼是随着美国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形成的保护子公司的债权人及少数股东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美国早期的普通法,是不允许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也就是禁止公司持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从国内市场转向海外市场寻求资源。在各种对外投资的方式中,对海外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在税务、负债和无形资产保护等方面具有优势,对于企业的持续成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文章旨在分析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过程中所遇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能对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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