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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变性手术的开展,变性人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变性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也随即增多,婚内变性的效力如何,在法律界一直众说纷纭。2002年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导致了婚内变性与同性婚姻之间的矛盾,而2009年6月卫生部出台的“要变性就要先离婚”的规定,又有强迫离婚的嫌疑。法律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本文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二:第一个方法承认同性婚姻,这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可行。第二个方法就是增补《婚姻法》的有关条款,将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结的原因,以合理解决婚内变性带来的同性婚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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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野下变性权利的期待与规范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变性问题不仅是医疗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易性癖者天然具有的独立、自由、利益和健康的价值,使其在法理上具备了变性的权利。因此,法律的回应就应当是规范变性手术并保护变性人权利,促进两性社会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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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禁止已婚者变性的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只要其符合医学上有关变性的公认条件,就应当确认和保护他们的变性权。同时,已婚者实施变性手术不应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我们应当加快立法步伐,从法律上赋予其变性权利,并将变性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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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3):59-68
变性权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并依法通过变性手术改变性别的权利。已婚者享有变性权,可以独立行使该权利,无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也不应以离婚为条件,但其变性权应受法律规制。同时,婚后变性不能引起婚姻关系的自然解除。对婚后变性不离婚的,应将其婚姻关系作为一种例外予以承认。双方欲解除婚姻关系的,只能依照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或者依照司法程序诉请离婚,并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和探望问题。 相似文献
5.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性手术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易性癖患者来说,能够变换性别追求所期待的生活是一种幸福,但同时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章程需进一步规范,法律也不能固守传统观念而不求改革,至少应在法律解释上做出相关调整。变性手术发展之际也要求在法律上必须对变性行为加以调整和规范,二者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必须面对现实,及时对社会运动做出合理反映,而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够更加科学的解决如变性手术之类的新问题,使人们依法行使身体权和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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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是某几类文化或地区特有的现象。国外对变性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欧美国家都有相关的法案,这些法案对变性手术的条件、程序进行限制,并保障变性癖变性后的权利。对于变性问题,我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对变性手术是否是一种正当的医疗行为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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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离婚率的急剧上升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婚姻"——这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当然,引起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然而,不管何种原因,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双方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那么,如何才能使"婚姻"持久而美满,不再上演离婚的悲剧呢?本文认为:婚姻需要经营,婚姻需要尊重与宽容,只有这样,婚姻才能在幸福的土壤中茁壮成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