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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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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文从意思表示构成要素的传统学说入手,依据意思表示的要素是否具有实践作用为标准,提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应当由:目的意思、表示意识、和法律行为构成。  相似文献   

2.
对意思表示民法理论有复合式和单一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立足于意思与表示两个构成部分,表示是探求意思的手段和表征;后者注重于表示,意思与表示有机结合融为一体,表示是使内心意志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且应被信赖的表达。不同概念直接影响并决定了意思表示存在不同构成要素,但概念理解不能单纯顾及逻辑推演,更应使之符合现实生活秩序的需求。如此,针对意思与表示不一的不同情形,尽管不同定义方式考虑要素不同,但在兼顾相对人和表意人利益以达稳定秩序之目的的前提下,各自判断的具体效果却殊途同归。  相似文献   

3.
意思表示理论的一个核心矛盾是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的冲突,对意思表示要素的分析有助于厘清意思表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是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意思表示解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的冲突,对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设计需要既照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关照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另外,意思表示解释又是确  相似文献   

4.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两者之间关系的精髓在于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本文通过对意思表示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的阐述,勾勒出了意思表示这一法律术语的大致轮廓,通过对意思表示瑕疵的研究,强调了意思表示在法律实践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意思表示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米健 《法学研究》2004,26(1):30-38
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 ,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 ,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较可取的做法是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与效力应该通过规定性的表示获得。  相似文献   

6.
刘硕 《法制与社会》2014,(12):256-257
民法大厦的构建不能缺少法律行为这一根本性的制度,而作为法律行为的中枢神经,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的精要所在。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由此,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蕴含的两方面内容。表示行为作为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素理论界无争议。但我国传统理论对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即内心意思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在对意思表示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可知:意思表示主观要素应采意思主义,具体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这三项内容。  相似文献   

7.
薛颖 《中国公证》2013,(2):56-56
声明公证属于对"声明意思"这种法律行为的公证。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故有必要对声明公证中的意思表示做简要分析。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两层含义,分别是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目的意思是表意人的直接目的所在,效果意思是表意人希望对自己以及对相对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表意人在主观上是希望这种受法律约束的、导致法律关  相似文献   

8.
行政法律关系中缺乏意思自治的地位平等基础,行政主体在做出行为时缺乏自由选择的空间,行政法律行为的意思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不能达到完全一致。意思因素不具有识别行政行为的功能,并且其自身的行政属性还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因此,意思因素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素,充其量只能是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素。  相似文献   

9.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体系的基石,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和核心.它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所在.因此,理清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意思表示,仅仅进行纯概念层面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本文先从意思表示的概念入手,从而分析意思表示其构成要素.通过分析其构成要素深入到更为深层次的法律理解问题,即法律的说服性问题,从而进一步发掘法律概念其背后的司法实践功能.  相似文献   

10.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要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之上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民事主体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一旦获得法律的认可,法律便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保护力。然而,意思表示产生于人的内心而表现于外,因此常会因为内外的不一致而导致意思表示产生瑕疵。意思表示的错误便是其中的一种。意思表示错误违反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对它进行研究,进而加以救济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1.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自由为己任,而其实现的手段是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实现的工具,其基本要素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作用和位置便更为凸显。意思与表示有时不一致,而表意人故意为之便是其中的一种。在系统分析表意人故意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各种形态及其在国外的立法例,并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虚伪表示的规定与国外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后,明确指出我国缺乏就游戏表示、心中保留和隐藏行为等行为类型做出相应规范,在通谋虚伪表示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定残缺。因此,就上述立法上的缺陷提出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如何进行完善的拙见。  相似文献   

12.
论作为法律概念的"意思表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概念法学对于大陆法系近代民法理论的形成和民法法典化产生了极为重大的、根本性的影响。德国民法理论以及《德国民法典》的形成,可以说是概念法学最为辉煌的成果。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整个《德国民法典》的"公因式"概念。意思表示又是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对意思表示,仅仅进行纯概念层面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分析其内在构造可以深入到一个更为深层的法律理解层面,即法律的技术性和法律的说服性问题,可以进一步发现法律概念背后的司法实践功能。 本文拟首先从意思表示的概念表述入手,进而分析意思表示的基本构成、意思表示的适用和解释,最后指出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背后蕴涵的法律技术的精巧性和实践理性。  相似文献   

13.
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淑芳 《法律科学》2005,23(2):73-79
行政声明异议制度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其价值是十分明显的 ,其实体上的价值包括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威的维护两个方面。其程序上的价值是使行政救济制度有了最为方便的救济程序 ,是对整个救济程序的一个补充 ,且使原来类似于或者归属于司法程序的救济程序行政化 ,既补充了司法程序的不足 ,又对行政程序概念进行了适当延伸。行政声明异议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 ,对象是行政主体 ,标的是未进入实质阶段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尚无这一制度的规定 ,所以 ,应对我国设立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的相关问题 ,尤其是技术问题予以探讨 ,以求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一个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作为一个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的问题,长久以来被学界所忽视。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虽然很多可以借助推理、推论来完成,但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控方却很难完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推定。推定通过直接认定事实,可以节省证明的成本,并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刑事实体法上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应当考虑到证明的难度设立一些必要的推定,同时规定一些要求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的情形,以利于程序法上公平而合理地完成证明任务。  相似文献   

15.
16.
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7.
意思表示错误系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情形,其种类繁多、情形复杂,宜依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性而分别考量,由此为我国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借镜.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为表意人于无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将之撤销,唯除撤销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外,对于相信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表意人应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存在与意思表示错误相关联的误传、故意传达错误、未认真仔细阅读书面文件的签名错误、预先于空白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错误及计算错误等错误形态.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概念及制度系统应以意思表示错误概念及制度系统为依归或指向而予解释、补充和完善,由此实现我国民 法上该项制度的与时俱进、活力焕发及重大蜕变.  相似文献   

18.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06,24(4):114-120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信赖责任。信赖责任建立在受损的合理信赖之上,其构成要素为显然的意图或事实、信赖行为、善意与可归责性。二者均具有信赖保护功能,信赖责任在思维重心与归责基础上明显不同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信赖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以期待利益的数额为限。《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将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规定为一种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存在明显缺陷,非常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9.
对于"天价葡萄案"等个案引发的主观罪过中的定量因素认识问题,一方面,对于主要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定量因素,无需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反映行为(包括结果)客观危害性的定量因素,如数额犯之数额、后果犯之后果,基于定罪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则应作为主观认识内容。至于某些所谓"复杂罪过"的特殊后果犯,应区分罪过评价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处罚范围限制意义上的结果,前者是判断主观罪过的根基,而后者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要将其归责于行为人,基于责任主义,也要求行为人有认识。  相似文献   

20.
政法采购法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WTO对于政府采购法的主体界定很灵活 ,欧盟政府采购法主体则注重从实质上以其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来确定。我国的财政性资金结构比较复杂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法主体需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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