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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也不得质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5年5月,某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接受某省昆山市生产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公司)委托,代理进口羊毛业务。昆山公司依约于1995年8月2日和8月14日,出票给轻工公司6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市支行,到期日为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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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阔成说的评书《三国演义》中,有句很经典的话:竖的好吃,横的难咽。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喜欢接纳自己中意的话,排斥那些不中听的话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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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教育家,一生著述颇丰,被誉为“学界泰斗,人世楷模”。这样的大师,学富五车,谁敢说他读书不得法呢?其实这句话是他自己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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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乘坐飞机出行时,出于经济实惠的目的经常购买打折机票,但打折机票也往往规定有限制旅客权利的条款,尤其是其中的不得变更,不得退票条款,那么关于这一条款的法律意义究竟如何解释,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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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官与当事人辩论有无必要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和庭审的组织者,应当关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限制法官过多发言已经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法官主要应当通过判决来阐述法理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法官与当事人辩论的最大弊端就是暴露了某种倾向性,从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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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编辑部: 我是云南省祥云县前所乡旧站村一社的农民,叫王家友,现年44岁,全家4口人。今年2月24日,我到澜沧县城买药,路经书店门前,顺手买了你们的两本杂志。看后,觉得你们的杂志所反映的情况很符合社会实际,就我个人近三四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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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江苏省盐城市有两家金融单位(M信用社和W工商行)因一张面额仅为1500元的存款,引发一场官司,历时半载,最终以W工商行败诉而告终。案情简介:1991年6月,个体户赵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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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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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死者文××,女,23岁,于某年9月18日中午在回娘家的途中失踪,9月22日下午被人发现尸体浮在离娘家2km 的堰塘内,该堰水清见底无杂物。尸体已高度腐败,经打捞起来检验,见上身穿红白相间港领衫,衣襟翻至乳房以上,下穿白色针织三角裤拉至大腿根部。放干该堰水后,堰底见死者生前穿的蓝色绦纶长裤及红色拖鞋一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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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的预先在立法上设置的限制部分犯罪分子适用假释之资格的制度。对因“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的对象范围如何理解,值得探讨。“暴力性犯罪”不等于“暴力犯罪”,包括实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直接侵犯人身或以此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但不宜包括只侵犯财产关系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指个罪所宣判的刑罚而不是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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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及司法解释欠缺指导理论,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也未能清晰界定基本的证据法概念,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各类不同的证据规则都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证据法理上可将我国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大致分为四类,即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证明力评价规则、严格证明规则。对于这四类规则,要分别从法理出发探讨其合理性及适用问题。对于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说,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典型案例等有效方式对其实践适用进行指引;对于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来说,要使其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并改变其适用方式;对于证明力评价规则来说,那些对法官采信证据形成不当限制的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适用;对于严格证明规则来说,要将严格证明解释为一个独立的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并且完善举证质证方式、心证公开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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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玩笑开不得“拉下水”字面意思是指河里的人将岸上的人拖拉下去,更多地被喻指诱使别人同干坏事。而浙江省宁波市两个男青年竟然真拉不会游泳的一女青年下水,该女青年遇险时两人又无能力救助,致使该女青年被溺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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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其在刑事诉讼中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从承认和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将促使现有的刑事诉讼结构转向以平等对抗为基础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并为“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改革提供契机,此外,还有助于进-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