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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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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网络环境下,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有非法利用网络收集个人信息,非法通过网络公布个人信息、宣扬个人隐私,发送垃圾信息等,针对网络时代侵害隐私权的情况,我国应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试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社会下,个人信息隐私权不仅受到来自私权主体的侵犯,而且因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信息技术的变革,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侵犯。因此,对个人信息隐私权进行公法保护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我国尚未有个人信息隐私权专门保护的公法文本。本文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比较考察,提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公法保护的初步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传统隐私权保护为基点的现行立法与司法,无法完成现代隐私权,特别是个人信息隐私权所强调和要求的保护架构.在权利配置上,无法实现对传统隐私权按照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权利增设与重置.在保护机制上,无法通过司法能动主义建立个人信息隐私权,特别是基因隐私权所要求的公共监督框架.因此,在后基因组时代,应当坚持以个人信息法作为个人信息(包括基因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个人信息法的范围内,对作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基因信息予以特别处理.  相似文献   

4.
周玥 《法制与社会》2014,(6):246-24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5.
李宁 《法制与社会》2013,(1):139-141
政机关在行政调查过程中收集并保存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对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主权理论与现代服务政府理论,都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公开自己通过调查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而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尚在建立中,如何平衡信息公开的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已成为当前行政调查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6.
信息社会中人类生活的信息化、个人信息商品化、个人信息公用化、网络人格虚拟化等特征为隐私权的发展提供了时代背景并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信息社会的隐私权具备了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涉及范围扩充、积极权能增强、权利相对化等,因此,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手段,以应对信息社会中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隐私侵权问题严重、行为规范与伦理道德缺失等挑战。保护信息时代隐私权,既需要完善立法、建构隐私权保护的综合体系,同时还需要民众教育、技术开发、行业自律等环节的互相配合。  相似文献   

7.
论网络隐私权内容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时代,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催生了“网络隐私权”概念。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不再只是表现为一项消极防御性的权利,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积极内涵。作为一项复合型权利,网络隐私权应当包括同意权、知悉权、安全权、更正权和删除权这五项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8.
刘磊 《财经法学》2023,(2):36-50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私密信息应有的合理使用空间被不当限缩,有必要引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在将私密信息划分为非敏感私密信息和敏感私密信息的基础上,前者可通过《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后半句“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至第7项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情形,后者则可基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应优先于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解释思路,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2款“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前提下,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至第7项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情形。  相似文献   

9.
杨显滨 《中外法学》2024,(2):307-325
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规则抑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学界争议较大,实务界亦有不同做法。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区分保护模式、竞合规则保护模式、聚合规则保护模式皆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在人格要素商业化理论和实践同步发展的当下,应对现有保护模式进行反思,建立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的新型私密信息保护模式。可以结合该种保护模式法定化的现实动因和参考范式,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的基础上对其法定化的具体路径进行建构,完成对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的再造。私密但不敏感的私密信息隐私适用隐私权规则。敏感但不私密的个人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既私密又敏感的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适用隐私权规则,财产利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处理私密信息同时侵害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两种规则同时适用。对私密信息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10.
任洁  王碧琴 《法制与社会》2014,(11):238-240
本文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探讨了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采取分类保护的方法实现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实质公平,分别对政府官员的信息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的信息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隐私权保护、特殊人群的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方法进行了设想和论证;通过规范政府及优势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搜集披露规则并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的完善为信息隐私权保护提出具体设想。既充分保护公民隐私权,又不妨碍信息发展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11.
美国信息隐私立法透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齐爱民 《时代法学》2005,3(2):109-115
美国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在公领域,实行分散立法模式;在私领域,美国选择了行业自律模式,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美国制定信息隐私保护政策和法律的基本思路是力求在信息流通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信息隐私权是美国信息隐私法上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随着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产生的,指个人针对其信息所享有决定权、支配权和控制权。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7,(3):32-39
指纹信息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触物留痕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有敏感与一般之分,前者受隐私权保护,后者可成为财产权客体。指纹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但隐私公开在信息社会下具有相对性,即在特定领域内公开并不意味着在任何领域均公开,所以指纹搜集并不必然侵害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对其限制须受公法规制,即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指纹搜集缺乏相关授权法律,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未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未必符合比例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补足指纹考勤等信息利用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3.
物联网时代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联网可使人与物的交互更加方便,但也带来一些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在物联网的应用中,如果网络安全无保障,那么个人隐私、物品信息等随时都可能被泄露。保护个人隐私受到巨大挑战。建议进一步界定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完善个人信息合法收集、使用的配套制度,保护个人隐私权,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14.
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话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空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信息的不当收集和使用产生了"网络隐私权"和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问题,以及我国的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更要求我们积极的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不法公开。  相似文献   

15.
张继红 《法学论坛》2016,(6):92-102
大数据时代,信息社会中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在大数据、云计算带来便利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大数据的负面产品——信息被非法秘密地收集、二次利用、交叉多元等新问题,而传统的信息保护模式失灵,金融信息完全脱离了金融消费者的掌控,暴露给金融机构、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大数据时代,数据融合现象愈加突出,相较于传统隐私权下对秘密及安宁的诉求,信息保护及利用诉求显得更为迫切和强烈.大数据语境下,金融信息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共同构成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在价值位阶上仍需遵循金融信息保护优位原则.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作为下位概念的金融信息保护立法亦存在缺位和真空,需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框架内的基础性保护制度,采用结果导向型保护思路、强化金融机构义务以及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等措施进行优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肖瑶 《法制与社会》2015,(3):246-247
伴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隐私的途径越来越多,信息隐私泄露的几率也大大增加.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侵害形式的现状,分别从网络运营商的侵权形式、网络用户的侵权形式、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共同侵权的形式这三个角度进行叙述分析,由表及里地指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代意义的隐私权乃是一种“个人信息控制权”,因此有必要对收集、利用、保存、传播他人信息的行为全面进行规范,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模式上,根据是否以一部法律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规范,分为总括和分离两种模式。在立法内容上,“OECD劝告”曾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原则,同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可具体化为五项权利。另外,对特定行业制定特别规定是普遍采取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李磊 《法制与社会》2013,(14):245-246
随着当今社会信息交流的深层化和频繁化,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日显尖锐。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公共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及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要协调二者的冲突,需要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界限,在立法中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在我国宪法及其它法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并对两权之间冲突的协调做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9.
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是基于个人信息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确定的对世权保护原则;而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尤其是实名制的实施,导致基于信息收集契约关系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主体的确定性特征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本质变化,并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原则提出新的挑战。经过对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考察,我们应当重新构架新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具体而言,实名制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应当包括个人信息自决原则、信息收集处理合法原则、信息收集处理规则公开原则、信息收集处理双方地位平等原则、个人信息收集数量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有限原则、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救济责任原则等八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0.
王利明 《现代法学》2013,35(4):62-72
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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