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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以《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对货方利益影响的调研为基础,对货方在调查中对规则的反应进行梳理,分析中国被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着重对《鹿特丹规则》涉及货方利益的条款,如托运人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FOB卖方、无单放货、控制权、电子运输单证等条款对货方的影响进行评估。  相似文献   

2.
正一、缔结《鹿特丹规则》的背景当今世界日益开放。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人类进入21世纪后,国际经济交往在各个方面均已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全新的高度。放眼全球21世纪的国际贸易与航运界,与20世纪20年代《海牙规则》诞生时的情形相比,无论是在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方面,还是在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方面,抑或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量方面,都发  相似文献   

3.
无单放货一直是航运实务操作上经常发生之问题,就承运人而言,其对无单放货究竟应当负担何种责任?实务上对于经常发生无单放货之类型又为何?经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大会第六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作出了新的规定。在界定无单放货概念的基础上,归纳航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的几种模式,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认为将无单放货定性为侵权与违约责任之竞合,允许提单持有人择一行使权利,对请求者而言,保护较为周延,同时介绍《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对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程序可不凭提单放货这一创举性规定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4.
试论《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所周之,《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将对世界航运和贸易带来重大的影响。作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次新尝试,不同的航运国家对其持有不同的立场和态度。本文从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与《鹿特丹规则》的不同点出发,通过初步评析《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货方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焦点问题,拟对我国《海商法》对其应采取的立场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柴青  刘旭 《法制与社会》2012,(21):237-238
在当前海运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变革性,为解决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公约中的无单放货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但是公约中无单放货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疑虑,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立足于货物交付,就《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及其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和较深入评析的同时,也积极为我国的贸易实践和海事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对《鹿特丹规则》中涉及货方利益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进行梳理,采用比较、归纳、逻辑等方法,从货方的视角审视《鹿特丹规则》,分析涉及货方利益的主要条款及其特点,并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7.
试论《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之强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比以往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义务的规定,指出《鹿特丹规则》强化了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分析《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的变化及原因。结合这一变化,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9.
张元 《法制与社会》2011,(20):239-240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本文对该公约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这些变化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体及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鹿特丹规则》对卖方(货主)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分析《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货物控制权和控制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不交单提货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交货方式、交货条件以及签发运输单证等规定,指出在两国间货物交易中,由付款行向受益人(卖方)开具的信用证和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卖方)签发的提单(物权凭证),是建立在卖方、买方和承运人相互制约关系上的"交单相符""付款接单"和"交单提货"三项规则基础之上的。这三项原则保证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运中付款和交货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并推动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鹿特丹规则》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上述三项重要规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普遍原则,将给海上货物运输利害关系人FOB卖方的货物及货款带来巨大伤害。  相似文献   

11.
北极通航的航行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球气候变暖,冰川消融,冰封的北极航道有望通航,引起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北极航道在国际法上应定性为国际海峡。《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公约以及沿岸国法都适用于北极航线,但三者的适用均需局部修正。我国应积极把握制定北极航行规则的主动权,与北极沿岸囯制定双边、多边条约,保障我国在北极航道的航行权益。  相似文献   

12.
从手段来看,TPRM属于WTO的监督机制,从目标来看,TPRM又是一种争端预防机制。多方位的政策审议机制可促使各成员政府遵守多边贸易规则,认真履行WTO体制下的各项义务和承诺。  相似文献   

13.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对银行机构“太大不能倒”问题的思考,也引发了一些国家对银行业反垄断执法理念与执法手段的变革。当今各国反垄断执法的发展趋向是从结构规制到行为规制,但基于银行业较其它行业的特殊风险与特性,银行机构的合理规模界限等问题的存在,在对银行业反垄断执法时不能忽视结构规制。尤其是针对我国银行业的特点,在金融监管中也应体现结构规制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履约方是《鹿特丹规则》适应门到门运送模式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该概念的提出,将缔约承运人以外的协助其完成运输任务的所有参加者都纳入到了运输责任体系之中,如终局经营人、装卸工人、仓库管理人等。但该制度一方面易与强制性国际公约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很难规范纯国内的陆地运输。因此,公约将之分为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海运履约方受公约的强制性约束,而非海运履约方受单式运送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我国是否引入该制度,必须从国家利益和我国实际出发,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5.
雇凶杀人案死刑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当前对雇凶杀人犯罪的处理存在死刑适用过多的问题。对雇凶杀人犯罪判处多个罪犯死刑立即执行是重刑威慑论的表现。根据现代理性的刑罚理论通说,对受害者仅为一人的雇凶杀人犯罪,最多只能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通常情况下,雇主比凶手更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16.
在WTO法律文件中《反倾销协定》第17.6条和DSU第11条是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在事实审查上两者之间没有“冲突”;而在法律审查方面,前者是后者的有益补充而非代替,共同构成了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的审查标准。DSU第3.2条的目的是维持WTO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以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不构成审查标准的一部分。两个相关部长决定和声明只具有宣示性,并没有对WTO审查标准实践产生实质影响,也不构成审查标准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7.
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从而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危害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研究之外。但是,当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实行犯或主犯之时,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容易在共同犯罪上产生处罚上的间隙以及量刑上的不合理。应当借鉴国外共同犯罪的理论对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现已出台了四部草案,数以百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对草案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草案起草过程中,学者们对该法的名称、立法体例等诸多法律问题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囿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起草过程中的若干争议及解决进行阐述并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9.
暴力犯罪案件中出现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就构成了暴力犯罪刑事错案。通过对137件暴力犯罪刑事错案进行研究可知,刑事错案普遍系疑罪从有的产物,且多错于事实认定而非适用法律。其中,虚假口供、虚假的证人证言、虚假的被害人陈述和虚假的鉴定结论都容易诱发刑事错案。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应坚持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优先、以诚信原则为基准、尊重交易习惯、适当限制等原则;确定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方法有检索合同和法条、参阅先例、斟酌法理、揣摩交易习惯;此外,还应当考虑合同性质、目的、利益衡平、具体情事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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