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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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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6,24(11):119-124
既有的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立法模式中的诉权消灭、胜诉权消灭和不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存在理论上不可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抗辩权产生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法律逻辑上可行,但难以充分发挥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与诉讼时效的理论基础不完全吻合,仍然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伤害.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民事立法,应当抛弃所有既存模式,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作为选择.在实行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同时,可适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借助于债法的不当得利和撤销权制度,弥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立法模式可能带来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2.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纵观各国立法例,学界众说纷纭。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与我国社会大众道德、伦理相背离,权利人欲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时,却往往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般社会大众的感情和道德观念难以接受,最直接的反应是权利人对法律的公平、司法的公正失去信心。权利人受到不公平对待,与我国的本土法文化资源格格不入,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再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更不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者。诉讼时效如何摆脱民众道德感情上"恶法"的感官印象,以及对诉讼时效正当性基础的怀疑,都需要在理论上重新考量。本文欲从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入手,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论证诉讼时效的正当性,从而为建构诉讼时效具体制度提供价值指导。  相似文献   

3.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晓峰 《法学家》2003,(5):90-99
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诉权到实体权利的发展过程.由于"请求权"并非一严谨的法学概念,在其误导下,德国法系有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限制的立法背离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绝对权被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在责任关系问题上采单一的债之关系构造立场的产物.诉讼时效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其适用应以救济关系中的债权为限.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6,(1):107-111
自我国继受诉讼时效制度以来,该制度在立法正当性,届满效果和期间长短等方面就存在争议,现在重启民法典编纂工作,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相关问题值得进行讨论,这对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具体规则设置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是贯穿本文的一条主线,在利益衡量的选择下,我国在民法典总则中而应继续沿用称"诉讼时效"的概念,不必改称"消灭时效";设立诉讼时效的正当性理由在于利益衡量,且应更倾向于保护原始权利人的利益;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权利人取得了抗辩权;目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过短,应修改为5年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李冰 《法制与社会》2012,(27):120-121
诉讼时效是现代私法制度之重要部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更是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分析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现行规定,归纳出立法的相关问题,并通过类型化具体问题的具体起算标准,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6.
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尽管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有着悠久历史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尽管各国民商事立法中对这一制度概莫能外地予以规定和承认,但对有关诉讼时效诸问题的理论之争始终没有偃旗息鼓。而在中国的审判实务中所涉及到的有关诉讼时效的一系列棘手问题,时时困扰着殚精竭虑寻求公平与公正的法官们。学界针对频频出现的实务问题,孜孜不倦地进行着理论上的研究与探讨,提出了许多颇具指导意义的见解与解决方案。本文拟在归纳、整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务中的一些体会,对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进行评析,以期能对中国的民商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少南 《现代法学》2005,27(2):92-96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造成理论和实务中常常认识不一。应从遵循立法的价值选择,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及保护交易安全等角度出发,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出肯定回答,并对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8.
刘晓康  张建军 《河北法学》2005,23(3):108-112
各国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为诉讼时效客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正在起草的《民法 典》关于这方面规定存在着许多弊端,从理论与实务角度分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能够成诉讼时效的客体。  相似文献   

9.
浅谈诉讼时效适用的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立法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导致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误区。本文试就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问题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问题略陈管见。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应当说,从字面上来看,这种界定是不准确的。诉讼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其适用应当考虑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在当事人客观上不存在行使权利的可能时,…  相似文献   

10.
李蕊 《河北法学》2008,26(3):148-153
各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主要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立法例,通过对中国和德国诉讼时效改革的比较法研究,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因各国所采用的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因此不应割裂不同立法例而论其长短的观点。在当代社会,诉讼时效期间制度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例存在明显的优势,应为我国未来诉讼时效期间立法所坚持,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程春华 《现代法学》2008,30(2):99-107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核心中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实质标准应遵循的原则顺序为:实体法律(包括实体法司法解释及实体法附属法、隐形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经验法则,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二者均是对可能导致适用失当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调整,不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制度则是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作出的裁定转移。  相似文献   

12.
陈刚 《现代法学》2001,23(4):64-73
本文运用作者自己提出的证明责任法概念 ,对现行合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与传统的研究方法不同 ,本文力从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合同诉讼领域结合的角度展开论述。文中对合同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3.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4.
论构成要件理论的违法行为类型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为了克服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说在体系上的不足,在刑法学中出现了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类型说,该学说是日本刑法学中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观点。以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为标准,违法行为类型说又可以分为认识根据说和存在根据说。认识根据说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是相互独立的存在,但是行为如果该当构成要件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存在根据说认为构成要件本身就是类型化了的不法,是违法性的价值实体。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兼与无过错责任论者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胡梦云 《河北法学》2006,24(11):54-64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其中一种突出的观点是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观点的产生存在一些特定的缘由.作者主张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并在考察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相关原理的基础上对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进行论证,对无过错责任论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6.
严仁群 《法学研究》2011,(1):111-125
为诉权附加要件会导致其名不副实、无意义并隐含悖论。这是附条件诉权说的重大、致命缺陷。在程序伊始,法院面对的是“无知之幕”。要正当地走出这种状态,要给权利人以救济,就必须接受所有原告的起诉,对所有程序和实体事项的审理都应当在程序内进行。所以,不附要件的抽象诉权说有其深刻的内在合理性。作为修正型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能够应对针对抽象诉权说的所有批评,且有更多实益。基于抽象的诉权说,诉权与诉讼要件、裁判请求权等的关系能够厘清。  相似文献   

17.
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对外经营活动及公司内部治理活动的重要文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法律文件。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却大多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份文件组成,分别用于调整公司的外部事务和内部事务。公司章程两分法对进一步融合公司自治与他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高鹏志 《证据科学》2011,19(3):318-326
我国对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进行了几次重要的修改,从而出现了医疗侵权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流变,大体分成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医疗举证责任都有很大的改变,笔者就每个阶段的医疗举证责任特点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分析其中转变的原因。同时,笔者就《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举证责任的修改进行了评析并给出自己的司法解释建议。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如果要求法院依其主张为裁判时,必须就其所主张的特定、重要、有关联的事实,负有主张和提出证据以为证明的负担,如果有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情形时.则负担事实审理者不能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结果;如果提出的证据,导致事实审理者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即有不能依其主张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危险的负担。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的内容包括事实主张项下的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behauptungs last,burden of pleading)、提出该证据方法的负担即举证负担(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以及对证据进行辩论的负担即心证负担(the burden ofpersuasion)。  相似文献   

20.
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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