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此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颁布施行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登记程序。至此,股权出资在实务操作层面真正得到了实现。  相似文献   

2.
论股权出资     
在股权出资问题上,我国经历了从严格的法定主义到自由主义与法定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历程。股权因其价值不稳定的重要特性而在出资问题上备受争议,而今终于得到立法认可,也体现了在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博弈中立法者的艰难取舍。当然,在为股权出资打开通道的同时,不能忽略其带来的风险,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  相似文献   

3.
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情形下,为兼顾股权转让的资源配置效益与资本充实的信用保障效益,应建构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规则。此次公司法修订在司法经验基础上,对该项规则进行了调整充实,但仍有结构性缺陷和应用性障碍。应将认缴制下的出资义务设定为股权负担,由此建构以“物的关系”为表征的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规则,并将出资义务履行情形分为三类,分别设置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出资责任:未届缴资期限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届期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不再承担出资责任;未按期足额缴资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构成出资违约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而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不承担出资责任,由该项出资的转让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相似文献   

4.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但因为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各地工商部门对股权出资的要求不一,进而使得股权作为新型出资方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企业股权出资的热情高涨,然而股权出资中也隐藏着一定风险,本文将就股权出资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但因为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各地工商部门对股权出资的要求不一,进而使得股权作为新型出资方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企业股权出资的热情高涨,然而股权出资中也隐藏着一定风险,本文将就股权出资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股权出资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周友苏  沈柯 《现代法学》2005,27(1):51-56
《公司法修改草案》将股权纳入出资形式当中,这一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公司法上,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应当符合两项标准:具有确定的价值和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体现出不同的特征。只有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能够作为出资标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则不宜作为出资标的。并且,《公司法》在承认部分股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同时,也应当增设相应的救济措施,以弥补股权出资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7.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赵旭东 《法学研究》2003,(5):109-123
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学理 ,中国公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但事实上 ,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产对此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中的授权资本制。为此 ,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资本缴纳、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禁止与限制及与资产信用相配套制度的其他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相似文献   

8.
股权出资在我国已经作为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心司法>以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就股权出资范围、出资者责任、股权评估机构的责任等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做些简单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后,股权出资的合法身份进一步得到明确。然而,允许股权出资是否能够发挥应有作用,仍要客观的分析,正确引导。本文结合股权出资的有关立法现状、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着手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王尚 《法制与社会》2011,(33):96-97
隐名出资中包括了两个不同的出资主体,也就是实质上的出资人和名义上的出资人。前者指的是实际认缴出资的主体(即隐名股东),后者指的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出资主体(即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否都有权利将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效力又当如何认定?本文从股东资格认定角度入手,探讨了隐名出资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目前尚未明确隐名出资股权的执行规定,涉及该等股权的执行程序主要参考公司股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但隐名股权毕竟不等同于公司股权,因此由于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实操中的执行困惑和僵局,影响了债权人法益的实现.本文从分析有限公司隐名出资股权的法律属性及与股权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结合司法案例,针对隐名出资股权执行的司法现状及其体现的问题,提出完善隐名出资股权执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徐振华 《政府法制》2010,(14):59-59
一、股东对出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出资瑕疵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侵犯的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既降低了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也损害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削弱了公司的股权价值。在股权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了股权的变现。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受让股权的情况下,股东出资瑕疵行为间接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1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在我国已经成为近年来商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如主要由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引起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已屡见不鲜,涉及到的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都将受到一定的侵害,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对瑕疵股权转让虽有规定,但明显存在不足,因此股权转让前的风险预防至关重要,针对此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从注重公司章程对此问题的约定、加强工商行政机关和转让双方变更登记前的注意义务、提高受让人的注意义务以及利用物的瑕疵担保这四个措施来加以预防和减少股权转让纠纷。  相似文献   

16.
一、股权出资的内涵及意义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依据法律、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出资、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资本的行为。股权出资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是出资人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但这种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允许股权出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允许股权出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相似文献   

17.
吕尤 《政府法制》2012,(28):48-49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出资的方式悄然兴起,并越来越成为投资者所青睐的出资方式之一。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05年新《公司法》肯定股权可用以出资之后,首次对股权出资制度的详细规定。《办法》的出台掀起了一轮股东或公司以股权出资的浪潮。然而,由于股权性质的特殊性,股权出资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如何完善现有制度并将风险降至最低则成了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股权入股是指某一公司(前公司)的股东以其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作为对另一公司(后公司)的出资并以该份出资作为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享有后公司股权的情形。股权入股问题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现行《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空白规定也给了人们探讨和研究的余地。  相似文献   

19.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公司法》,这是继1993年制定1999年第一次修订以来的第二次修订。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得到了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的认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赵旭东教授作为专家组核心成员对此次修改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但是,本文对新公司法的出资形式条款提出了质疑,并对劳务、信用是否能作为出资形式以及如何作为出资形式做了相关思考。  相似文献   

20.
仇晓光  钱力 《法制与社会》2012,(24):101-1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出资形式不断涌现,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和权利在不断地被扩大,非货币出资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在公司立法的部分内容上,出现了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调整相关制度和明确相关规定,以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促进公司制度的完善,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