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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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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文摘登     
《内蒙古政报》2009,(3):56-56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今后,凡盟市、旗县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区直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相似文献   

2.
林资发[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3.
<正>宁政办发[2015]1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4.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5.
<正>吉政明电[2014]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相似文献   

6.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精神,为杜绝乱占林地的行为,进一步搞  相似文献   

7.
<正>鄂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似文献   

9.
<正>呼政办发[2015]5号2015年3月15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优化再造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社会反响较好。但《方案》实施以来,发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在用地权属、评估评审、公共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正>晋林规范发〔2023〕4号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现将我省范围内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基础,开展光伏及其他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正>宛政〔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一改双优"活动,进一步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我市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经严格审核论证,保留39个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223项,其中行政许可项  相似文献   

12.
<正>青政办[2019]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7月24日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相似文献   

13.
<正>甬政办发[2017]1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和《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  相似文献   

14.
<正>宁政办发[2015]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  相似文献   

15.
<正>青政办〔2010〕2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相似文献   

16.
<正>晋环规〔2023〕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正>晋环规〔2023〕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202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为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包括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相似文献   

19.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陈敏尔2015年6月12日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和部分下放17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层级,转变2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合并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2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3项。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现一并向社会公布。  相似文献   

20.
《天津政报》2008,(6):56-57
<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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