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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争议一直以来是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立法层面而言,国家一直希望将其纳入劳动争议诉讼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一直试图逐步放宽受案范围;从司法实践看,基本上不将社会保险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从学界看,也存在多种观点。总体而言,对于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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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周顺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涉及多方面的政策、法律关系,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对这类案件正确及时的审理,有必要加强探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与一般民事案件的不同点:一是争议发生后,可由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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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识别及其方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识别简而言之即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对案件争议的性质是否属劳动争议加以认定。属于劳动争议的,即依劳动法规定的争议予以立案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其他性质纠纷的,即依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识别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立案的先决条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把握不准,出现了误把劳动争议纠纷当作其他纠纷管辖受理或误把其他争议当作劳动争议立案处理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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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拜城县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影响劳资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复杂化纵深化现象。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拜城县劳动争议案件呈线性增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节节攀升。面对新现象新矛盾,如何探索解决劳动争议的新路径,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职能,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努力摸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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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复议程序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能否直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复议前置程序设立的目的、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角度,阐述此类案件的救济途径:只能先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根据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再选择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行政行为,而无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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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李晓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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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为完整履行这些职责,近几年来,法律界对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弥补执法不足的必要性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考虑到目前检察机关提起起诉、参与起诉的职权仍处在寻求立法支持的过程中,笔者以为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也是可以有为的。这个现有法律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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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一工厂业务员,在执行业务期间不辞而别。工厂为此申请劳动部门予以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裁决书送达后的第8天,张某不服裁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向张某送达了开庭审理的传票,届期张某因忘记开庭日期而未到庭,为此,法院裁定张其按撤诉处理。收到裁定,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还能受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不能受理。其理由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匕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张某自收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法院撤诉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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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对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问题上,均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对因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仲裁机关与法院之间、各地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内部掌握尺度不一,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以及诉讼。如果因单位未缴纳某项社会保险费,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则单位应予赔偿,此时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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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但法院苦于受理无据,只能将其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尚且有上诉权,而仲裁委一纸决定怎能成为终局决定呢?对此,理论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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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社会中,人们社会活动种类变得纷繁复杂.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也日渐突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公证公信力的逐步提高,申请办理债务追偿、催收通知等送达公证数量日益增加。但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催收通知书送达时,如果催收时间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这种送达公证应否受理?对此我们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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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法律规定认识的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对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处理出现了分歧。本文结合实践就法院是否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处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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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9,(2)
一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为应予受理之后,才能得到审理。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讲,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受理,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式开始的一个根本标志。作为互为依托、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起诉与受理,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开始阶段。进一步研究受理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是很有必要的。民事诉讼的受理,也就是受理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予以立案的诉讼行为。受理包括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主要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即审查原告人有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有没有起诉权。对起诉内容的审查,主要是根据我国民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来审查,以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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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与民事诉讼的起诉有较大差别。差别之一是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往往要经过一次行政复议。这种行政复议与起诉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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