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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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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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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潮》2004,(14)
“今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从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  相似文献   

3.
对于“减刑、假释”,到底仅仅是国家对于监狱服刑人员的一种“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且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都对有关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从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获得减刑、假释(约占监狱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的事实来看,无论说它是“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都并无不可,至少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存在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此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刑法规范。因此,从统一看守所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程序以及行政奖励标准等角度入手,规范看守所减刑假释工作乃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5.
5月1日起我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将实施新规定 日前,中国司法部颁布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将实施新规定。 据了解,对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是中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中国监狱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6.
减刑、假释关乎刑罚的执行实效,理应受到重视。孙小果、郭谋思等案件,充分暴露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减刑、假释分为提请和审理两个程序,提请程序存在程序不透明及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表现为被害人、社区居民不参与报送,公示受众范围有限等。审理程序存在行政化审批倾向,表现为法官不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法院书面审理时,案外人和社区机构参与的程度低,缺乏公开监督的渠道;开庭审理时,常常流于形式而缺乏对抗,以及公示制度不完善等。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相比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均具有其优越性,因此,可构建听证程序,从申请主体、听证人员参与范围、听证结果的公布三个方面入手并进行细化,以期破解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7.
《民主与法制》2014,(17):30-31
2014年4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系统地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制定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条文。  相似文献   

8.
司法     
《人民政坛》2014,(9):5-5
最高检: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调查核实 据正义网8月26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将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相似文献   

9.
从湖北省某地监狱和看守所近几年的情况看,减刑、假释存在着"失效"问题,陷入了行刑目的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困境。这是因为,在理念上,部分法官和法院缺失程序价值理念、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价值理念;在制度上,减刑的实质适用条件抽象性太强,假释的实质适用条件操作性不强,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模糊;在操作上,标准混乱,偏重客观,程序粗糙。应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减刑、假释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索如宜昌中院、巢湖中院和广西高院的经验,构建理念人本化、目标社会化、规则精细化、流程科学化、效果经济化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业内人士都把暂予监外P执行与减刑、假释这三类案件相提并论,统称为“刑罚执行案件”或“变更刑罚执行案件”。这种虽非法律用语却已约定俗成的称谓,不仅是为了表述上的简洁方便,更在于这三类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都是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对原判刑罚(刑种、刑期)的变更或对行刑场所的改变。故按通俗的说法,也可以将减刑视为对原判刑罚的缩减,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就相当于附条件的“提前放人”。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2014年10月11日(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  相似文献   

12.
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听证审理再到开庭审理的演变。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检察监督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应加强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中、开庭审理后的检察监督。为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应建立健全层级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证据开示、交换机制,推动法院裁判文书吸纳检察监督意见,推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检法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3.
终身监禁分等理论,是指把终身监禁分为不得减刑之终身监禁,限制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和一般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三类。终身监禁是伴随着对死刑的批判应运而生的,其目的是取代死刑。因此,应当对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主体与罪名进行限制。在适格主体触犯配置终身监禁的罪名之时并不必然适用终身监禁,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对法益侵害的状况、再犯可能性的大小、犯罪的次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4.
《人民政坛》2006,(5):18-18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6年深圳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今年将通过一系列措施来进一步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对本市老上访户和有重大影响的上访案件,要进行公开听证;对减刑假释、取保候审等案件,也要采取公开听证和公示制度。为了让无钱打官司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深圳法院还将对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免收诉讼费。  相似文献   

15.
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6.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2014年10月11日(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相似文献   

17.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18.
《上海人大月刊》2010,(12):41-41
减刑假释是对服刑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如今,法院不再局限于对这类案件全部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开始逐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今年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后,上海一中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  相似文献   

19.
邢娜 《前沿》2012,(23)
具有中国特色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模式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已经确立.但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是肯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理过程的监督.只有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才是检察监督权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20.
《新东方》2016,(6)
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出台至今实施成效显著。但是,为有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排除对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在刑法中应该尽快确立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原则,并将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和假释的标准纳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明确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以规范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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